双象股份(002395)8月1日午间公布一则诉讼公告,因公司涉一起环保诉讼,经法院判决、公司上诉以及江苏无锡中级人民法院驳回上诉后,该案现已终结,公司将因此减少净利润500万,从而使得公司2016年1-9月预计净利润增长幅度降为增长 120%-170%。
回溯诉讼原委,2014年6月11日,双象股份员工李某【公司原超纤部总经理助理、 超纤部供应部经理(已免去上述职务,不再担任管理岗位)】为应付环保部门检查,私自将公司超纤部DMF回收工艺产生的工业废渣委托没有资质的周某处理。后周某将装运的工业废渣运至无锡市新区鸿运路后中村西亨上队北侧附近的断头河道内倾倒。
2014年6月12日早晨,双象股份知悉该事件后,第一时间组织打捞, 并截断了该断头河浜,防止损害扩大。随后,公司配合环保部门组织 人员将装有工业废渣的铁桶及散落在现场的工业废渣装运至无锡工 业废物处置中心集中处理。2014年7月1日,公司与无锡市工业废物安全处置有限公司签订《危险废弃物处置合同》,委托该公司处置危险废物,支付处置费人民币 356000元。
2015年5月28日,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检察院发出《起诉书》,指控双象股份、 被告人李某、周某甲、周某乙、郑某犯污染环境罪,向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6月2日立案受理。
2016年3月10日,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下发《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单位无锡双象超纤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犯污染环境罪,判处罚金人民币五百万元;被告人李某犯污染环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两年, 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等。
2016年3月15日,双象股份提出上诉:鉴于李某倾倒工业废渣至案发仅几个小时,被倾倒的废渣仅有一小部分散落在外,且案发后公司 积极组织机械和人力,将被污染的土壤和污水全部运送到专门的部门 进行处理,并承担了全部的处理费用,防止了损害的扩大,未造成人 身损害和公私财产损失。一审判决认定可对公司予以从轻处罚,然实 际量刑过重,故恳请法院能综合案件实际情况,根据教育与惩处相结 的原则,在法律许可范围内,尽可能减轻上述事件给公司带来的负面影响,依法撤销一审判决对上诉人的处罚,从轻予以处罚。
最终,2016年5月24日,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下发《刑事裁定 4 书》“(2016)苏 02 刑终 104 号”,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对于本次诉讼给公司造成的影响,双象股份表示,上述诉讼事项目前对公司尚未执行,但可能使得公司期后利润减少 500 万元,对公司净利润增长有一定影响,从而使得2016年1-9月预计净利润增长幅度降为增长 120%-170%。公司承诺:若依相关法院的终审判决、裁定等,双象股份需缴纳罚金或承担其他法律责任时,双象集团将无条件对双象股份予以全额补偿,且放弃对双象股份的追偿权,保证双象股份不因此受到任何损失。目前,上述诉讼判决事项已终审结案,未对公司的正常生产经营造成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