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泸天化信披违规 股民维权正当时

来源:大众证券报 作者:张曌 2015-08-20 10:14: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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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段时间,在经历一系列内部股权划转后,泸天化集团划归泸州市国资委,泸天化(000912)实控人也由四川省国资委变更为泸州市国资委。虽然实控人发生变更,但这并不影响股民向泸天化的索赔。昨日,广东奔犇律师事务所主任刘国华律师表示,泸天化有相当多的股民符合索赔条件,但绝大部分人根本不知道自己符合索赔条件。

虚假陈述被揭股价下挫

在泸天化案中,公司于2014年6月收到《证监会调查通知书》,证监会对公司因涉嫌对外重大担保未按规定披露事项予以立案调查。事项起因于2013年12月27日,公司控股子公司九禾股份以3.3亿元定期存单为控股股东3.135亿元贷款提供质押担保,该项质押担保义务已于2014年4月25日解除。公司未按规定发布临时公告披露该质押担保事项,仅在2014年4月30日公告的2013年年报中予以了补充披露。

在被立案调查两个多月后,泸天化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证监会决定对泸天化给予警告,并处以30万元罚款。

“根据证监会处罚的内容分析,可以认定泸天化信披违法事项构成证券虚假陈述行为,其虚假陈述行为导致股价下跌,致使投资者权益受到损失,公司理应为权益受损的投资者承担由此产生的虚假陈述侵权民事赔偿责任。”上海天铭律师事务所宋一欣律师表示。

提管辖异议被指缓兵之计

记者了解到,泸天化在收到股民起诉材料后,立即向成都中院提出书面管辖异议,主要理由是:公司住所地在四川省泸州市纳溪区,根据 《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请求成都中院将本案移送泸州中院审理。

浙江裕丰律师事务所厉健律师认为,泸天化提出管辖异议,明显是缓兵之计,肯定会被成都法院驳回。特别地域管辖优先于一般地域管辖,相关司法解释明确规定:虚假陈述证券民事赔偿案件,由省、直辖市、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的市、计划单列市和经济特区中级人民法院管辖。泸天化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中级法院为成都中院。

针对股民维权一事,网名为“骨灰级小笨鸟”向泸天化问询道:“公司现在面临投资者维权,将对公司造成怎样的影响?公司接下来准备怎么加强内控工作?”面对此问题,泸天化方面一直未给予任何回复。

多数小散不知可索赔

“在2013年12月27日到2014年4月29日期间买入泸天化股票,且在2014年4月30日之后卖出或持续持有的投资者可联系律师办理索赔事宜。”刘国华向记者表示。

根据泸天化股价走势,有相当多的投资者符合索赔条件,但目前维权人数较少。绝大部分投资者根本不知道自己符合索赔条件,有些投资者则担心需要投入大量时间、精力和金钱,维权成本高企,导致得不偿失,索赔并不积极。

对此,刘国华表示无需过于担心,目前律师基本上采用风险代理方式,投资者需要投入的精力和金钱并不多,而且由于虚假陈述的事实部分有证监会认定,法律部分有最高法的司法解释,类似案件实践中有着较高的胜诉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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