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股票 - 数据解析 - 每日必读 - 正文

股市必读:狮头股份(600539)11月12日主力资金净流入79.1万元,占总成交额1.01%

来源:证星每日必读 2025-11-13 05:26:20
关注证券之星官方微博:

截至2025年11月12日收盘,狮头股份(600539)报收于11.5元,下跌0.26%,换手率2.95%,成交量6.79万手,成交额7806.99万元。

当日关注点

  • 来自交易信息汇总:11月12日主力资金净流入79.1万元,占总成交额1.01%。
  • 来自公司公告汇总:狮头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项目因原签字律师杨文轩离职,现变更签字律师为于炜、陈慧宇,相关方已出具专项说明与承诺函。

交易信息汇总

资金流向

11月12日主力资金净流入79.1万元,占总成交额1.01%;游资资金净流出598.41万元,占总成交额7.67%;散户资金净流入519.31万元,占总成交额6.65%。

公司公告汇总

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狮头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变更签字律师的专项说明

狮头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于2025年8月27日向上交所提交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申请,9月8日获受理。原法律顾问国浩律师(南京)事务所签字律师杨文轩因离职,现变更为于炜、陈慧宇。杨文轩承诺对已签署文件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东方证券核查后认为变更不影响交易进程,同意本次变更。

狮头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变更签字律师的专项说明

狮头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于2025年8月27日提交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申请,原法律顾问为国浩律师(南京)事务所,签字律师为于炜、杨文轩、陈慧宇。因杨文轩已离职,现变更为于炜、陈慧宇。杨文轩承诺对先前签署文件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于炜、陈慧宇同意继续履行签字律师职责并承担相应责任。变更不影响本次交易申请。

狮头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项目变更签字律师的公告

狮头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于2025年8月27日向上交所提交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申请,9月8日获受理。原法律顾问国浩律师(南京)事务所签字律师为于炜、杨文轩、陈慧宇,因杨文轩离职,现变更为于炜、陈慧宇。相关变更说明已披露。

国浩律师(南京)事务所关于变更签字律师的承诺函

狮头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于2025年8月27日向上交所提交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申请,9月8日获受理。原签字律师杨文轩已离职,国浩律师(南京)事务所现将签字律师由于炜、杨文轩、陈慧宇变更为于炜、陈慧宇。杨文轩承诺对其签署文件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事务所及变更后的签字律师承诺对相关文件予以认可并承担法律责任,确保文件无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变更不影响本次交易申请。

以上内容为证券之星据公开信息整理,由AI算法生成(网信算备310104345710301240019号),不构成投资建议。

微信
扫描二维码
关注
证券之星微信
APP下载
相关股票:
好投资评级:
好价格评级:
证券之星估值分析提示狮头股份行业内竞争力的护城河较差,盈利能力较差,营收成长性较差,综合基本面各维度看,股价偏高。 更多>>
下载证券之星
郑重声明:以上内容与证券之星立场无关。证券之星发布此内容的目的在于传播更多信息,证券之星对其观点、判断保持中立,不保证该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文字、数据及图表)全部或者部分内容的准确性、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及时性、原创性等。相关内容不对各位读者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股市有风险,投资需谨慎。如对该内容存在异议,或发现违法及不良信息,请发送邮件至jubao@stockstar.com,我们将安排核实处理。如该文标记为算法生成,算法公示请见 网信算备310104345710301240019号。
网站导航 | 公司简介 | 法律声明 | 诚聘英才 | 征稿启事 | 联系我们 | 广告服务 | 举报专区
欢迎访问证券之星!请点此与我们联系 版权所有: Copyright © 199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