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港商内幕交易彩虹精化被罚没千万

来源:证券时报 作者:程丹 2017-05-03 10:08: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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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港商内幕交易彩虹精化被罚没千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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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友泄密、借其妹之手操作股票,港商余伟业内幕交易彩虹精化(现为“兆新股份”)看起来似乎“万无一失”,但百密一疏,交易记录的可追溯让余伟业露了马脚,最终被证监会“没一罚三”,罚没金额达到千万,可谓是赔了夫人又折兵。

实际上,内幕交易历来是证监会严打重点,但就是有人不信邪试图钻监管的空子,在依法全面从严的监管态势下,大数据线索的发现能力已让内幕交易、操纵股价等违法违规行为无所遁形,无论是跨境交易,还是联手操纵,再隐蔽的暗箱操作都会被大数据留痕识破,莫伸手,伸手必被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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把时间拉回到两年半前,当时的彩虹精化拟布局被市场热捧的光伏产业。

2014年10月20日,华泰联合投行部胡某与彩虹精化董事会秘书金某英沟通再融资事项,金某英当天向彩虹精化实际控制人陈某弟汇报了相关情况。10月22日,胡某再次到彩虹精化与陈某弟、金某英会谈,沟通了如何解决彩虹精化因受行政处罚而3年内无法定向增发的问题、定向增发的大致规模等内容。11月5日,胡某将《光伏产业发展资本运作项目建议书》发送给金某英,直至当年的12月31日,彩虹精化一直在筹划定向增发事项,为避免对股价产生影响,经陈某弟要求,彩虹精化以筹划重大事项为由向证券交易所申请当天收盘后停牌。

随后,翻过年,2015年1月19日、27日,西南证券先后出具两次《西南证券关于彩虹精化非公开发行备忘录》,对募集资金的用途、规模等内容作出安排,最终决定将募集资金的规模变更为20.6亿元。2月27日,彩虹精化召开董事会,审议通过非公开发行股票相关议案。3月2日,彩虹精化申请复牌,并公告向陈某弟、深圳市前海新旺兆投资合伙企业、深圳市汇通正源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不超过20.6亿元资金,用于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建设及补充公司流动资金。

证监会认定,彩虹精化定向增发募集资金属于内幕信息,内幕信息形成于2014年10月22日。陈某弟作为彩虹精化实际控制人,全程参与本次定向增发事项,属于内幕信息知情人。

就在内幕信息还在酝酿之际,一个账户的异常操作引发了证监会调查人员的注意,他们发现,2014年11月12日“余伟业”账户买入41.2万股彩虹精化股票,交易金额4995790元,资金来源为买入股票当日其三方存管银行账户转入的500万元。在彩虹精化公布定增消息的一周后,也就是2015年3月10日,“余伟业”账户卖出48330股彩虹精化股票,交易金额782932元;3月18日卖出363670股彩虹精化股票,交易金额6731570元,两天的交易共获利2518713元。

如此“精准”的进出,让调查人员心生怀疑。经进一步的核实,案情逐步浮出水面,原来余伟业与陈某弟是认识十多年的好友,两人曾同为深圳政协委员、同在深圳总商会任职。余伟业曾以其控制的两家公司的名义入股当时即将改制的彩虹精化,与陈某弟同为彩虹精化发起人股东,且曾在彩虹精化担任董事,后通过二级市场逐步减持其持有的彩虹精化股票,后于2014年初减持完毕。余伟业与陈某弟关系十分密切,内幕信息公开前,两人联络频繁,“余伟业”账户买入、卖出彩虹精化股票的时点与内幕信息的形成、变化和公开时间高度一致,交易行为明显异常。

具体来看,余伟业在2014年11月1日至12日期间与陈某弟存在通话,其中11月10日晚,两人有通话联络。11月12日“余伟业”账户转入500万元并于当日买入41.2万股彩虹精化股票,交易金额4995790元。另外,陈某弟提供的通讯记录显示,2015年1月余伟业与陈某弟联系1次,2月联系12次,3月2日彩虹精化股票复牌当日联系1次,3月4日、5日共联系5次。3月10日“余伟业”账户卖出部分股票,3月12日、16日共联系2次,3月18日卖出余下全部股票。

值得注意的是,余伟业定居香港,其将“余伟业”账户委托给妹妹余某珠操作,“余伟业”账户交易彩虹精化股票的决策由余伟业作出,账户资金来源于余伟业家族的自有资金。

百般狡辩逃避处罚

在账户开户资料、交易流水、通讯记录、相关余伟业询问笔录面前,余伟业仍百般抵赖,否认内幕交易,他要求免于处罚,主要理由在于,一是应认定2014年12月21日为内幕信息形成之日,10月22日陈某弟等人与华泰联合证券第一次会面,此时定向增发事项能否落实、如何落实尚未可知。12月21日,彩虹精化确定由西南证券负责定向增发事宜,被采纳的方案并不是华泰联合证券所提方案的继续与延伸,此时定向增发工作已处于较稳定状态,具有了内幕信息重大性特征。第二,证明余伟业知悉内幕信息的证据不足。第三,余伟业买入股票是根据公开信息、对国家政策的理解,以及对陈某弟和彩虹精化管理层的信任等,是合法的投资行为。第四,余伟业可动用的资金量远超过其买入股票的资金量。彩虹精化股票复牌上涨是受大盘影响。

证监会给予一一回应,第一,余伟业主张的2014年12月21日为内幕信息形成日的申辩理由不能成立。10月20日开始,彩虹精化即开始筹划定向增发事项,彩虹精化后续接触多家证券公司的目的是为了实施定向增发,在其最终决定与西南证券合作前,定向增发的动议早已形成。第二,余伟业和陈某弟的多次通话有内幕信息沟通的机会。第三,自2014年2月11日彩虹精化公告成立子公司进军光伏产业以来,彩虹精化多次公告最新动向,在“余伟业”账户11月12日买入股票前的9个月内累计公告20次,但余伟业并未及时买入彩虹精化股票。11月10日余伟业与陈某弟联系后,11月12日调入资金并几乎全部用于买入彩虹精化股票,复牌后全部卖出。余伟业关于基于公开信息和对管理层信任等买入彩虹精化股票的申辩理由,不足以解释其交易行为的异常性。第四,余伟业用于买入彩虹精化股票的资金量小于其可动用资金量本身,并不改变其异常交易该股票的事实,与认定涉案违法行为无直接关系。

最终证监会决定没收余伟业内幕交易违法所得2518713元,并处以7556139元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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