截至2025年11月11日收盘,狮头股份(600539)报收于11.53元,上涨1.32%,换手率5.6%,成交量12.89万手,成交额1.49亿元。
11月11日主力资金净流入2826.84万元,占总成交额19.01%;游资资金净流出1090.64万元,占总成交额7.33%;散户资金净流出1736.21万元,占总成交额11.67%。
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发布专项说明,狮头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于2025年8月27日向上交所提交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申请,9月8日获受理。原法律顾问国浩律师(南京)事务所签字律师杨文轩因离职,现变更为于炜、陈慧宇。杨文轩承诺对已签署文件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东方证券核查后认为变更不影响交易进程,同意本次变更。
狮头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发布专项说明,公司于2025年8月27日提交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申请,原法律顾问为国浩律师(南京)事务所,签字律师为于炜、杨文轩、陈慧宇。因杨文轩已离职,现变更为于炜、陈慧宇。杨文轩承诺对先前签署文件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于炜、陈慧宇同意继续履行签字律师职责并承担相应责任。变更不影响本次交易申请。
狮头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发布关于变更签字律师的公告,公司于2025年8月27日向上交所提交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申请,9月8日获受理。原法律顾问国浩律师(南京)事务所签字律师为于炜、杨文轩、陈慧宇,因杨文轩离职,现变更为于炜、陈慧宇。相关变更说明已披露。
国浩律师(南京)事务所出具承诺函,狮头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于2025年8月27日向上交所提交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申请,9月8日获受理。原签字律师杨文轩已离职,事务所现将签字律师由于炜、杨文轩、陈慧宇变更为于炜、陈慧宇。杨文轩承诺对其签署文件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事务所及变更后的签字律师承诺对相关文件予以认可并承担法律责任,确保文件无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变更不影响本次交易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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