远方信息:关于公司全资控制企业远方慧益民事诉讼的进展公告

来源:巨灵信息 2020-10-13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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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证券代码:300306 证券简称:远方信息 公告编号:2020-041
    
    杭州远方光电信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全资控制企业远方慧益民事诉讼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本次案件基本情况
    
    杭州远方光电信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上市公司”)下属全资控制企业杭州远方慧益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远方慧益”),2019年4月远方慧益向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就与陈伟等10名转让方关于慧景科技股权转让纠纷事项提起诉讼,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受理该案。但后根据法院管辖权裁定,该案移送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审理。2020年4月24日远方慧益收到了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受理陈伟等9名被告提起的反诉出具的《受理案件通知书》([2019]浙0105民初8604号)。
    
    近日,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已就本案作出一审判决。案件详情及前期进展情况,请见公司分别于 2019 年 4 月 17 日、2020 年 4 月 27 日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披露的《关于公司全资控制企业远方慧益提起民事诉讼的公告》(2019-009、2020-011)。
    
    二、诉讼进展情况
    
    2020年10月12日,远方慧益收到了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浙0105民初8604号《民事判决书》及(2019)浙0105民初8604号之一《民事裁定书》,具体情况如下:
    
    (一)本案审理及判决情况
    
    1、本案一审判决如下:
    
    (1)解除杭州远方慧益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与陈伟、杭州懿成轩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翁德强、尉培根、谭华、高国权、周奇娟、郑月红、程兰珍、李方新于2017年6月5日签订的《杭州远方慧益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与陈伟等就杭州慧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收购协议书》;
    
    (2)驳回杭州远方慧益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31962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436962元,由杭州远方慧益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负担436882元,翁德强、尉培根、谭华、高国权、周奇娟、郑月红、程兰珍、李方新共同负担80元。
    
    杭州远方慧益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申请退诉讼费;翁德强、尉培根、谭华、高国权、周奇娟、郑月红、程兰珍、李方新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应负担的诉讼费。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向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指定账号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对财产案件提起上诉的,案件受理费按照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预交。在收到《上诉费用交纳通知书》次日起七日内仍未交纳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2、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远方慧益召开慧景科技董事会对收入确认原则进一步明确,尚不能认定为违反《收购协议》的约定。陈伟、翁德强、尉培根、谭华、高国权等在远方慧益督促其应确保远方慧益提名的董事、监事当选的情况下,在2018年8月13日的临时股东会上仍未选举远方慧益提名的董事、监事人选,并导致该些人员落选,违反了《收购协议》第3.1条有关对远方慧益推荐的董事、监事投赞成票的约定。《收购协议》第14.2条第3项约定,一方出现违约行为,且在收到守约方要求其纠正或弥补的书面通知后5日内仍未纠正或弥补其违约行为的,守约方有权单方解除本协议。因此,远方慧益有权解除《收购协议》,其诉请解除《收购协议》应予支持。
    
    虽《收购协议》应予解除,但根据《收购协议》的履行情况和性质,本案不宜判决恢复原状。故远方慧益请求返还股权转让款、赔偿股权转让款利息损失和收购股权而支付的税费损失等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远方慧益如认为陈伟等人的行为损害其利益的,可以另行解决。
    
    (二)反诉案件裁定情况
    
    1、准许反诉原告陈伟、翁德强、尉培根、谭华、高国权、周奇娟、郑月红、程兰珍撤回反诉;
    
    2、准许反诉原告李方新撤回反诉。
    
    反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合计225元,由反诉原告陈伟、翁德强、尉培根、谭华、高国权、周奇娟、郑月红、程兰珍、李方新各负担25元。
    
    公司及远方慧益均不服上述一审判决结果,认为如根据上述判决履行,将严重损害我方利益,包括但不限于慧景科技控制权、远方慧益董监事席位数、业绩对赌或有利益等。公司将积极采取措施全力应对,以保护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
    
    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或仲裁事项
    
    截止目前,除已经披露的诉讼及仲裁外,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未收到其它应披露而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的资料。
    
    四、诉讼、仲裁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该判决为一审判决,目前仍处于上诉期内,案件结果尚存在一定不确定性。如依据上述判决结果履行,预计会对公司本期或期后利润产生一定影响,但不会产生重大影响。
    
    目前公司及远方慧益已积极采取措施全力应对,争取维护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公司将持续关注相关进展,并按照法律、法规及时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关注相关公告并注意投资风险!
    
    五、备查文件
    
    法院出具《民事判决书》、《民事裁定书》等相关法律文书。
    
    特此公告。
    
    杭州远方光电信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二〇年十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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