截至2025年11月17日收盘,西藏城投(600773)报收于14.25元,上涨9.62%,换手率6.46%,成交量61.51万手,成交额8.54亿元。
资金流向
11月17日主力资金净流入1.28亿元,占总成交额14.95%;游资资金净流出4912.02万元,占总成交额5.75%;散户资金净流出7860.24万元,占总成交额9.2%。
西藏城市发展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临时)会议决议公告
西藏城投于2025年11月17日召开第十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取消监事会并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补选独立董事及调整专门委员会委员;将董事会战略委员会更名为战略与ESG委员会;修订多项基本管理制度并制定新的薪酬管理、离职管理和ESG管理制度;同时决定召开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上述部分议案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西藏城市发展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第十届监事会第九次(临时)会议决议公告
西藏城投第十届监事会第九次(临时)会议于2025年11月17日以通讯方式召开,应出席监事3名,实际出席3名,会议由监事会主席于隽隽主持。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取消监事会并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该议案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表决结果为同意3票,反对0票,弃权0票。
西藏城市发展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西藏城市发展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将于2025年12月3日召开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现场会议于当日14时30分在上海市天目中路380号24楼召开,网络投票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系统进行。会议审议包括取消监事会并修订《公司章程》、修订多项公司治理制度、制定董事和高管薪酬管理制度,以及补选第十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等议案。其中,议案1、2、3为特别决议议案,需对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
西藏城市发展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候选人声明与承诺(叶彦菁)
叶彦菁声明具备独立董事任职资格,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要求,不存在影响独立性的情形,未受过行政处罚或纪律处分,兼任上市公司独立董事未超过3家,在西藏城市发展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任职未满六年,已通过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资格审查,承诺将依法履行独立董事职责。
西藏城市发展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取消监事会暨修订《公司章程》及修订并制定部分基本管理制度的公告
西藏城投拟取消监事会,由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行使监事会职权,并修订《公司章程》多项条款,包括公司治理结构、股东会与董事会职权调整、法定代表人职责等内容。同时修订及制定多项基本管理制度,相关事项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西藏城市发展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补选独立董事及调整专门委员会委员的公告
西藏城投因独立董事狄朝平因个人工作原因辞职,董事会提名叶彦菁为第十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任期至本届董事会届满。叶彦菁曾任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律师、合伙人,现任北京浩天(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合伙人,以及上海行动教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该提名尚需上交所审核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同时,若叶彦菁当选,将担任董事会提名委员会主任委员及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其他专门委员会成员不变。
西藏城市发展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提名人声明与承诺
西藏城市发展投资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提名叶彦菁为第十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被提名人已同意任职,具备独立董事任职资格,拥有5年以上相关工作经验,并已取得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可的培训证明。提名人确认其与公司不存在影响独立性的关系,未发现有重大失信等不良记录,且兼任独立董事的境内上市公司数量未超过三家,在本公司连续任职未超过六年。本提名已通过董事会提名委员会资格审查。
西藏城市发展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西藏城市发展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制定对外担保管理制度(2025年修订),明确对外担保行为应遵循平等、自愿、公平、诚信原则,规定对外担保须经董事会或股东会批准,要求提供反担保,并对担保事项的审批流程、信息披露、日常管理及违规责任作出具体规定,旨在控制担保风险,保护投资者权益和公司财务安全。
西藏城市发展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制度
西藏城市发展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制定了《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制度》(2025年修订),明确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由全体独立董事参加,用于审议关联交易、变更承诺方案、被收购时的决策措施等事项。会议可定期或不定期召开,需过半数独立董事出席,表决实行一人一票。会议记录及档案需妥善保存,相关决议须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西藏城市发展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管理制度
西藏城市发展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制定了内幕知情人管理制度,明确了内幕信息的范围、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范围及登记备案程序。公司要求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前,及时登记知悉人员信息,并对重大事项制作进程备忘录。董事会负责内幕信息管理工作,董事长为主要责任人,董事会秘书组织实施。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知情人需履行保密义务,严禁内幕交易。
西藏城市发展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公司债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西藏城市发展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制定了《公司债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2025年修订),规范公司债券募集资金的存储、使用、变更及监督管理。制度明确募集资金实行专户存储,须与受托管理人、商业银行签订监管协议,确保资金安全。募集资金应按募集说明书约定用途使用,原则上用于主营业务,禁止用于财务性投资、质押、委托贷款或补亏等行为。变更用途需经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财务部门和内部审计部门负责监督资金使用情况,董事会持续监督并及时通报违规情形。
西藏城市发展投资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秘书工作细则
西藏城市发展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制定了《董事会秘书工作细则》(2025年修订),明确董事会秘书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负责信息披露、投资者关系管理、会议筹备、股权管理等工作。董事会秘书需具备财务、法律等专业知识,取得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可的资格证书。公司设证券部协助其工作,董事会秘书由董事长提名、董事会聘任或解聘,任期三年,可连任。空缺期间由董事长代行职责。细则还规定了任职资格、任免程序、职责范围及培训要求等内容。
西藏城市发展投资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实施细则
西藏城市发展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制定《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实施细则》(2025年修订),明确提名委员会为董事会下设专门机构,负责对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进行审核并提出建议。委员会由三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过半数,设主任委员一名,由独立董事担任。主要职责包括对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人选进行遴选、审核,并向董事会提出任免建议。提名程序分别由董事长、总经理等按规定提名,经委员会审查后提交董事会审议。委员会会议需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出席,决议须过半数通过,并做好会议记录。
西藏城市发展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制度
西藏城市发展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制定了独立董事制度(2025年修订),明确了独立董事的任职资格、任免程序、职责与履职方式、履职保障等内容。独立董事应具备独立性,不得在公司担任除董事外的其他职务,且与公司及其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利害关系。公司应建立独立董事专门会议机制,涉及关联交易、财务信息披露、董事提名、薪酬等事项需经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独立董事每年现场工作时间不少于十五日,并向年度股东会提交述职报告。
西藏城市发展投资股份有限公司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务融资工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
西藏城市发展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制定了《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务融资工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2025年修订),明确了公司在银行间债券市场发行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过程中的信息披露原则、内容、程序及责任。制度强调信息披露应遵循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原则,涵盖发行前、存续期内的定期报告、重大事项披露、变更事项披露等要求,并规定了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董事会、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责任主体的职责。同时明确了信息保密、责任追究及档案管理等内容。
西藏城市发展投资股份有限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西藏城市发展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发布《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2025年修订)》,明确公司通过信息披露、互动交流、诉求处理等方式加强与投资者沟通,提升公司治理水平和企业价值。制度规定了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内容、方式、组织职责及基本原则,要求平等对待所有投资者,确保信息合规、透明,禁止泄露未公开重大信息。董事会秘书为投资者关系管理负责人,证券部负责具体实施。
西藏城市发展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制度
西藏城市发展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发布《关联交易管理制度(2025年修订)》,明确了关联法人和关联自然人的定义,规范了关联交易的审批权限、决策程序、定价原则及信息披露要求。制度规定关联交易需签订书面协议,定价应公允,并根据交易金额大小履行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程序,关联方应回避表决。对于重大关联交易,需聘请中介机构进行审计或评估。日常关联交易需进行年度预计并披露。公司审计委员会和证券部负责监督和归档工作。
西藏城市发展投资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实施细则
西藏城市发展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制定了《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实施细则(2025年修订)》,明确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为董事会下设专门机构,负责制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标准并进行考核,拟定薪酬政策与方案,监督薪酬制度执行情况,并向董事会提出建议。委员会由三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过半数,主任委员由独立董事担任。委员会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一次,决议须经全体委员过半数通过,会议记录由董事会秘书保存。
西藏城市发展投资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实施细则
西藏城市发展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制定了《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实施细则》(2025年修订),明确审计委员会为董事会下设的专门工作机构,负责审核公司财务信息及披露,监督评估内外部审计和内部控制工作,提议聘请或更换外部审计机构,协调内部审计与外部审计机构沟通。审计委员会由三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过半数,且主任委员由会计专业的独立董事担任。委员会会议分为定期与临时会议,定期会议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审计委员会履职需形成会议记录并保存至少十年,相关决议须经全体委员过半数通过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西藏城市发展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西藏城市发展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章程(2025年修订)经股东会审议通过,自股东会通过之日起施行。章程明确了公司基本信息、股东权利义务、股东会与董事会职权及议事规则、董事与高级管理人员职责、利润分配政策、股份回购与转让、内部控制与审计、信息披露等内容。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95158.6865万元,经营范围包括对矿业、金融、实业的投资,建材销售,建筑工程咨询,百货、食品、金银珠宝等销售。
西藏城市发展投资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管理制度
西藏城市发展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制定《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管理制度》,规范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离职程序。制度明确适用范围包括任期届满、辞职、被解职等情形,规定辞职需提交书面报告,董事会成员低于法定人数时原董事需继续履职。公司应在2个交易日内披露离职情况,60日内完成董事补选。离职人员须完成工作交接,接受离任审计,继续履行公开承诺,遵守股份转让限制及保密义务。制度还明确了离职后的忠实义务、持股管理及责任追究等内容。
西藏城市发展投资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工作细则
西藏城市发展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发布《总经理工作细则》(2025年修订),明确总经理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每届任期三年,可连聘连任。总经理主持公司日常经营管理,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拟订内部管理机构设置、基本管理制度,提请聘任或解聘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并决定其他管理人员任免。细则还规定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职责,总经理办公会议制度、报告制度及高级管理人员的忠实义务和回避制度。
西藏城市发展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内部审计制度
西藏城市发展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制定了《内部审计制度》(2025年修订),明确内部审计工作的领导体制、职责权限、人员配备、审计程序及结果运用等内容。制度适用于公司各部室、分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的内部审计工作,旨在加强内部控制,提升经营管理效率和经济效益。内部审计部独立行使职权,负责财务审计、内控审计、工程项目审计、合同审计、专项审计等,并接受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指导。审计结果及整改情况将作为干部考核、任免、奖惩的重要参考。对审计中发现的重大问题,将依法移送处理。
西藏城市发展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制度
西藏城市发展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制定了《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制度》(2025年修订),明确公司在信息披露中涉及国家秘密或商业秘密时,可依法依规暂缓或豁免披露。制度规定了暂缓或豁免披露的适用范围、内部审核程序、登记备案要求及后续披露情形。公司须审慎判断相关信息是否符合豁免条件,防止滥用规避义务,并在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季度报告公告后10日内将相关材料报送监管部门。对于违规行为,公司将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西藏城市发展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年报信息披露重大责任追究制度
西藏城市发展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制定了《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2025年修订),旨在提高年报信息披露质量,确保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与及时性。该制度依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制定,适用于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子公司负责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相关人员。制度明确了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的责任范围、从重处理情形、从轻或减免情形、责任追究程序及处理形式,包括责令改正、通报批评、调离岗位、赔偿损失、解除劳动合同等。责任追究由证券部在审计委员会和董事会秘书领导下调查并提出方案,报董事会审批。制度强调实事求是、过错与责任相适应原则,并由董事会负责解释,自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实施。
西藏城市发展投资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
西藏城市发展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制定了《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2025年修订),明确了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的管理规则。制度依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减持股份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制定,适用对象包括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制度对信息申报、股份转让限制、买卖窗口期、信息披露及违规责任等方面作出具体规定,要求相关人员在买卖公司股票前申报计划,禁止在定期报告披露前15日或重大事项决策期间交易,并明确每年转让股份不得超过持股总数的25%。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股份,违反短线交易规定所得收益归公司所有。
西藏城市发展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投资管理制度
西藏城市发展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发布《对外投资管理制度(2025年修订)》,明确对外投资的定义、分类及管理原则。制度规定公司对外投资分为短期投资和长期投资,要求投资活动须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股东会和董事会按权限审批对外投资事项,重大投资需提交股东会审议。制度还明确了投资决策、执行、处置、信息披露及监督检查等环节的控制要求,强调预算管理、风险防控和会计核算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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