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顺灏股份索赔案股民二审胜诉 计提2017年营业外支出三千万

来源:大众证券报 2018-03-21 10:18: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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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顺灏股份索赔案股民二审胜诉 计提2017年营业外支出三千万)

3月20日,顺灏股份(002565)发布两份《民事判决书》,并针对股民诉讼金额在2017年计入营业外支出3577.54万元。记者了解到,股民诉顺灏股份证券虚假陈述案近日传来捷报,上海高院对部分案件终审判决股民胜诉。部分案件二审维持原判

 

昨日,原告代理律师之一、浙江裕丰律师事务所厉健律师告诉大众证券报记者,顺灏股份案二审胜诉是重大利好,符合条件的股民切勿错过索赔“末班车”。

 

2016年7月27日,上海绿新(顺灏股份前身)公告称,公司因未依法披露和关联自然人的关联交易行为、未依法披露重大事件签署意向协议事项被证监会处罚。根据司法解释,上市公司因虚假陈述导致投资者权益受损,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诉讼公告显示,全国有302位股民向上海二中院起诉顺灏股份,其中,部分案件二审维持原判投资者胜诉,部分案件一审诉讼中,部分案件原告撤诉。

 

2017年11月,上海二中院对部分案件作出一审判决,认定顺灏股份构成证券虚假陈述,法院酌情扣除股指熔断导致的系统风险损失,判决顺灏股份按认定损失的80%赔偿投资者。法院认为,顺灏股份于收到证监会上海监管局对其信息披露违法违规 《调查通知书》的次日即2016年4月29日在相关报刊、网站上公布了上述事宜,2016年4月29日的公告足以达到在全国范围内解释虚假陈述行为的效果,故认定2016年4月29日为虚假陈述揭露日。公司已全额计提预计负债

 

法院从现已查明的事实来看,2016年1月4日和1月7日,由于A股市场实施熔断,深证成指、包装材料板块指数及被告顺灏股份股票股价均发生大幅下跌的现象。因此,该两日顺灏股份股票大幅下跌所造成的原告投资损失系由市场风险所致,与被告的虚假陈述行为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该部分损失不应由被告承担,理应在计算投资差额损失赔偿数额时予以扣除。对于应当扣除的比例,法院酌情认定为投资差额损失的20%。原告主张的佣金、印花税及利息损失,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重庆股民杨女士昨日表示,其在2015年5月15日至2016年4月28日期间,买入公司28800股,卖出8000股,持股均价11.81元/股,其余20800股仍长期持有,法院一审判决可以获赔差额损失、佣金、印花税等合计72716元。

 

今年3月20日,顺灏股份公告称收到部分案件判决,对于判决,公司计划在上诉期限内向上海市高院提起上诉。另外,公司昨日还表示:“针对诉讼金额,公司已全额计提了预计负债,其中计入2016年营业外支出831.26万元,计入2017年1-12月营业外支出3577.54万元。法院一审判决判定公司对投资者诉讼请求的投资损失承担80%的责任,完全在公司计提的预计负债范围以内,如上述判决实际生效,将减轻诉讼对公司业绩的不利影响,从而有利于公司2017年度盈利水平的提升。”

 

“如果股民不起诉,公司不会主动赔偿。”厉健表示,根据生效判决,在2012年3月1日至2016年4月28日期间买入顺灏股份,并在2016年4月29日后卖出或继续持有该股票的受损投资者,可以起诉索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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