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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云网及控股股东信披违法被罚

来源:大众证券报 媒体 2018-01-10 09:51: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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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ST云网及控股股东信披违法被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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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信息披露违法,*ST云网(002306)昨晚公告,公司和控股股东孟凯分别收到北京证监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对中科云网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罚款40万元;对孟凯给予警告,并处以罚款60万元。

 

公告显示,因涉嫌信息披露违法,*ST云网与控股股东孟凯于2017年3月31日分别收到了证监会下发的《立案通知书》,时隔逾九个多月,*ST云网与孟凯的违法事实查明并受到处罚。

 

北京证监局表示,截至2015年12月19日,孟凯持有*ST云网18156万股,占*ST云网总股本的22.7%,是*ST云网的控股股东。2015年12月19日,在香港律师文某明的见证下,孟凯与陆某林签署《授权委托协议》及《中科云网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控股股东孟凯对陆某林的授权委托书》,授权陆某林享有充分行使控股股东持有的公司股权的相应股东权利,包括依法请求、召集、主持、参加*ST云网股东大会,并行使相应表决权;转让、赠与、处置或质押标的股份及其他股东权利;在*ST云网债务及资产重组中,履行应由控股股东履行的行为、签署文件;在委托期限内,*ST云网召开的股东大会,直接由陆某林代为行使表决权,陆某林在行使上述权利过程中的一切法律行为、表示与代为签署的全部法律文件、协议等,委托人均予承认并自愿承担法律后果等。但截至2017年2月23日,孟凯未将上述授权事项告知*ST云网。

 

据了解,直到2017年2月22日上午*ST云网收到了陆某林现场出示的与孟凯2015年12月19日签署的《授权委托协议》及《中科云网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控股股东孟凯对陆某林的授权委托书》,上述授权事项才于次日公告天下。

 

北京证监局认为,孟凯2015年12月19日与陆某林签署相关授权文件的行为是 《证券法》第六十七条第二款第八项规定的重大事件。孟凯未及时告知*ST云网该重大事件的行为,属于隐瞒应当披露信息或不告知应当披露信息的行为,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三款所述“发行人、上市公司或者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的控股股东、实控人指使从事前两款违法行为”的行为。

 

由于孟凯未告知应当披露信息的行为,*ST云网没有及时披露该重大事件,违反了《证券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所述“发行人、上市公司或者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披露信息,或者披露的信息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行为。

 

对此,根据相关规定,北京证监局对*ST云网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罚款四十万元;对孟凯给予警告,并处以罚款六十万元。

 

此外,公告中还提到*ST云网及其代理人在听证会和陈述申辩材料中提出了申辩意见:公司认为,孟凯的身份为公司控股股东,未在公司担任任何职务,其个人不能代表公司,个人行为所产生的法律后果应由其个人承担。但经过复核,北京证监局认为,上述授权事项是《证券法》规定的重大事件,*ST云网没有及时披露该重大事件,违反了 《证券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应当就自身违法行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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