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1633 证券简称:长城汽车 公告编号:2020-110
长城汽车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最近五年被证券监管部门和证券交易所处罚或采取监
管措施及整改情况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长城汽车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本次公开发行A股可转换公司债券事项已经公司2020年11月6日召开的第七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为保障投资者知情权,维护投资者利益,根据相关要求,现将公司最近五年被证券监管部门和证券交易所处罚或采取监管措施及整改情况公告如下:
一、公司最近五年被证券监管部门和交易所处罚的情况
经自查,公司最近五年不存在因违反上市公司监管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而被证券监管部门和证券交易所处罚的情况。
二、公司最近五年被证券监管部门采取监管措施的情况
最近五年,公司曾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河北监管局(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河北监管局”)出具的警示函1份,不存在其他被证券监管部门和交易所采取监管措施的情形,具体情况如下:
2015年12月,公司收到中国证监会河北监管局出具的《关于对长城汽车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行政监管措施的决定》(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15] 9号)(以下简称“决定”),决定指出公司董事、副总经理胡克刚于 2015 年 11 月19日减持公司22,883股A 股股票,公司未在2个交易日内及时披露上述事项,直至2015年12月3日发布《长城汽车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董事减持股票的公告》予以披露。上述行为违反了《关于发布<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的通知》(证监公司字[2007]56 号)以及《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 号),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中国证监会河北监管局决定对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责成公司加强内部有关人员对资本市场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其他相
关规则的培训学习,完善信息披露管理事项及对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买卖
本公司股票的合规管理,对存在的问题全面自查整改,并在30 个工作日内提交
整改情况报告。
整改情况:公司根据中国证监会河北监管局决定的要求,于2016年1月9 日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发布了《长城汽车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中国证监会河北监管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相关问题的自查及整改的公告》,公司对决定提出的问题进行认真地自查和分析,制定了相应的整改措施、整改负责人和完成时间,并已报送中国证监会河北监管局。
除上述情形外,最近五年公司不存在其他被证券监管部门和交易所采取监管措施的情况。
特此公告。
长城汽车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年11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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