截至2025年10月30日收盘,联盛化学(301212)报收于26.45元,下跌3.15%,换手率1.37%,成交量1.29万手,成交额3437.72万元。
10月30日主力资金净流出484.52万元;游资资金净流出142.11万元;散户资金净流入626.63万元。
浙江联盛化学股份有限公司于2025年10月28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2025年第三季度报告》,确认报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会议通过《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议案》,并将提交股东大会审议。会议逐项审议通过《关于制定、修订公司部分治理制度的议案》,涉及多项内部管理制度的制定与修订,其中部分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会议审议通过补选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提名郑人华、冯懿为独立董事候选人,其任职资格尚需深交所审核无异议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会议决定召开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时间为2025年11月18日。所有议案表决结果均为同意9票、反对0票、弃权0票。
浙江联盛化学股份有限公司第四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于2025年10月28日以现场方式召开,会议应到监事3名,实到3名,由监事会主席黄卫国主持,董事会秘书列席。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5年第三季度报告>的议案》,监事会认为该报告编制和审议程序合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无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表决结果为同意3票,反对0票,弃权0票。
浙江联盛化学股份有限公司将于2025年11月18日召开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由董事会召集,现场会议时间为当日14:30,网络投票时间为9:15至15:00。股权登记日为2025年11月13日。会议审议事项包括修订《公司章程》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制定及修订公司部分治理制度共9项子议案,以及补选两名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其中,修订《公司章程》《股东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为特别决议议案,需经出席股东所持表决权2/3以上通过。独立董事候选人的任职资格需经深交所审核无异议后方可表决。会议采取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方式,中小投资者表决将单独计票并披露。登记时间为2025年11月17日,地点为公司证券部。
浙江联盛化学股份有限公司制定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管理制度,旨在规范公司及子公司金融衍生品交易,防范风险,确保资产安全。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合并范围子公司,所有交易须以真实贸易背景为基础,仅限与具备资质的金融机构开展,禁止投机。交易需匹配外币收支预测,使用自有资金,不得使用募集资金。董事会或股东会为审批机构,根据交易规模履行相应审议程序。财务部负责操作与风险管理,内审部负责监督,董事会秘书负责信息披露。重大亏损达净利润10%且超1,000万元时应及时披露。交易档案保管不少于10年。本制度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浙江联盛化学股份有限公司制定重大事项内部报告制度,旨在规范重大信息报告,确保信息披露及时、真实、准确、完整。制度适用于公司及下属单位,明确董事、高管、各部门负责人等为报告义务人。重大事项包括重大交易、关联交易、诉讼仲裁、变更事项、风险事项等,达到规定标准须及时报告。报告义务人应在知悉重大信息后第一时间向董事会秘书报告,并在24小时内提交书面材料。信息披露前应控制知情范围,防止内幕交易。证券部负责信息归集与披露协调,董事会秘书组织公告披露。对瞒报、漏报导致信息披露违规的,将追究责任。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
浙江联盛化学股份有限公司制定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管理制度,规范离职程序,保障公司治理稳定。董事辞职自公司收到通知生效,高管辞职自董事会收到报告生效。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辞职致董事会成员低于法定人数时,原董事继续履职至补选完成。公司应在董事辞任后60日内完成补选。法定代表人辞任的,公司须在30日内确定新人选。董事、高管离职后须完成工作交接,接受离任审查或审计。忠实义务和保密义务在离职后1年内持续有效。离职后6个月内不得转让公司股份,任期届满前离职的,任职期间及期满后6个月内每年转让股份不超过25%。离职人员应继续履行未完成的公开承诺,违规将被追责。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
浙江联盛化学股份有限公司制定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依据《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制度适用于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自然人、法人持有及买卖公司股份的管理。明确股份定义包括登记在名下及他人账户持有的股份,禁止融资融券交易。要求相关人员在买卖股份前申报计划,定期申报身份信息,股份变动后2个交易日内报告并公告。规定每年转让股份不得超过所持总数的25%,离职后六个月内不得减持。禁止在年报、季报披露前15日或5日内等敏感期间买卖股份。违反规定需披露并收回收益。制度还明确了减持计划预披露、特殊情形披露及违规处罚等内容,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浙江联盛化学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秘书工作细则规定,董事会秘书由董事、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或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担任,对公司和董事会负责,履行信息披露、投资者关系管理、会议筹备、文件保管等职责。董事会秘书需具备相关法律法规知识、职业操守和专业能力,不得有《公司法》禁止任职的情形。公司应与其签订保密协议,离任时须接受审查并移交工作。出现违规、无法履职或重大失误情形的,应在一个月内解聘。董事会秘书辞职或被解聘,公司应及时报告并公告。空缺期间由董事会指定人员代行职责,超三个月董事长代行。本细则依据《公司法》《证券法》《股票上市规则》等制定,由董事会负责解释,自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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