截至2026年1月26日收盘,青岛双星(000599)报收于6.06元,下跌4.27%,换手率3.01%,成交量24.58万手,成交额1.5亿元。
1月26日主力资金净流出2311.74万元;游资资金净流入1480.67万元;散户资金净流入831.07万元。
青岛双星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报告书(草案)摘要(修订稿)
青岛双星拟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交易对方为双星集团、城投创投、国信资本等,标的资产为星投基金全部财产份额及星微国际0.0285%股权,交易作价49.27亿元。本次交易构成重大资产重组及关联交易,不构成重组上市。交易完成后,青岛双星将间接控股锦湖轮胎。业绩承诺方承诺2026年至2028年锦湖轮胎扣非净利润分别不低于226,885.41百万韩元、243,737.43百万韩元、239,424.40百万韩元。
关于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报告书(草案)(修订稿)修订说明的公告
青岛双星对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报告书(草案)(修订稿)进行修订,补充了业绩承诺补偿协议相关内容、锦湖越南四期扩建工程手续进展、未决诉讼会计处理、加期评估折现率合理性分析、盈利能力变化及关税政策影响,并更新了应收账款回款情况。本次交易尚需监管机构批准。
青岛双星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青岛双星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申请的审核问询函的回复(修订稿)
青岛双星就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其发行股份、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申请的审核问询函作出回复,披露了本次交易尚需履行的境内外审批程序、跨境经营风险应对措施、业务整合计划、协同效应、核心技术人员稳定性安排等内容,并对业绩承诺、标的资产权属、财务数据、评估方法、安全生产等问题进行了说明。独立财务顾问和律师对相关事项发表了核查意见,认为本次交易符合相关规定,资产权属清晰,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
会计师关于对青岛双星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发行股份、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的审核问询函回复的专项说明(修订稿)
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对青岛双星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事项出具专项说明,回复了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标的资产经营业绩、中介机构核查充分性、应收账款函证、采购与应付账款函证、返利政策、信用期延长、前员工关联经销商、成本构成、商誉减值测试、转贷行为、信息披露等多项问询。会计师基于审计工作,认为标的公司财务报表在所有重大方面公允反映了其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相关核查程序充分,证据支撑核查意见。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关于青岛双星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的补充法律意见(二)(修订版)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就青岛双星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事项,出具补充法律意见(二)(修订版)。意见书对本次交易涉及的境内外审批程序、整合管控措施、业绩承诺安排、标的资产权属、财务内控规范性、知识产权续期、诉讼仲裁及中介机构执业质量等事项进行了核查并发表法律意见,确认本次交易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不构成实质性法律障碍。
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青岛双星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申请的审核问询函》回复之专项核查意见(修订稿)
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就青岛双星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事项,对深圳证券交易所审核问询函进行了回复,详细说明了本次交易涉及的境外审批、整合管控、协同效应、核心人员稳定性、资产权属、财务数据真实性等问题,并发表了专项核查意见。
北京中同华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关于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青岛双星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申请的审核问询函》资产评估相关问题之专项核查意见
北京中同华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就青岛双星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申请的审核问询函,对收益法评估、市场法评估、折现率确定、可比公司选取等问题进行了回复。评估机构结合历史数据、行业趋势、市场环境等,论证了评估参数选取的合理性,并说明本次交易定价公允,符合相关法规要求。
收购报告书摘要(修订稿)
青岛双星股份有限公司发布收购报告书摘要(修订稿),披露双星集团和青岛城投创业投资有限公司作为收购人,通过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的方式,增持青岛双星股份。本次交易构成关联交易,涉及收购人认购上市公司定向发行新股,导致其持股比例超过30%,已获股东大会批准免于发出要约。交易尚需深交所审核及中国证监会注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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