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新梅(600732)与股东开南系方面的斗争进入白热化。*ST新梅发布公告称,为保障公司2014年度股东大会的顺利召开及进行,公司决定将不允许股东王斌忠所实际控制的上海开南账户组相关法人参加本次2014年度股东大会。而且,也不允许开南系在三年内卖出股票。
根据公告,*ST新梅认为上海开南等六家法人 (海开南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兰州鸿祥建筑装饰材料有限公司、兰州瑞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上海升创建筑装饰设计工程中心、上海腾京投资管理咨询中心、甘肃力行建筑装饰材料有限公司)不具有参会主体资格。根据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自2013年7月 18日起,王斌忠通过其实际控制的上海开南账户组持续不断买卖公司公开发行的股票,在2013年10月23日合计持有上海新梅股票首次超过5%以及在2013年11月1日合计持有上海新梅股票10.02%时,均未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86条规定对超比例持股情况进行及时报告和公告。
公告还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 80条关于禁止法人出借自己或者他人证券账户的规定,公司已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王斌忠通过其实际控制的上海开南账户组买入上海新梅股票的行为无效。截至公告日,案件正在审理过程中,而王斌忠涉嫌违反法律的规定,通过其实际控制的上海开南账户组买入上海新梅股票的行为存在被认定无效的风险,即王斌忠实际控制的上海开南账户组是否具有上海新梅的股东资格处于效力待定状态。公司决定,为避免因涉嫌违法行为进一步给上市公司及股东造成不可逆的损失,在主审法院作出生效判决确认王斌忠通过其实际控制的上海开南账户组买入上海新梅股票行为有效,且其具有上海新梅全部股东资格前,王斌忠其实际控制的上海开南账户组不应行使包括但不限于参加上海新梅股东大会并进行表决等归属于上海新梅股东的权利。
*ST新梅称,鉴于王斌忠实际控制的上海开南账户组在之前参加公司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过程中均存在刻意拖慢股东大会进程等行为,拒绝其参与也为了保证股东大会审顺利召开及进行。据悉,6月16日股东大会参会登记日,开南账户组相关法人表示登记行为遭被相关机构告知“不予登记”,为此已向上海证监局提起申诉。
同日,公司公告兴盛集团已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变更诉讼请求,请求判令全部王斌忠在内共计16位被告在持有第三人股票期间,除分红权利外,均不得享有其他股东权利,另外,判令全部被告持有的第三人股票,自证监会宁波监管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20151号)生效之日起,三年内不得以任何形式进行处分,含但不限于转让/质押/托管/市值互换。
对于这一明确“拒绝”态度,一致行动人方面新闻发言人对外表示,现在只剩下召集股东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罢免现任董事会这唯一的一条路了。对此,*ST新梅董秘何婧也对外表示,从一致行动人的一系列举动来看,董事会与其之间完全缺乏和谈的基础。至少对方应承认目前所犯的所有错误,才有可能坐下来商谈。否则,公司未来的重组也无从谈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