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东方国信卷入内幕交易案 只罚了下属董事长未受罚)
正值徐翔因涉嫌内幕交易受审,证监会周五新闻发布会上公布的3桩案件的行政处罚情形也均与内幕交易有关。有意思的是,东方国信的内幕交易案将董事长管连平牵涉其中,但受罚的却只是管的下属。
证监会周五公布的3桩案件中,由两桩与北京东方国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有关。证监会认定,董事长管连平为东方国信拟进行重大资产重组事项这一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在内幕信息敏感期内,东方国信全资子公司东华信通负责人秦宏伟与管连平联系频繁,并控制使用“秦宏伟”、“虞某悦”2个账户买入 “东方国信”202200股,获利约199.9万元。秦宏伟的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73条、第76条规定,依据《证券法》第202条规定,北京证监局决定没收秦宏伟违法所得约199.9万元,并处以约199.9万元罚款。在秦宏伟与管连平联络接触的同时,秦某伟即开始与姜艳杰频繁通讯联系,并指示其公司出纳向“姜艳杰”证券账户的三方存管银行账户内转入100万元。姜艳杰控制使用“姜艳杰”账户买入“东方国信”54595股,获利约59.3万元。姜艳杰的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73条、第76条规定,依据《证券法》第202条规定,北京证监局决定没收姜艳杰违法所得约59.3万元,并处以约59.3万元罚款。
第3桩案件则涉及了西藏珠峰。韦承宏是西藏珠峰工业股份有限公司拟向湖南智昊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出售所持青海珠峰锌业有限公司和青海西部铟业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这一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在内幕信息敏感期内,韦承宏使用其本人证券账户买入“西藏珠峰”4000股,没有违法所得。韦承宏的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73条、第76条规定,依据《证券法》第202条规定,西藏证监局决定对韦承宏处以3万元罚款。
东方国信案牵扯到了公司董事长管连平,但证监会却并未处罚管连平。因此,记者查阅了北京证监局此前关于东方国信案的相关文件。
根据北京证监局的调查,在东方国信的内幕信息敏感期内,秦宏伟与管连平在23天内有过50余次通话,10余次短信通讯记录。该期间内,“秦宏伟”账户除打新股和3月26日卖出5000股“中电广通”股票外,只交易“东方国信”单只股票,“秦宏伟”账户于2月21日开始陆续买入 “东方国信”股票直至3月26日持有80000股,并在3月26日至停牌前陆续卖出,在公告后三日将所持有“东方国信”股票全部卖出。“虞某悦”账户于2月份开始大量买入“东方国信”股票,停牌前持有“东方国信”104000股,复牌后在2014年7月10日、7月11日和14日将所持“东方国信”股票卖出160000股,剩余39041股。上述账户成交量与过往交易习惯相悖,符合异常交易特征。秦宏伟对买入“东方国信”股票的原因没有合理解释。
姜艳杰曾与秦宏伟共同持有东华信通100%股权,姜艳杰交易“东方国信”股票行为也是明显异常。4月6日,姜艳杰将2013年4月其办理的一笔582060元三年定期存款提前支取,用于买入“东方国信”股票。“姜艳杰”账户在2014年4月8日前的近两年时间内未交易过 “东方国信”股票。此外,综合账户的历史交易记录,“姜艳杰”账户历史上的最大交易量发生在2010年11月30日,当日成交金额为534000元。在2014年4月8日开始交易“东方国信”股票当天,自开市后9时34分至10时43分下单41次买入“东方国信”股票累计成交54595股,成交金额1993420.31元,交易量明显放大,明显违背账户以往交易习惯。姜艳杰对交易“东方国信”股票行为没有合理解释。
有意思的是,证监会的处罚并没有认定是管连平泄露了内幕信息,但却认定了秦宏伟获得内幕信息并进行内幕交易,也未对管连平进行任何处罚。而根据《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规定,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重大资产重组的股价敏感信息依法披露前负有保密义务。
(原标题:东方国信卷入内幕交易案 只罚了下属 董事长未受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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