截至2026年6月18日收盘,江顺科技(001400)报收于117.17元,上涨2.73%,换手率6.6%,成交量3.05万手,成交额3.55亿元。
6月18日主力资金净流出1314.33万元;游资资金净流出377.22万元;散户资金净流入1691.56万元。
2026年6月18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因权益分派实施完毕,总股本由6000万股增至8400万股,拟变更注册资本并修订公司章程;补选郭恩宇为第二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制定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管理制度,并拟开展不超过2000万美元额度的外汇套期保值业务;调整公司及子公司2026年度申请综合授信额度至合计不超过12亿元;提请召开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所有议案均获全票通过。
公司总股本由60,000,000股增至84,000,000股,注册资本由6,000万元增至8,400万元;据此修订公司章程相应条款,并授权管理层办理工商变更登记及备案手续。
2026年7月7日召开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现场会议时间为当日14:00,网络投票时间为同日上午9:15至下午15:00;股权登记日为2026年7月1日;审议《关于变更公司注册资本、修订〈公司章程〉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议案》《关于补选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关于调整公司及子公司2026年度申请综合授信额度的议案》;第一项为特别决议事项,须经出席股东所持表决权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公司及子公司拟增加授信额度不超过4.00亿元,调整后总授信额度不超过12.00亿元;授信业务包括借款、承兑汇票、信用证、保函、贸易融资等,额度可在有效期内循环使用;公司为子公司提供的担保额度仍不超过10,000.00万元;该事项尚需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
因实施2025年度权益分派,公司总股本由60,000,000股增至84,000,000股,注册资本由60,000,000元增至84,000,000元;据此修订《公司章程》相关条款,并提请股东大会审议;授权管理层办理工商变更登记及章程备案手续。
郭恩宇先生未发现存在《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及《公司章程》规定的不得担任独立董事的情形;近三年未受证监会及其他部门处罚,未被交易所处分,未被立案稽查,未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尚未取得独立董事资格证书,但已承诺参加最近一期培训并取得;提名委员会认为其具备担任独立董事的资格条件。
独立董事张莉女士因个人原因辞去职务,辞职将在股东会选举新任独立董事后生效;在新任独立董事就任前,张莉女士继续履行职责;提名郭恩宇先生为独立董事候选人;郭恩宇先生未持有公司股份,与主要股东及董监高无关联关系。
郭恩宇声明与公司之间不存在影响独立性的关系;具备五年以上相关工作经验;未在公司及其附属企业任职,未持有公司股份,未在主要股东单位任职,亦未为公司提供财务、法律等服务;承诺遵守监管规定,勤勉履职。
董事会提名郭恩宇为第二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被提名人已书面同意;提名人确认其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交易所规则对独立董事任职资格和独立性的要求;未发现存在《公司法》第一百七十八条规定的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亦未发现重大失信等不良记录。
因海外业务拓展导致外汇收支增加,拟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额度不超过2000万美元,期限为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12个月内,可循环使用;交易品种包括远期结售汇、外汇互换、外汇掉期、外汇期权等;交易对手为具有资质的银行等金融机构;资金来源为自有资金;已制定《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管理制度》,不进行投机交易;授权管理层在额度内审批相关事项。
拟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额度不超过2000万美元,期限为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12个月内,可循环使用;业务品种包括远期结售汇、外汇互换、外汇掉期、外汇期权等;交易对手为具有资质的银行等金融机构;资金来源为自有资金;该事项已由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保荐人对此无异议。
制度明确业务范围包括远期结售汇、外汇掉期、外汇期权等,适用于公司及合并报表范围内子公司;业务须基于真实交易背景,不得进行投机交易;须履行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批程序;建立风险控制机制;财务部门负责具体实施,内部审计部门负责监督;达到一定亏损标准需及时披露。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8400万元;注册地址位于江阴市周庄镇玉门西路19号;董事会由七名董事组成,包括三名独立董事;审计委员会行使监事会职权;利润分配方面,公司优先采用现金分红,最近三年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不少于年均可分配利润的30%。
拟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额度不超过2000万美元,期限为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12个月内,可循环使用;交易品种包括远期结售汇、外汇互换、外汇掉期、外汇期权等;交易对手为具有资质的银行等金融机构;资金来源为自有资金;已制定《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管理制度》,明确风险控制措施,不进行投机交易;该事项已经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保荐机构认为该事项履行了必要程序,符合相关规定,不存在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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