截至2026年4月15日收盘,哈尔斯(002615)报收于8.37元,下跌0.71%,换手率5.85%,成交量17.9万手,成交额1.49亿元。
4月15日主力资金净流入710.01万元;游资资金净流入626.21万元;散户资金净流出1336.23万元。
近日哈尔斯披露,截至2026年3月31日公司股东户数为2.1万户,较12月31日减少5589.0户,减幅为21.01%。户均持股数量由上期的1.75万股增加至2.22万股,户均持股市值为17.07万元。
哈尔斯2025年年报显示,当年度公司主营收入32.38亿元,同比下降2.8%;归母净利润7020.29万元,同比下降75.5%;扣非净利润7023.41万元,同比下降74.96%;其中2025年第四季度,公司单季度主营收入8.01亿元,同比下降16.89%;单季度归母净利润-2992.06万元,同比下降148.56%;单季度扣非净利润-3021.45万元,同比下降149.72%;负债率58.47%,投资收益-1038.31万元,财务费用930.02万元,毛利率25.3%。
浙江哈尔斯真空器皿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张旭勇就2025年度履职情况进行了汇报,详细说明了其出席董事会、股东会及专门委员会会议的情况,参与现场工作的时间与内容,对公司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高级管理人员薪酬、股权激励计划、员工持股计划等事项的监督与核查情况,以及与审计机构的沟通情况。报告还提及在保护投资者权益方面所做的工作,并表示未发生需发表独立意见或行使特别职权的情形。
浙江哈尔斯真空器皿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蔡海静在2025年度履职期间,出席全部董事会、股东会及专门委员会会议,积极参与公司重大事项审议,重点关注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高级管理人员薪酬、股权激励计划及员工持股计划实施等工作,对相关事项进行核查并发表意见。报告期内,公司更换会计师事务所为致同会计师事务所,选举吴汝来为职工代表董事,并推进多项股权激励与员工持股计划的解锁、调整及股份过户。独立董事未提议召开会议或聘请中介机构,未发表独立意见。全年履职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要求。
本文是浙江哈尔斯真空器皿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文宗瑜2025年度的述职报告。报告介绍了其个人基本情况、在公司董事会及各专门委员会中的履职情况,出席董事会、股东会及专门委员会会议的次数与表决情况。报告期内,其积极参与公司重大事项审议,重点关注财务报告、聘任会计师事务所、再融资、股权激励计划、员工持股计划、高管薪酬等事项,履行了独立董事职责,未发表独立意见。同时,其与公司内审机构及会计师事务所保持沟通,推动投资者权益保护。
浙江哈尔斯真空器皿股份有限公司制定投资者权益保护制度,旨在保护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制度涵盖投资者关系管理组织机构与沟通渠道、收益分配、信息披露、公司治理、规范运作等内容。公司设立董事会秘书为投资者关系管理负责人,通过电话、互动易平台等方式保障投资者知情权与参与权。明确利润分配政策,强化信息披露责任,完善股东会、董事会治理机制,推行累积投票制,健全独立董事制度,并设立内审中心监督内部控制与财务信息。制度经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自通过之日起实施。
浙江哈尔斯真空器皿股份有限公司制定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工作细则,明确委员会为董事会下设专门机构,负责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重大投资决策及可持续发展相关事项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委员会由5名董事组成,设主任委员一名,由董事长担任。细则规定了委员会的职责、组成、议事规则、工作程序及与公司其他部门的协调机制。委员会有权审查公司战略规划、资本运作、环境社会及治理(ESG)管理等内容,并监督实施情况,确保公司治理规范性和决策科学性。
浙江哈尔斯真空器皿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经2025年年度股东会审议通过,自2026年4月起生效。章程明确了公司基本信息、股东权利义务、董事会与股东会职权、股份管理、利润分配政策、董事及高管责任等内容。公司注册资本为559,811,722元,股份总数为普通股559,811,722股。章程规定了股东会、董事会的召集与表决程序,独立董事职责,财务会计制度及利润分配原则,并对股份回购、对外投资、担保、关联交易等事项作出规范。
致同会计师事务所对浙江哈尔斯真空器皿股份有限公司截至2025年12月31日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有效性进行了审计。依据相关审计指引和准则,审计结果显示,公司在该日期按照《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及相关规定,在所有重大方面保持了有效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
浙江哈尔斯真空器皿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股票增值权激励计划第一个行权期行权条件已成就。第一个等待期已于2025年12月25日届满,行权期为2025年12月26日至2026年12月25日。公司2025年营业收入相比2023年增长34.53%,达到考核目标,公司层面行权比例为100%。2名激励对象个人绩效考核达标,个人层面行权比例为100%。本次可行权数量为60万份,行权价格为3.82元/份,行权人数为2人。公司已履行相关审议程序,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
浙江哈尔斯真空器皿股份有限公司于2026年4月13日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向5名激励对象授予360万股限制性股票的议案,授予日为2026年4月15日,授予价格为4.46元/股。本次授予已获得董事会、股东会及相关委员会批准,公司及激励对象均满足授予条件,且授予日不在禁止期间内。公司已履行现阶段信息披露义务,后续将继续履行相关披露责任。
浙江哈尔斯真空器皿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募集资金净额743,031,230.92元,用于“哈尔斯未来智创”建设项目(一期)。因实际支付需要,公司拟使用自有资金、银行承兑汇票等方式支付募投项目部分款项,并在六个月内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该事项已获董事会审议通过,保荐机构中银证券认为符合相关规定,不影响募投项目实施,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的情形。
浙江哈尔斯真空器皿股份有限公司截至2026年4月3日,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金额为46,430.52万元,拟使用募集资金置换。同时,以自筹资金预先支付发行费用256.23万元(不含增值税),也将使用募集资金置换。本次募集资金净额为743,031,230.92元,用于“哈尔斯未来智创”建设项目(一期)。该事项尚需董事会审议通过,并取得独立董事及保荐人同意意见后实施。
浙江哈尔斯真空器皿股份有限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募集资金净额为743,031,230.92元,已专户存储并与保荐机构、银行签署三方监管协议。截至2026年4月3日,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投项目金额为46,430.52万元,本次拟置换44,591.02万元;以自筹资金支付发行费用256.23万元(不含增值税),拟全部置换。该事项已经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致同会计师事务所出具了鉴证报告,保荐机构中银证券发表了无异议核查意见。
浙江哈尔斯真空器皿股份有限公司计划在2026年度开展金融衍生品交易与套期保值业务,旨在应对汇率、利率及不锈钢、镍等原材料价格波动风险,保障结算价格稳定。交易金额不超过13,000万美元,资金来源为自有资金,交易工具包括远期结售汇、外汇期权、利率互换及商品期货等,交易期限为股东会审议通过后12个月。该事项已获董事会审议通过,尚需提交股东会审议。公司已制定相应风控措施,确保业务以实际经营为基础,不进行投机交易。
浙江哈尔斯真空器皿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度财务报表经致同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出具了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报告包含2025年12月31日的合并及公司资产负债表、2025年度的合并及公司利润表、现金流量表、股东权益变动表及财务报表附注。2025年度公司实现营业收入32.38亿元,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7020.29万元。报告还披露了关键审计事项,包括收入确认和存货可变现净值的确定。
浙江哈尔斯真空器皿股份有限公司于2026年4月13日召开董事会,审议通过《关于2024年股票增值权激励计划第一个行权期符合行权条件的议案》。公司2024年股票增值权激励计划第一个行权期行权条件已成就,第一个行权期为2025年12月26日至2026年12月25日,行权数量为60万份,行权人数为2人,行权价格调整为3.82元/份。公司层面业绩考核达标,2025年营业收入相比2023年增长34.53%,达到行权条件,个人绩效考核均为80分以上,行权比例为100%。
浙江哈尔斯真空器皿股份有限公司于2026年4月13日召开董事会,确定2026年4月15日为限制性股票授予日,向5名激励对象授予360万股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为4.46元/股,股票来源为公司已从二级市场回购的A股普通股。本次授予的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不包括独立董事及持股5%以上股东及其关联人。限售期分别为12个月、24个月和36个月,解除限售比例分别为30%、30%和40%。公司层面业绩考核以2023年至2024年平均营收或扣非净利润为基础,设定2026年至2028年增长目标。
浙江哈尔斯真空器皿股份有限公司于2026年4月13日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使用不超过20,000万元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投资安全性高、流动性好、期限不超过12个月的低风险理财品种,资金可循环使用,有效期为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12个月。同时,同意将暂时未使用的募集资金及不超过30,000万元的自有资金以协定存款方式存放。该事项不影响募投项目实施和公司正常经营,已获保荐机构无异议意见。
浙江哈尔斯真空器皿股份有限公司拟使用不超过20,000万元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投资安全性高、流动性好、期限不超过12个月的定期存款、结构性存款等低风险产品,资金可循环使用,到期后及时归还至募集资金专户。该事项已获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保荐机构中银证券对此无异议,认为符合募集资金监管相关规定,未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不存在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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