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余钢铁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相关事项
的事前认可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对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拟审议的《关于分拆所属子公司江西新华金属制品有限责任公司至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议案》等与公司拟分拆下属子公司江西新华金属制品有限责任公司至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相关议案进行了事前审阅,经过认真讨论,对上述事项予以独立、客观、公正的判断,并发表事前认可意见如下:
1、公司董事会在审议上述事项之前,根据有关规定履行了将上述事项提交我们进行事前审核的程序。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分拆所属子公司境内上市试点若干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我们认为本次分拆等事项具有商业合理性,有利于维护公司、股东及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具备可行性。我们对本次分拆等事项表示认可,并且一致同意将相关议案,即议案一至议案十二提交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
(以下无正文)
独立董事:王国栋 许年行 郜 学 胡晓东
2020年10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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