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监会 23日发布的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显示,日前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有关规定,证监会对时任国信证券投资银行事业部业务六部总经理戴丽君和时任国信证券投资银行事业部业务六部副总经理刘兴华借用他人名义持有、买卖股票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戴丽君、刘兴华要求申辩和听证。2015年3月16日,证监会依法举行听证会,听取了戴丽君和刘兴华的陈述、申辩。听证后,证监会对戴丽君和刘兴华提出的申辩意见进行了复核。本案现已调查、审理终结。
证监会称,经查明,戴丽君和刘兴华以应某名义持有、买卖天润曲轴股票的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关于证券公司的从业人员不得直接或者借他人名义持有、买卖股票的规定,构成了《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九条所述“法律 、行政法规规定禁止参与股票交易的人员,直接或者以化名、借他人名义持有、买卖股票”的行为。
证监会认为,保荐机构从业人员在参与企业改制上市过程中,突击入股拟上市公司,待股票上市后高价卖出的行为,属于《证券法》第四十三条关于禁止证券从业人员参与股票交易的规制范畴,戴丽君的辩解理由不能成立: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九条的规定,证监会决定,没收戴丽君违法所得121,879,231.81元,并处以300万元的罚款;没收刘兴华违法所得20,997,600元,并处以150万元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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