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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股民集体索赔 泸天化提管辖异议被指缓兵之计

来源:大众证券报 作者:张曌 2015-07-08 10:02: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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昨日,大众证券报和财信网记者获悉,首批八位股民起诉泸天化(000912)证券虚假陈述案已被成都中院正式受理,泸天化已正式提起管辖异议。

首批投诉人索赔63万

2014年9月4日,泸天化因未按规定披露对外重大担保事项,被证监会予以行政处罚。2013年12月27日,泸天化控股子公司九禾股份与云南国际信托签署 《权利质押合同》,约定九禾股份以在兴业银行成都分行的3.3亿元定期存单,为泸天化控股股东四川化工向云南信托借款3.13亿元提供质押担保。

对于上述重大担保事项,泸天化未及时履行信披义务。直到2014年4月30日,公司在2013年年报中才予以披露。

根据《证券法》及最高法院虚假陈述司法解释规定,上市公司因虚假陈述受到证监会行政处罚,权益受损的投资者可以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民事赔偿诉讼。

在泸天化被处罚后,浙江裕丰律师事务所厉健律师处率先代理八位泸天化股民向成都中院起诉,索赔金额合计63万元,2015年4月底成都中院集中受理上述案件。

昨日,北京股民尹女士告诉记者,她在2014年4月24日至2014年4月29日期间,分3笔买入泸天化股票109500股,成交均价5.65元/股,在2014年4月30日后陆续卖出股票,损失超14万元,希望能通过维权讨回损失。

提出管辖异议来“拖延”

记者了解到,泸天化收到起诉材料后,向成都中院提出书面管辖异议。“公司住所地在四川省泸州市纳溪区,根据 《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请求成都中院将本案移送泸州中院审理。”泸天化表示有异议。

对此,厉健表示:“泸天化提出管辖异议,明显是缓兵之计,肯定会被成都法院驳回。特别地域管辖优先于一般地域管辖,相关司法解释明确规定:虚假陈述证券民事赔偿案件,由省、直辖市、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的市、计划单列市和经济特区中级人民法院管辖。泸天化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中级法院为成都中院。”

实际上在过往的案例中,不少违规上市公司面对股民维权时,也有提出管辖异议的情况,那么结果如何呢?“基本上都被驳回,多数公司属于拖延时间。”上海华荣律师事务所许峰律师告诉记者。

有股民不禁要问:公司提“管辖异议”,时间上可以拖延多久?对维权人会产生怎样的影响?“快的两三个月结束,慢的一年多。拖延应该会起到消磨部分股民意志的效果吧,我们也通过各种途径提醒股民不要在乎这些,该起诉的还是要起诉。”许峰表示。

另外,厉健提醒,“在2013年12月27日到2014年4月29日之间买入泸天化股票,并在2014年4月30日之后卖出或继续持有股票。索赔金额不是简单地按当前账户个股盈亏计算。在司法实践中,部分案件即便股民当前账户有盈余依然可以起诉获赔。例如,如果符合索赔条件的股民在2014年5月30日之后继续持有或卖出泸天化,无论当前股价、卖出价格是多少,均按买入平均价格减去基准价4.63元/股计算差额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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