截至2026年6月30日收盘,*ST景谷(600265)报收于22.35元,上涨2.01%,换手率1.56%,成交量2.03万手,成交额4488.21万元。
6月30日主力资金净流出278.59万元,占总成交额0.0%;游资资金净流入142.96万元,占总成交额0.0%;散户资金净流入135.62万元,占总成交额0.0%。
云南景谷林业股份有限公司于2026年6月30日召开第九届董事会第二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刘皓之辞去董事及董事会战略与投资委员会召集人职务、补选吴关牢为董事候选人;吴昱因退休辞去总经理及法定代表人职务,聘任叶正达为新任总经理及法定代表人;审议通过购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责任险、向控股股东借款展期暨关联交易、修订《对外担保管理制度》《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制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管理制度》等议案,并决定召开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
云南景谷林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通知召开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会议定于2026年7月20日10时00分在上海市崇明区揽海路799弄主楼隐逸会议室1召开,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方式,网络投票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系统进行;股权登记日为2026年7月13日;审议《关于公司董事辞职暨补选董事的议案》《关于购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责任险的议案》《关于修订<对外担保管理制度>的议案》,其中议案1对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
2026年6月30日,云南景谷林业股份有限公司召开第九届董事会2026年第二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对外担保管理制度>的议案》《关于修订<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的议案》《关于制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管理制度>的议案》;相关制度已披露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云南景谷林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于2026年6月30日收到总经理吴昱先生书面辞职报告,因其已到法定退休年龄,申请辞去公司总经理、法定代表人及关联公司一切职务;辞职后不再担任公司及子公司任何职务,未持有公司股份,无未履行完毕的公开承诺;公司于2026年7月1日聘任叶正达先生为新任总经理及法定代表人,任期至第九届董事会届满;叶正达先生未持有公司股份,与公司主要股东无关联关系,任职资格符合相关规定。
云南景谷林业股份有限公司于2026年6月30日收到董事刘皓之先生书面辞职报告,其因个人原因辞去公司董事及董事会战略与投资委员会召集人职务,辞职后不再担任公司任何职务;刘皓之先生未持有公司股份,不存在未履行完毕的公开承诺;公司董事会提名吴关牢先生为第九届董事会董事候选人,任期至本届董事会届满,该事项尚需提交公司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审议;吴关牢先生现任公司董事长助理、战略发展部总监,未持有公司股份,与公司其他主要人员无关联关系。
2026年6月30日,云南景谷林业股份有限公司召开第九届董事会2026年第二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关于购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责任险的议案》;赔偿限额不超过5,000万元/年,保费不超过40万元/年,保险期限12个月;因全体董事为被保险人,属利益相关方,已回避表决,该议案将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董事会提请股东会授权管理层办理投保相关事宜。
云南景谷林业股份有限公司拟与控股股东周大福投资有限公司签订《借款展期协议(一)》和《借款展期协议(二)》,申请两笔借款展期,金额分别为1,136.46万元和1,500万元,合计2,636.46万元;展期期限均为一年,借款利率为3.00%/年,无需公司提供抵押或担保;该交易构成关联交易,但不构成重大资产重组,且借款利率不高于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可免于按照关联交易方式审议和披露,无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2026年6月30日,云南景谷林业股份有限公司召开第九届董事会2026年第二次临时会议,聘任叶正达先生为公司总经理及法定代表人;同日,公司收到叶正达先生出具的《关于自愿放弃领取薪酬的函》,其自愿放弃在担任公司总经理期间的全部薪酬待遇,包括基本薪酬、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等,承诺自就任之日起生效,直至公司连续四个季度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正为止。
云南景谷林业股份有限公司制定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明确内幕信息及知情人范围,规定内幕信息在依法披露前的登记、备案、保密要求,强调董事会为管理机构,董事长与董事会秘书对档案真实性负责,公司应及时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至证券交易所。
云南景谷林业股份有限公司制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管理制度,规范离职情形与程序、移交手续、未结事项处理及离职后义务等内容;制度明确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辞职需提交书面报告,离职后须移交文件资料并履行保密、竞业限制等义务,且在6个月内不得转让所持股份;对于未履行承诺或违反忠实义务的行为,公司有权追责并要求赔偿;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云南景谷林业股份有限公司制定对外担保管理制度,明确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审批权限、审批程序、管理要求及信息披露等内容;制度依据《公司法》《证券法》《民法典》及《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制定;规定对外担保须经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特别情形需提交股东会审议并经表决通过;公司对担保对象资信状况进行审查,要求订立书面合同,财务部门负责担保事项的事前审核与后续监控,证券事务部负责信息披露;被担保人未履约或出现重大风险情形时,公司应及时披露并采取应对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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