截至2025年11月12日收盘,狮头股份(600539)报收于11.5元,下跌0.26%,换手率2.95%,成交量6.79万手,成交额7806.99万元。
11月12日主力资金净流入79.1万元,占总成交额1.01%;游资资金净流出598.41万元,占总成交额7.67%;散户资金净流入519.31万元,占总成交额6.65%。
狮头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于2025年8月27日向上交所提交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申请,9月8日获受理。原法律顾问国浩律师(南京)事务所签字律师杨文轩因离职,现变更为于炜、陈慧宇。杨文轩承诺对已签署文件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东方证券核查后认为变更不影响交易进程,同意本次变更。
狮头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于2025年8月27日提交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申请,原法律顾问为国浩律师(南京)事务所,签字律师为于炜、杨文轩、陈慧宇。因杨文轩已离职,现变更为于炜、陈慧宇。杨文轩承诺对先前签署文件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于炜、陈慧宇同意继续履行签字律师职责并承担相应责任。变更不影响本次交易申请。
狮头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于2025年8月27日向上交所提交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申请,9月8日获受理。原法律顾问国浩律师(南京)事务所签字律师为于炜、杨文轩、陈慧宇,因杨文轩离职,现变更为于炜、陈慧宇。相关变更说明已披露。
狮头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于2025年8月27日向上交所提交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申请,9月8日获受理。原签字律师杨文轩已离职,国浩律师(南京)事务所现将签字律师由于炜、杨文轩、陈慧宇变更为于炜、陈慧宇。杨文轩承诺对其签署文件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事务所及变更后的签字律师承诺对相关文件予以认可并承担法律责任,确保文件无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变更不影响本次交易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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