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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纸罚单落地大智慧案法院正式接收起诉材料

来源:证券时报 2016-07-30 09:35: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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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周中国证监会的一纸罚单,触发投资者对大智慧 提起民事赔偿诉讼的条件。据了解,目前已有投资者发起民事诉讼。

其中,原告投资者代理人之一广东环宇京茂律师事务所谢良律师称,“近日,我已将三位投资者的起诉材料提交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立案,上述三人损失超过300万。法院正式接收了起诉材料,这也标志着投资者诉大智慧民事赔偿案正式开打。”

浙江裕丰律师事务所厉健律师表示,“早在2015年5月,我和上海天铭律师事务所宋一欣律师率先开展索赔预登记,得到全国各地投资者积极响应,有两三百位投资者咨询、提交索赔资料。其中,大部分已经办好委托手续或正在办理中,首批案件将在下周一提交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2016年7月22日,中国证监会在例行发布会上通报:大智慧在2013年通过承诺“可全额退款”的营销方式,以“打新股”、“理财”等为名进行营销,利用与相关公司的框架协议等多种方式,共计虚增2013年度利润1.2亿余元,违反了《证券法》第63条规定,依据《证券法》第193条、第233条和《证券市场禁入规定》(证监会令第33号)第3条第(1)项、第4条、第5条规定,决定对大智慧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60万元罚款;对14名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以3万元至30万元不等的罚款;对5名责任人员采取5年证券市场禁入措施。

处罚决定书显示,大智慧信息披露违规涉及以下六大违法事实:首先,2013年大智慧提前确认收入,虚增利润;其次,2013年大智慧虚增销售收入,虚增利润;第三,大智慧利用框架协议虚增2013年收入和利润;第四,大智慧减少2013年应计成本费用,虚增利润;第五,2013年大智慧相关项目未履行完成,虚增收入和利润;第六,大智慧信息科技提前确认购买日,虚增2013年合并财务报表利润和商誉。

上海天铭律师事务所宋一欣律师表示,根据《证券法》及最高法院虚假陈述司法解释,上市公司因虚假陈述受到证监会行政处罚,权益受损的投资者可以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民事赔偿诉讼。

浙江裕丰律师事务所厉健律师称,大智慧信披违法构成证券虚假陈述,根据行政处罚和司法解释,大智慧及相关责任人理应为权益受损的投资者承担虚假陈述侵权民事赔偿责任。

为维护广大因虚假陈述受损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宋一欣律师、厉健律师、谢良律师向曾经购买过大智慧股票并遭受虚假陈述损害的投资者联合征集诉讼委托,拟代理投资者索赔。

宋一欣律师表示,根据司法解释,索赔条件为:在2014年2月28日至2015年4月30日期间曾买入大智慧股票,并在2015年5月1日后卖出或继续持有股票的投资者,可以索赔损失(包括差额损失、佣金、税金、利息等)。厉健律师介绍,符合上述条件的投资者,只要买入均价高于27.58元,就可以索赔买入均价与27.58元的差额损失。

谢良律师进一步分析,具体有两种索赔情形:一种是2015年4月30日及之前买入且在2015年5月4日至5月27日期间卖出而存在亏损的;另一种是在2015年4月30日前买入,且一直持有至2015年5月27日仍未卖出,且买入均价高于法律推定的基准价27.58元的。

符合索赔条件的投资者主要集中在2015年3月下旬至4月30日期间高价买入者。其中,4月30日以涨停价买入股票,当晚公司被调查公告出台。5月4日、5日股票遭遇连续两个跌停,这部分投资者维权意愿最强烈。”厉健律师称。

业内人士一致认为,根据大智慧处罚决定、同期股东人数、股价跌幅等情况分析,预计大智慧投资者索赔人数和索赔总金额可能创下新纪录。

谢良律师指出,大智慧的索赔规模可能堪比佛山照明 索赔案。此前,佛山照明因信披违规被证监会处罚后也遭遇投资者索赔,同期股东人数约15万,但在两年期间陆续参与索赔的人数仅有2700多人。最终,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2700多名投资者获赔近2亿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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