截至2025年10月29日收盘,新安股份(600596)报收于10.12元,上涨0.2%,换手率1.24%,成交量16.73万手,成交额1.68亿元。
10月29日主力资金净流出2120.41万元,占总成交额12.65%;游资资金净流入663.44万元,占总成交额3.96%;散户资金净流入1456.98万元,占总成交额8.69%。
10月29日新安股份发生一笔2185.92万元的大宗交易。
截至2025年9月30日,公司股东户数为7.65万户,较6月30日减少8689户,减幅10.2%;户均持股数量由1.58万股增至1.76万股,户均持股市值为18.87万元。
新安股份2025年三季报显示,公司主营收入116.99亿元,同比下降1.11%;归母净利润7137.61万元,同比下降46.21%;扣非净利润-3613.55万元,同比下降1039.91%。2025年第三季度单季度主营收入36.41亿元,同比上升8.97%;单季度归母净利润230.27万元,同比上升276.65%;单季度扣非净利润-1221.78万元,同比上升55.8%。负债率37.86%,投资收益937.22万元,财务费用-2588.86万元,毛利率10.79%。
公司2025年第三季度营业收入36.41亿元,同比增长8.97%;归母净利润230.27万元,同比增长276.65%;扣非净利润-1221.78万元。前三季度累计营业收入116.99亿元,同比下降1.11%;归母净利润7137.61万元,同比下降46.21%;经营活动现金流净额4.69亿元,同比增长231.94%。总资产218.85亿元,较上年末下降3.21%。
2025年10月27日,公司以通讯表决方式召开第十一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2025年第三季度报告》《关于取消监事会暨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关于修订相关制度的议案》《关于增补公司董事的议案》及《关于召开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议案》。同意增补姜厚忠为董事候选人。所有议案均获8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公司定于2025年11月18日15:00召开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采用现场与网络投票结合方式,网络投票通过上交所系统进行。股权登记日为2025年11月12日。会议审议《关于取消监事会暨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特别决议)、《关于修订相关制度的议案》及《关于增补公司董事的议案》(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现场登记时间为11月17日,地点为董事会办公室。
公司拟取消监事会及监事设置,原监事会职权由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行使,废止《监事会议事规则》。公司章程拟删除“监事会”章节,新增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独立董事及董事会专门委员会专节,调整法定代表人、股东会、董事会等相关条款。该事项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审议通过前监事会继续履职。
公司基于谨慎性原则,对截至2025年9月30日存在减值迹象的资产计提减值准备。前三季度合计计提6,232.55万元,其中信用减值损失1,252.02万元(主要为应收款项坏账),资产减值损失4,980.53万元(全部为存货跌价)。计提对利润总额影响为-1,607.45万元,转销存货跌价准备带来正向影响4,625.10万元。
2025年第三季度:农化原药产量25,583.14吨,销量6,397.32吨,销售额2.00亿元;农化制剂产量49,657.77吨,销量51,330.80吨,销售额8.37亿元。环体硅氧烷销售额2.41亿元,有机硅硅橡胶销售额3.96亿元。农药原药平均价格31,272.23元/吨,环比上升16.23%,同比下降34.92%;农药制剂平均价格16,314.49元/吨,环比下降8.01%,同比上升1.91%。黄磷均价20,660.57元/吨,甘氨酸均价9,066.91元/吨。
公司为永久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1,349,597,049元,股票在上交所上市。经营范围包括危险化学品、农药、肥料生产等。董事会由9名董事组成,设董事长1名。公司设总裁、副总裁、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等高管。利润分配重视投资者回报,近三年现金分红总额不低于年均可分配利润的30%。公司可回购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股权激励等。本章程自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施行。
公司制定关联交易制度,规范与关联方之间的资源转移行为。关联人包括关联法人、自然人及视同情形。关联交易需定价公允、程序合规、披露规范。根据金额和比例,由总裁、董事会或股东会分级审批,关联方应回避表决。对外担保须经董事会审议后提交股东会。日常关联交易可进行年度预计。制度明确定价原则、信息披露及监督机制,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施行。
公司对外担保由董事会或股东会统一审批,控股子公司及分公司未经授权不得对外担保。担保须经董事会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同意或提交股东会批准。为关联方、资产负债率超70%对象、单笔超净资产10%的担保须经股东会审议。担保须签订书面合同,被担保人须提供具备履行能力的反担保。公司须审慎评估资信,持续监控风险,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违规造成损失的,责任人须担责。本办法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施行。
公司加强与投资者的信息沟通,促进理解与认同,实现公司价值最大化。遵循充分披露、合法合规、平等对待、高效低成本原则。沟通内容包括战略、经营财务、重大投资、管理层变动等。方式包括公告、股东会、网站、电话、路演等。指定《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及上交所网站为信息披露平台。董事会秘书为负责人,董事会办公室为职能部门。本规定由董事会解释,自通过之日起施行。
公司规范信息披露行为,确保及时、公平、真实、准确、完整。适用于董事会、高管、子公司及控股股东等。董事会负责制度建设,董事长为第一责任人,董事会秘书负责协调。信息披露包括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及重大事件。信息须通过指定媒体披露,未公开信息须保密。财务报告按规定审计,重大事项及时披露。明确信息传递、审核、披露流程及暂缓、豁免条件。违规者将被追责。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经批准后生效。
募集资金须按募集文件所列用途使用,变更须经股东会决议。资金存放于专项账户,实行三方监管协议,到账后一个月内签署并公告。使用须履行审批程序,不得用于财务性投资或变相改变用途。闲置资金可现金管理或补充流动资金,须经董事会审议并公告。超募资金用于补流或还贷的,须经董事会、股东会审议通过,并承诺不进行高风险投资。募投项目变更、转让或置换须经董事会审议并公告,重大事项提交股东会。董事会每半年核查项目进展并披露,独立董事及审计委员会可聘请会计师鉴证。本办法适用于子公司项目,违规者追责,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施行。
审计委员会为董事会下设机构,对董事会负责,由三名董事组成,独立董事占二分之一以上,至少一名为会计专业人士。负责审核财务信息及披露、监督内外部审计与内部控制,评估内控有效性,协调审计沟通,提议召开股东会,审批股东召开临时股东会请求等。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会议,决议需成员过半数通过,审议意见须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可聘请中介提供专业意见,公司为其履职提供条件。本细则自董事会决议通过之日起生效,解释权归董事会。
董事会秘书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和董事会负责,是公司与上交所的指定联络人。由董事长提名,董事会聘任或解聘,须具备专业知识、经验及交易所认可资格。存在《公司法》禁止任职情形、被监管机构采取禁入措施、近三年受处罚或谴责者不得担任。职责包括信息披露、公司治理、投资者关系、股权管理、再融资及并购重组筹划、合规培训等。公司为其履职提供便利,相关人员应配合。空缺期间由董事或高管代行,超三个月由法定代表人代行。本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施行。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由两名独立董事和一名董事组成,召集人由独立董事担任。负责研究制定董事及高管的考核标准并进行考核,制定和审查薪酬政策与方案,就薪酬、股权激励、员工持股计划等向董事会提出建议。董事会未采纳建议时需记载理由并披露。董事薪酬计划须经董事会同意后提交股东会审议,高管薪酬方案由董事会批准。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决议须全体委员过半数通过。会议记录由董事会秘书保存,委员负有保密义务。本细则自董事会决议通过之日起施行,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公司规范内幕信息管理,维护信息披露公平。董事会为管理机构,董事长为主要责任人,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协调。内幕信息包括经营方针、重大投资、重要合同、重大诉讼等未公开信息。知情人包括董事、高管、持股5%以上股东及相关人员。公司须在信息披露前填写知情人档案,记录知悉时间、方式、内容等,并在披露后5个交易日内报送上交所。重大事项需制作进程备忘录并签字确认。知情人负有保密义务,禁止内幕交易。违规者追责,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施行。
公司规范董事离职程序,确保治理稳定。适用于任期届满、辞职、被解职等情形,遵循合法合规、公开透明、平稳过渡原则。董事辞职需提交书面报告,公司应在两日内披露。若辞职导致董事会成员低于法定人数,原董事须继续履职至补选完成。股东会可提前解除非职工代表董事职务,须过半数表决通过,并允许申辩。职工代表董事由职工代表大会解除。离职董事须五日内完成交接,继续履行未完成承诺,保密义务持续有效。离职后六个月内不得转让股份,任期内每年减持不超过25%。公司保留追责权利。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实施。
公司建立突发事件应急机制,降低对经营、财务及声誉的影响。突发事件分为治理类、经营类、环境类和信息类,涵盖大股东风险、重大诉讼、经营恶化、自然灾害、股价异动、不实报道等。设立应急处置领导小组,董事长任组长,负责决策、指挥、信息发布及对外沟通。制度明确预警预防、信息报告、应急处置、信息披露、保密要求及奖惩机制。发生信息泄露或不实报道时,须及时报告、澄清并追责。本制度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施行,解释权归董事会。
提名委员会为董事会下设机构,由三名董事组成,独立董事占二分之一以上,召集人由独立董事担任。负责拟定董事及高管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对人选进行遴选、审核,并就董事提名、高管聘任等向董事会提出建议。董事会未采纳建议的,需在决议中说明理由并披露。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须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出席,决议经全体成员过半数通过。会议记录由董事会办公室归档,与会人员负有保密义务。本细则自董事会通过之日起生效,解释权归董事会。
公司设立战略、审计、提名、薪酬与考核四个专门委员会,成员由董事组成,由董事长或董事提名并经董事会选举产生,任期与董事一致。战略委员会由五名董事组成(含两名独立董事),召集人由董事长担任;审计、提名、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各由三名董事组成(均含两名独立董事),召集人由独立董事担任。各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提交提案供审议。审计委员会相关事项须经其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提名委员会负责董事及高管人选遴选与审核。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制定薪酬政策与考核标准。会议需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出席,决议须过半数通过,关联议题应回避。会议记录保存至少十年,委员负有保密义务。本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独立董事应独立履职,维护公司整体利益和中小股东权益。独立董事占比不低于董事会成员三分之一,至少含一名会计专业人士,原则上最多在三家上市公司兼任。须具备五年以上相关工作经验,每年现场工作时间不少于十五日,并提交年度述职报告。公司应为独立董事履职提供知情权、工作支持及费用保障。独立董事可行使特别职权,如独立聘请中介机构、提议召开董事会等,需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制度明确提名、选举、更换程序及任职条件,禁止存在利害关系人员担任。本制度自股东会通过之日起施行。
规范董事会议事方式和决策程序,提升科学决策水平。董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两次会议,由董事长召集,提前十日通知全体董事。临时会议在特定情形下召开,提议需提交书面材料。董事会职权包括决定经营计划、投资方案、高管聘任、对外投资、关联交易等,并建立严格审查和决策程序。重大投资项目需专家评审并报股东会批准。会议应有过半数董事出席,表决实行一人一票,决议须经全体董事过半数通过。涉及关联关系的董事应回避表决。会议记录、决议公告、档案保存等均有明确规定。本规则经股东会批准后生效,由董事会解释。
股东会分年度和临时会议,年度会议每年召开一次,临时会议在特定情形下两个月内召开。董事会负责召集,独立董事、审计委员会或持股10%以上股东符合条件时可提议或自行召集。会议提案需属职权范围,单独或合计持股1%以上股东可在会前十日提交临时提案。会议通知须提前二十日(年度)或十五日(临时)公告。表决实行普通决议(过半数通过)和特别决议(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涉及关联交易时关联股东应回避表决。会议决议应及时公告,律师应对会议合法性出具意见。本规则自股东会批准之日起施行,由董事会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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