截至2025年11月14日收盘,永东股份(002753)报收于7.69元,下跌1.16%,换手率3.51%,成交量8.53万手,成交额6599.26万元。
11月14日主力资金净流出639.0万元;游资资金净流出186.8万元;散户资金净流入825.8万元。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对山西永东化工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出具法律意见。本次股东大会于2025年11月13日召开,采用现场与网络投票相结合方式,审议通过了续聘会计师事务所、修订公司章程及多项公司治理制度的议案。所有议案均获通过,表决程序和结果合法有效。
山西永东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于2025年11月13日召开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由董事会召集,采用现场与网络投票相结合方式举行。出席会议股东共69人,代表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47.9735%。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拟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以及逐项审议《关于修订部分公司治理制度的议案》共13项子议案。所有议案均获得通过,其中修订公司章程及多项治理制度议案已获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对本次会议进行了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认为会议决议合法有效。
山西永东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发布董事会议事规则,明确董事会的组成、职权、会议召集与表决程序等内容。董事会由9名董事组成,包括3名独立董事和1名职工董事,设董事长1人。董事会行使包括决定经营计划、投资方案、内部机构设置、高管聘任与报酬、利润分配方案等职权。会议分为定期和临时会议,定期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两次。董事应亲自出席或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涉及关联交易等情形需回避表决。决议须经全体董事过半数通过,部分事项需更高比例通过。
山西永东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制定了独立董事工作制度,明确了独立董事的任职资格、任免程序、职责权限及履职保障等内容。制度规定独立董事人数应不少于董事会成员的三分之一,其中至少有一名会计专业人士。独立董事需保持独立性,不得与公司及其主要股东存在利害关系。独立董事在董事会决策中发挥参与、监督和咨询作用,尤其关注中小股东权益保护。制度还规定了独立董事的年度述职、现场工作时间、会议出席等要求,并明确公司应为其履职提供必要支持。
山西永东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制定了对外担保管理制度,明确公司对外担保实行统一管理,未经董事会或股东会批准,任何人不得以公司名义签署担保合同。制度规定了对外担保对象的审查、审批程序、管理流程、信息披露及相关责任人的责任。公司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担保的,应当要求对方提供反担保。对外担保需经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并按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山西永东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于2025年11月13日更新,明确公司注册资本为375,693,668元,法定代表人为董事长。公司设立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及独立董事制度,规定股东会为公司权力机构,董事会由9名董事组成,含3名独立董事。公司设总经理及董事会秘书等高级管理人员。章程涵盖股份发行、转让、回购,利润分配政策,对外担保、财务资助的审议权限,以及股东、董事、监事的权利义务等内容。公司住所位于山西省稷山经济技术开发区。
山西永东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制定了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明确适用对象包括独立董事、非独立董事、职工代表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独立董事津贴为每年10万元(含税),按月发放,履职费用由公司承担。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由基本薪酬和绩效薪酬组成,与公司年度经营绩效挂钩。薪酬发放与考核结果关联,存在严重违规等情形的不予发放绩效薪酬。制度遵循责权利对等、激励与约束并重等原则,由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考核与方案制定。
山西永东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制定了风险投资管理制度,明确了证券投资、期货投资及衍生品投资的范围和原则。公司仅能使用自有资金进行风险投资,禁止使用募集资金。制度规定了风险投资的决策权限,根据投资金额大小分别由董事长、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批。公司需设立专用证券账户和资金账户,定期披露投资情况,并加强内部审计与风险控制。
山西永东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制定了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明确选聘需经审计委员会审议、董事会审核、股东会决定。选聘应采用竞争性谈判、公开招标等方式,注重执业质量,审计费用报价权重不高于15%,质量管理水平权重不低于40%。制度规定了会计师务所的资质条件、选聘程序、改聘情形及监督处罚措施,并要求披露审计费用、服务年限等信息。
山西永东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制定了股东会议事规则,明确了股东会的召集、提案、通知、召开、表决和决议等程序。股东会分为年度股东会和临时股东会,年度股东会应在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6个月内举行。出现董事人数不足规定人数、公司未弥补亏损达股本总额1/3、单独或合计持有10%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等情形时,应在2个月内召开临时股东会。公司召开股东会需聘请律师出具法律意见。提案需属于股东会职权范围,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及持股1%以上的股东有权提出提案。股东会决议分为普通决议和特别决议,特别决议需经出席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山西永东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制定了关联交易决策制度,旨在规范关联交易行为,确保交易的合法合规性、必要性和公允性,保护公司及股东权益。制度明确了关联法人和关联自然人的定义,规定了关联交易的决策权限、回避制度及信息披露要求。关联交易需签订书面协议,遵循平等、自愿、等价、有偿原则,价格应公允,不得损害公司利益。重大关联交易需经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并及时披露。
山西永东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发布《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行为规范》,明确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履行忠实勤勉义务,不得占用公司资金或进行非公允关联交易。规范要求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保证公司独立性,不得滥用控制权,并对信息披露、股份买卖、承诺履行等行为作出详细规定。公司建立防范资金占用机制,发现占用将立即申请司法冻结股份。相关制度自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山西永东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制定了内部控制制度,涵盖总则、内部控制基本要求、主要控制活动、内部控制评估与自查等内容。制度依据《公司法》《证券法》《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制定,旨在提升公司治理水平,保障财务信息可靠性,防范风险,提高经营效率。内部控制包括环境控制、业务控制、会计系统控制、信息传递控制、内部审计控制等。公司董事会负责内部控制制度的制定与执行,审计委员会负责监督。公司每年开展内部控制自查,并由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指导完成评估,形成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并提交董事会审议。
山西永东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制定了募集资金管理制度,规范募集资金的存放、使用、管理和监督。募集资金应专户存储,不得用于证券投资、衍生品交易等高风险投资。公司须与保荐人、商业银行签订三方监管协议,确保资金安全。募集资金使用需严格遵循发行文件承诺,变更用途须经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公司应定期核查项目进展,披露资金使用情况,独立董事和保荐机构应对超募资金使用发表意见。
山西永东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制定了融资管理制度,明确公司融资活动的管理原则、决策程序、执行与风险管理等内容。制度适用于公司向金融机构或其他人士筹集资金的活动,不包括发行股票、债券等直接融资行为。融资决策根据金额大小分别由总经理办公会、董事会或股东会审批。公司财务部负责融资策划与实施,审计部门对融资活动进行监督。涉及资产担保的融资需遵守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制度。融资信息需按规定披露。
山西永东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制定了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旨在规范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确保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制度依据《公司法》《证券法》《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制定,适用于公司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实际控制人、中介机构等相关主体。信息披露文件包括定期报告、临时报告、招股说明书、收购报告书等,须在证券交易所网站和中国证监会规定媒体发布。公司应披露环境信息和社会责任情况,定期报告需经董事会审议通过,董事、高管须签署书面确认意见。制度还明确了信息披露的暂缓与豁免条件、财务内部控制、档案管理及责任追究机制。
山西永东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于近日取得国家知识产权局颁发的两项商标注册证书,注册号分别为第81915368号和第81902274号,核定使用商品分别属于第1类和第19类,注册有效期限均为十年。上述商标的取得有利于公司加强商标保护,提升品牌知名度,防止侵权,增强核心竞争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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