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定增对象不甘出局起诉上市公司 青山纸业称其认购资格不合规
业内人士表示,近期定增对象因为各种原因出局比较常见,但最终与上市公司陷入诉讼的并不多
前定增对象不甘心出局,将与上市公司对簿公堂。
青山纸业12月12日发布公告称,近日,公司收到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应诉通知书》、《民事诉讼举证通知书》及《民事起诉状》等文件, 华夏兴邦、华夏绿色因合同纠纷分别在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向公司提起诉讼,法院已予受理。上述案件定于2015年12月29日开庭。
对此,青山纸业表示,在定增期间,华夏兴邦、华夏绿色的普通合伙人、有限合伙人均发生了多次变化,认购资格不适格。
实际上,自今年10月底监管部门出台定增新规后,上市公司调整或修改定增方案的案例并不在少数。
业内人士表示,定增对象与上市公司闹翻的并不多。可能是因为青山纸业此次定增价与市价存在较大价差,对定增对象来说比较有吸引力。
认购资格不适格
今年2月份,青山纸业发布非公开发行股票预案,公司拟以不超过2.95元/股的价格,向9名特定投资者定向发行不超过10.9亿股,募集不超过32亿元资金。其中,华夏基金持股的华夏兴邦和华夏绿色将在此次定增中认购不低的份额,两者认购的金额分别达9亿元和2亿元,比例为28.13%和6.25%。
同时,公司还于今年11月份与华夏兴邦、华夏绿色分别签署了《补充协议》,主要就《认购协议》中约定的认购总金额作出调整。
但是,随后的公告称,由于华夏兴邦、华夏绿色作为非公开发行认购对象的资格不适格,公司于2015年11月27日召开第七届董事会第三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再次调整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方案部分条款的议案》对本次非公开发行方案进行了调整,同时审议通过了《关于解除公司与部分特定对象(非关联方)签订的附生效条件股份认购协议及相关补充协议的议案》,决定解除与华夏兴邦、华夏绿色分别签署的上述《认购协议》和《补充协议》。
此外,本次非公开发行事项在中国证监会审核过程中,华夏兴邦、华夏绿色的普通合伙人、有限合伙人均发生了多次变化,不符合《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第十三条第二项关于“董事会决议确定具体发行对象”的规定。
公告还显示,公司及中介机构就本次发行方案与中国证监会审核人员进行了沟通,公司认为华夏兴邦、华夏绿色的认购资格不适格,上述《认购协议》和《补充协议》继续履行的基础已不存在。
青山纸业表示,公司董事会对本次非公开发行方案进行调整,并解除与华夏兴邦、华夏绿色分别签署的上述《认购协议》和《补充协议》,是为了确保本次非公开发行能够取得成功,以促进公司的经营发展,切实维护公司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
同时,公司之所以解除与华夏兴邦、华夏绿色分别签署的上述《认购协议》和《补充协议》,其责任完全在于华夏兴邦、华夏绿色违反了有关法律、法规的相关要求。因此,该诉讼不会对本次非公开发行事项产生实质影响。
调整源自定增新规
需要一提的是,10月底,证监会保代培训会曝光了三大窗口指导意见,主要对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的定价和发行对象作出了相应规定,其中一条则为,董事会阶段确定投资者,投资者涉及资管计划、理财产品等的,要求穿透,人数不能超200人,不能分级。
据了解,华夏兴邦与华夏绿色均成立于2015年1月份,是资金为参与青山纸业此次定增设立的投资通道。出资人通过认购博时青山资本1号、2号专项资产管理计划,从而参与上市公司此次定增。因此,从定增认购对象穿透的角度而言,这些出资人才是公司定增的参与者。
实际上,因为定增新规的出台,导致部分上市公司定增不得不做出改变的案例也不在少数。
11月11日午间,招商地产就公告称,公司拟对再融资方案进行调整,其中取消了对易方达海外投资(深圳)有限公司、上海鼎晖百孚财富管理有限公司的配套募资,同时缩减再融资规模25亿元。
有券商人士向《证券日报》记者表示,一般来说,定增对象因为各种原因出局是比较常见的,但最终与上市公司陷入诉讼的并不多。可能是因为青山纸业此次定增价与市价存在较大价差,对定增对象来说比较有吸引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