顺丰控股:关于重新签订募集资金专户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来源:巨灵信息 2020-09-19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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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证券代码:002352 证券简称:顺丰控股 公告编号:2020-101
    
    顺丰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重新签订募集资金专户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 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于2019年10月签发的证监许可[2019]1903号文《关于核准顺丰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批复》,顺丰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9年11月公开发行5,800万张可转换公司债券,每张面值人民币100元,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580,000.00万元。扣除含税承销及保荐费用人民币1,950.40万元后,实际收到募集资金共计人民币578,049.60万元,上述资金于2019年11月22日到位,业经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予以验证并出具普华永道中天验字(2019)第0597号验资报告。此外,本公司发生了与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相关的除承销及保荐费用以外的其他发行费用(含税)人民币 332.23 万元,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577,717.37万元(以下简称“可转债募集资金”)。上述募集资金已经全部存放于募集资金专户管理。
    
    为规范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保护中小投资者的权益,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和《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规定,公司与保荐机构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募集资金存放银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喜年支行、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车公庙支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华侨城支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国贸支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上步支行、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国家开发银行深圳市分行分别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公司与各募投项目实施主体公司全资子公司顺丰航空有限公司、顺丰科技有限公司、深圳顺丰泰森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保荐机构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募集资金存放银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喜年支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华侨城支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国贸支行、国家开发银行深圳市分行、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分别签订了《募
    
    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19年11月26日在巨潮资讯网
    
    (http://www.cninfo.com.cn)披露的《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公告编号:2019-129)。
    
    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变更情况
    
    公司分别于2020年8月25日、2020年9月16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2020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用途的议案》。为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公司减少“飞机购置及航材购置维修项目”、“智慧物流信息系统建设项目”募集资金投入,并将上述减少的募集资金投入175,000.00万元,以及募集资金理财收益、利息收入等累计6,136.67万元,共计181,136.67万元,用于增加原募投项目“速运设备自动化升级项目”、“陆路运力提升项目”,以及新增的“偿还公司有息负债”的投资。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0年8月26日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披露的《关于变更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公告》(公告编号:2020-095)。
    
    三、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重新签订情况
    
    根据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变更情况,公司近日与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国家开发银行深圳市分行重新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公司及募投项目实施主体公司全资子公司深圳顺丰泰森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与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国家开发银行深圳市分行重新签订《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对募集资金专户的募集资金用途重新进行约定,原签订的《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
    
    议》、《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同时失效。重新签订的协议主要条款如下:
    
    1、本次重新签订募集资金监管协议的募集资金专户情况为:
    
                                                             账户余额(截止
      序号     账户名称         账号           开户银行       2020年9月17          募集资金用途
                                                            日,单位:万元)
       1     顺丰控股股    4430156004488   国家开发银行深                      偿还银行贷款及偿还50,000.00
             份有限公司    3420000         圳市分行                           公司有息负债
       2     深圳顺丰泰    4430156004487   国家开发银行深                     偿还银行贷款及偿还公
             森控股(集    7600000         圳市分行                     0.00  司有息负债
             团)有限公司
    
    
    2、公司、募集资金存放银行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3、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对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20年修订)》以及公司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公司、募集资金存放银行应当配合保荐机构的调查与查询。保荐机构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4、公司授权保荐机构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龙伟、张冠峰可以在募集资金存放银行工作日期间到募集资金存放银行查询、复印公司专户的资料;募集资金存放银行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募集资金存放银行查询公司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保荐机构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募集资金存放银行查询公司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5、商业银行每月(每月10日之前)向公司出具银行对账单,并抄送保荐机构。募集资金存放银行应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6、公司一次或者十二个月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五千万元人民币或者募集资金净额的20%的,公司及商业银行应当及时通知保荐机构。
    
    7、保荐机构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保荐机构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募集资金存放银行,同时向公司、募集资金存放银行书面通知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8、募集资金存放银行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保荐机构出具对账单或者向保荐机构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保荐机构查询与调查专户资料情形的,公司有权单方面终止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9、协议自公司、募集资金存放银行、保荐机构三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其授权代理人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且保荐机构督导期结束后(2020年12月31日)失效。
    
    特此公告。
    
    顺丰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〇二〇年九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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