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清新环境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相关事项的
事前认可意见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北京清新环境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作为北京清新环境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对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拟审议的《关于继续履行对参股公司北京铝能清新环境技术有限公司关联担保的议案》进行了审查,基于独立的立场及判断,发表事前认可意见如下:
公司本次关联担保实质上为公司对原控股子公司北京铝能清新环境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铝能清新”)原有担保的延续,未新增公司的对外担保,且已经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并履行了相关信息披露义务,未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公司继续履行对铝能清新的担保,有利于保证铝能清新经营活动的连续性,维护参股公司财务状况及经营情况的稳定可持续发展,亦符合公司的整体发展需要。
公司对铝能清新的相关担保已由中铝环保节能集团有限公司、铝能清新对超出公司持股比例部分的担保提供了相应的反担保。结合铝能清新目前的实际控制人及控股股东背景、履约能力、历史还款情况及对其主债务的抵押质押情况,公司继续为铝能清新提供担保无实质性风险,不会对公司产生不利影响。本次确认为参股公司北京铝能清新环境技术有限公司提供担保事项的决策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和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投资者利益的情形。
综上,我们同意将《关于继续履行对参股公司北京铝能清新环境技术有限公司关联担保的议案》提交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
独立董事:骆建华 王华 张敏
二零二零年十一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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