截至2025年11月18日收盘,五洲新春(603667)报收于43.7元,上涨1.32%,换手率4.18%,成交量15.29万手,成交额6.55亿元。
资金流向
11月18日主力资金净流出1779.9万元,占总成交额2.72%;游资资金净流出139.44万元,占总成交额0.21%;散户资金净流入1919.34万元,占总成交额2.93%。
五洲新春关于公司控股股东之一致行动人部分股票解除质押的公告
浙江五洲新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公告,其控股股东之一致行动人五洲控股于2025年11月14日解除质押8,500,000股,占其所持股份的41.66%,占公司总股本的2.32%。解除质押后,五洲控股剩余质押股份为10,590,000股,占其持股的51.90%。截至公告日,控股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合计持有公司37.00%股份,累计质押股份占其持股总数的11.87%,占公司总股本的4.39%。本次解押不会对公司生产经营、治理及控制权产生影响。
浙江五洲新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和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浙江五洲新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申请文件的审核问询函的回复报告
浙江五洲新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就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申请文件的审核问询函进行了回复,详细说明了本次募投项目的必要性、融资规模合理性及效益测算情况。本次募集资金拟用于“具身智能机器人和汽车智驾核心零部件研发与产业化项目”及补充流动资金,项目产品与现有业务在原材料、工艺、设备等方面具备协同性,公司已具备实施能力。募投项目新增产能规模合理,市场空间广阔,客户资源丰富,产能消化风险较小。融资规模基于公司资金缺口测算,符合规定。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关于浙江五洲新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之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就浙江五洲新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事宜,针对上海证券交易所审核问询函中关于报告期内发行人及子公司行政处罚情况的问题出具补充法律意见书。报告期内,子公司四川五洲长新科技有限公司、浙江新龙实业有限公司、浙江富立汽配有限公司等共受到四项行政处罚,涉及土地使用、消防、环保及安全生产方面。律师核查后认为,上述处罚罚款金额较小,未造成重大环境污染、人员伤亡或恶劣社会影响,相关主管部门已出具证明认定不构成重大违法违规行为,不属于严重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或社会公共利益的重大违法行为。
五洲新春关于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申请文件的审核问询函回复的提示性公告
浙江五洲新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2025年11月4日收到上交所出具的关于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申请文件的审核问询函。公司已会同相关中介机构对问询函所列问题进行研究和落实,并按要求对相关问题进行了说明和论证分析。公司已于2025年11月18日在上交所网站披露了审核问询函的回复报告。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事项尚需经上交所审核通过及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后方可实施,最终能否获批及时间存在不确定性。公司将根据进展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关于浙江五洲新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审核问询函中有关财务事项的说明
浙江五洲新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拟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不超过10亿元,用于具身智能机器人和汽车智驾核心零部件研发与产业化项目及补充流动资金。该项目总投资10.55亿元,税后内部收益率为12.27%,税后回收期6.60年。公司已对募投项目的投资构成、效益测算、融资规模合理性等进行说明,并经保荐机构及会计师核查。同时,公司说明了外销毛利率高于内销的原因,报关、出口退税数据与外销规模匹配,近期国际贸易政策变动对公司影响有限。
五洲新春关于持股5%以上股东权益变动触及1%刻度的提示性公告
浙江五洲新春集团控股有限公司作为控股股东的一致行动人,于2025年11月3日至11月14日通过集中竞价方式减持公司股份2,956,16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0.81%。本次权益变动后,控股股东及一致行动人合计持股比例由37.81%减少至37.00%,触及1%刻度。本次减持系履行此前披露的减持计划,与已披露计划一致,不触及要约收购,未导致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对公司治理结构及持续经营无重大影响。
以上内容为证券之星据公开信息整理,由AI算法生成(网信算备310104345710301240019号),不构成投资建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