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海创:关于平湖九龙山游艇湾旅游置业有限公司、浙江九龙山国际高尔夫俱乐部有限公司起诉公司子公司的公告

来源:巨灵信息 2021-01-16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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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证券代码:600555 股票简称:*ST海创 公告编号:临2021-004
    
    900955 *ST海创B
    
    海航创新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平湖九龙山游艇湾旅游置业有限公司、浙江九龙山国际高尔
    
    夫俱乐部有限公司起诉公司子公司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一审阶段。
    
    ?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告。
    
    ? 涉案的金额:经营补助款64,858,00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损失20,879,462元(暂计算至2020年12月10日,应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
    
        海航创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1年1月15日获悉,公
    司子公司浙江九龙山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开发公司”)于2021年1月14
    日收到浙江省平湖市人民法院(即《民事起诉状》所称“贵院”,或以下简称“平
    湖法院”)发来的《应诉通知书》及平湖九龙山游艇湾旅游置业有限公司、浙江
    九龙山国际高尔夫俱乐部有限公司(以下合称“两原告”)递交平湖法院的《民
    事起诉状》,请求判令开发公司向两原告支付经营补助款64,858,000元及逾期
    付款利息损失20,879,462元(暂计算至2020年12月10日,应计算至实际履行
    之日止)。平湖法院已受理了上述案件【(2020)浙0482民初5009号】。同时,
    因两原告向平湖法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开发公司银行存款8574万元
    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平湖法院出具了《民事裁定书》
    【(2020)浙0482民初5009号】,裁定如下“即日起冻结被申请人浙江九龙山
    开发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8574万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银行存款冻
    结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期限为二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
    限为三年)”。
        一、本次诉讼的基本情况
        《民事起诉状》的主要内容如下:
        “原告一:平湖九龙山游艇湾旅游置业有限公司
        原告二:浙江九龙山国际高尔夫俱乐部有限公司
        被告:浙江九龙山开发有限公司
        第三人:九龙山游艇倶乐部(平湖)有限公司
        诉讼请求:
        1、请求法院判令被告立即向两原告支付经营补助款64,858,000元及逾期付
    款利息损失20,879,462元(暂计算至2020年12月10日,应计算至实际履行之
    日止)。
        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
        2002年9月30日,被告与浙江省平湖九龙山旅游度假区管理委员会签订了
    《九龙山区域开发建设协议书》一份,该协议书就浙江省平湖九龙山旅游度假区
    管理委员会授权被告开发建设九龙山事宜作出各项约定,后被告引进两原告及笫
    三人投资开发九龙山度假区。
        2012年4月26日,被告与两原告及第三人签订《关于基础设施建设问题的
    备忘录》一份,该备忘录第一条约定,为了上市公司定向增发的需要,第三人和
    原告二分别于2008年10月和2009年3月公司股权从上市公司剥离,股权剥离
    后,球场建设、景观绿化、游艇湾港池、附属配套设施建设等,投入资金难以回
    报,经营亏损难以持续。为此,各方同意,在以后土地出让开发中,每亩给予两
    原告及第三人不低于20万元的补助,同时约定,该补助款在政府回收重挂该土
    地时确认,在支付土地回收款时给予。
        2013年11月25日,平湖市国土资源局重新挂牌出让乍浦九龙山小黄山西
    侧、老沪杭公路南侧两地块,两地块合计123264.4平方米,约184.9亩,上述
    地块在重挂后均顺利成交,被告应向两原告及第三人支付经营补助款184.9亩
    *20万元/亩=3698万元。
        2014年4月3日,平湖市国土资源局重新挂牌出让平湖市九龙山旅游度假
    区西沙湾东常山南两地块,两地块合计92927.3平方米,约139.39亩,上述地
    块在重挂后均顺利成交,被告应向两原告及第三人支付经营补助款139.39亩*20
    万元/亩=2787.8万元。
        另,原土地使用权也属于被告的平湖市九龙山东沙湾乌龟山三地块约186.65
    亩及平湖市乍浦镇老沪杭公路南侧、金海洋大道东侧地块约60亩均在重挂后顺
    利成交。
        两原告认为,根据《关于基础设施建设问题的备忘录》第一条之约定,被告
    向两原告及第三人支付前述已重挂并顺利成交地块每亩20万元经营补助款的条
    件已经成就,但两原告多次催讨,被告至今未付,其行为已经构成违约,应当承
    担逾期付款的利息损失。现两原告在本案中先行主张小黄山地块及西沙湾东常山
    南地块的经营补助款,保留对乌龟山地块及金海洋大道地块经营补助款的追诉权。
        为此,两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特依据《合同法》及《民事诉讼法》之
    相关规定提起诉讼,望判如所请。”
    
    
    二、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的影响
    
    因目前本案尚未开庭,公司暂时无法对可能产生的影响作出判断。公司将根据后续进展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海航创新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一年一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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