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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PO过会率有所提升 多家企业迎现场检查

来源:证券时报网 作者:程丹 2017-03-15 08:50: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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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IPO过会率有所提升 多家企业迎现场检查)

证监会在加快首发企业发审的同时,也在准备着上半年IPO企业现场检查工作,新股批文一周一发、严把质量关防止“带病申报”成为了IPO发审的新常态。

从过会情况来看,近期的过会率有所上升,今年以来的过会率升至86.67%,3月份还未有被否企业出现,值得注意的是,信息披露准确性、持续盈利能力、独立性、内控规范性等被发审委委员询问次数较多。

过会率有所上升

据记者统计,今年以来,证监会发审委合计审核了90家公司的IPO申请,其中78家获得通过,9家被发审委否决,2家被暂缓表决,1家被取消审核,IPO审核通过率为86.67%,而去年同期IPO通过率达97.37%。其中,3月份上会的24家企业均顺利通过,未现被否情况,显著提升了IPO今年以来的过会率。

同时,每周五下发一批新股IPO批文已成为惯例,最新下发的是3月10日晚间,今年的第8批IPO批文,10家企业筹资总额不超过49亿元,经统计,今年以来,已经有88家企业拿到了IPO批文,筹资总额不超过434亿元。

较快的发行节奏下,新股“堰塞湖”水位有所下降,截至2017年3月9日,证监会受理首发企业665家,其中,已过会37家,未过会628家,未过会企业中正常待审企业590家,中止审查企业38家。较之前八九百家的“堰塞湖”高位,压力有所减轻。

3月7日,证监会主席刘士余在回答记者提出的“IPO会一直保持目前的节奏”时表示,“你猜得差不多”。一家大型券商的投行人士表示,监管层在年初加快发行IPO时,对市场有过压力测试,并释放出股市融资不应与股指涨跌相对立的政策意图,当前市场对IPO发行节奏的恐惧感不再强烈,在提高新股质量的同时增加新股数量成为了常态。

证监会新闻发言人张晓军表示,2017年上半年IPO企业现场检查工作目前正在准备安排中,首发企业信息披露质量抽查抽签中被抽中企业;根据标准不降、条件不减的原则享受“即报即审、审过即发”政策的贫困地区申请IPO的企业;日常审核中有必要实施现场检查的企业等三类企业成为了现场检查的对象。

记者了解到,中国证券业协会已在2月24日组织完成了对首发企业信息披露质量抽查的抽签工作,按照20家抽1家的原则,本轮参与抽签的120家企业中有6家被确定进行现场检查,分别为盛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建阿石创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北京格林伟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红星美凯龙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迈奇化学股份有限公司、矽时代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同时,在审的还有来自贫困地区的3家企业,分别为安徽华业香料、山西壶化集团和南阳森霸光电。

按照规定,现场检查是为了核实和印证中介机构是否就发行人信息披露质量履职尽责,既不是对企业的全面体检,也不对企业的盈利能力进行判断。

信披盈利等成询问重点

从今年被否的9家企业来看,发审委委员更多关注的是企业的盈利能力、独立性等问题。

以1月24日被否的浙江永泰隆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为例,发审委就对该公司提出了三大问题,一是招股说明书披露,2013年、2014年、2015年、2016年1~6月发行人海外收入占比分别为93.89%、91.27%、90.84%、87.73%,客户主要集中于俄罗斯、巴基斯坦、韩国、荷兰等国家,请保荐代表人进一步说明针对发行人海外收入真实性采取的核查程序并发表核查意见。二是发行人需代表结合产品技术的先进性、生产经营模式、产品结构变化、下游客户等方面进一步说明单相电能表、三相电能表及配件报告期各期毛利率变动的原因,与同行业上市公司的对比情况,是否存在异常。三是发行人和保荐机构在反馈文件与更新文件中重要数据不一致,需说明理由。

从发审委提出的问题来看,发审委对其境外销售收入的真实性,毛利率水平的真实、准确性,以及公司所披露的货款数据前后出现矛盾的情况都产生了怀疑,而该公司的首发申请最终被否,应该与发审委提出的上述问题不能被很好地回复有很大关系。

又如1月13日被发审委否决的广东百合医疗,除了发审委多元问询因素之外,恐怕也与其财务数据的真实性、合理性有着重大关系。当时,发审委对其提出的几个问询问题中,连续用“合理性、真实性、独立性”的词语去质疑,在一连串的“合理性、真实性、独立性”的质疑声中,该公司也未能成功过会。

从近期顺利过会的这24家企业来看,除了例行要问的盈利问题外,发审委的问题更多的集中在信息披露的完整性和内控规范性方面。

以3月13日过会的南京三超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为例,发审委先是询问了发行人产品销售单价是否在进一步下降及其下降幅度、发行人的销售收入和净利润持续增长的原因和合理性,以及销售收入和净利润的持续增长是否可以延续。接着询问了发行人防范技术失密制度及措施是否有效、内部控制制度是否能保证公司资产安全完整以及公司合法合规经营的问题,最后让发行人明确招股说明书披露应付账款第一大单位时以“供应商1”代替的原因,并说明该信息披露是否符合招股说明书准则的规定,是否影响投资者的判断。

同样的问询重点在已过会的江阴江化微电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也有所体现。该公司被询问盈利能力、信心披露是否完整、内控制度是否健全等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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