截至2026年9月24日收盘,南华仪器(300417)报收于12.23元,上涨1.49%,换手率4.02%,成交量3.53万手,成交额4307.53万元。
投资者: 贵公司于2021年购买的重庆信托昆明融创项目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第五期,现有诉讼判决信托公司违反适当性义务。本应是欺诈撤销合同,或合同无效。合同第二十条第二款,原投资者退出和新投资者加入未协商一致。昆明融创于2021年7月29日向重庆信托汇入7.9995亿元,本应该是信托融资还款,却在7月30日昆明融创作为受益人认购7.9995亿元信托单位,将第一手投资人顶出,昆明融创成为第二手投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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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者: 合同虽约定了加入退出条款,但前提是新老投资人协商一致,新投资人并不知晓该信托计划早在2018年就成立,存在前手投资人,且进行了延期。 法院认定信托公司只违反了适当性义务,非欺诈,因为信托合同中的中信登编号、本信托计划实施封闭管理、新老投资者加入退出条款反映了重庆信托是希望间接告知信托产品成立时间和新进投资可用于兑付原投资者退出的主观状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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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者: 然后,重庆信托将信托计划延期。在2021年7月30日至9月16日之间,募集了含贵公司加入信托计划的6000万元共计7.028亿元,分12笔汇给了昆明融创,向昆明融创作为第二手投资者清退了信托份额,新投资人作为第三手投资者承接了昆明融创的信托份额,加入了信托计划。募集未完成,未清退的9715万元由融创昆明自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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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者: 虽然合同封面有中信登编号,可以查到信托成立时间,但第五期并没有信托预登记,再结合重庆信托APP上产品持有界面上有成立时间显示为2021年*月*日(依据加入信托时间不同,月、日各投资人各不相同)、信托合同中“信托分期:单期信托对应期数不以成立时间先后顺序为划分依据”,并不能认定新投资人凭中信登编号就知道单期信托成立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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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者: 第三年度第二季度管理报载明“止于2020年12月31日,销售金额236.6亿元”,推介材料载明“开盘至2021.6月末,销售金额238亿元,金监调查报告里"累计销售2021年9月末含车位的销售金额为238亿元”,此三处数据说明,早于2021年募集新资金时,已出现了第一次清算报告里载明的“销售疲软”,并不是清算报告生成时间2022年5月才反映的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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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月24日主力资金净流入165.78万元,占总成交额3.85%;游资资金净流入69.68万元,占总成交额1.62%;散户资金净流出235.46万元,占总成交额5.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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