截至2025年10月13日收盘,永泰能源(600157)报收于1.74元,上涨1.16%,换手率5.91%,成交量1288.39万手,成交额22.01亿元。
10月13日主力资金净流入7845.37万元,占总成交额3.56%;游资资金净流出8654.12万元,占总成交额3.93%;散户资金净流入808.75万元,占总成交额0.37%。
永泰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2025年10月11日召开第十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应参与表决董事8人,实际参与8人,会议合法有效。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取消监事会、修改《公司章程》及修订相关制度的议案,决定不再设置监事会,其职权由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行使,并对《公司章程》及相关议事规则、管理制度进行修订,包括《股东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等,同时制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管理制度》《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事务管理制度》。部分制度仅作非实质性修订。其中关于取消监事会、修改《公司章程》等四项议案将提交公司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董事会同时审议通过召开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会议将于2025年10月28日以现场和网络投票方式召开,审议前述议案。
证券代码:600157 证券简称:永泰能源 公告编号:临2025-049。永泰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十二届监事会第十三次会议于2025年10月11日以通讯方式召开,应参与表决监事3人,实参与表决监事3人。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取消监事会并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表决结果为同意3票、反对0票、弃权0票。根据《公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25年修订)》等规定,公司不再设置监事会,其职权由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行使。公司将按程序修订《公司章程》,原监事会相关制度自修订生效之日起废止。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5年10月13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的相关公告。
证券代码:600157 证券简称:永泰能源 公告编号:临2025-051
永泰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会议由董事会召集,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方式,现场会议于2025年10月28日14时30分在山西省太原市小店区亲贤北街9号双喜广场26层公司会议室召开。网络投票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时间为2025年10月28日交易时段及互联网平台9:15-15:00。股权登记日为2025年10月21日。审议事项包括取消监事会并修改《公司章程》、修订《股东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募集资金管理及使用制度》等议案。其中第1.01至1.03项为特别决议议案。登记时间为2025年10月23日至24日。联系方式:永泰能源证券事务部,电话0351-8366507、8366511。
永泰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2025年10月11日召开董事会及监事会会议,审议通过取消监事会、修改《公司章程》及修订相关制度的议案。公司不再设置监事会,其职权由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行使。本次修订将“股东大会”统一调整为“股东会”,删除“监事”相关条款,并对《公司章程》及相关制度进行相应修改。修订内容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公司对全体监事在任职期间的勤勉尽责表示感谢。
永泰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制定外部信息使用人管理制度,旨在规范定期报告及重大事项在编制、审议和披露期间对外部信息使用人的管理。制度所称信息指对公司股票交易价格可能产生重大影响的信息,包括定期报告、财务数据、重大事项等。公司董事、高管及相关人员在信息未披露前负有保密义务,禁止通过任何形式向外界泄露。向外部信息使用人报送信息需基于法律法规,且时间不得早于业绩快报披露时间,内容不得超出业绩快报范围。外部信息使用人须履行保密义务,并作为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无法律依据的信息报送请求应予拒绝。外部信息使用人不得泄露未公开信息,不得利用该信息买卖公司证券或建议他人交易。若因泄密导致公司损失,公司将依法追究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自审议通过之日起施行。
永泰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管理制度经2025年10月11日第十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修订。制度依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制定,旨在规范内幕信息管理,加强保密工作,建立健全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内幕信息指涉及公司经营、财务或对公司证券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信息,范围包括重大投资、资产变动、定期报告、重大诉讼、股权结构变化等。内幕信息知情人包括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5%以上股东及其相关人员、中介机构等。公司需在内幕信息公开披露前登记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并在披露后5个交易日内报送上海证券交易所。制度明确内幕信息保密义务,禁止内幕交易,违规者将被追责并报送监管机构。档案保存期限不少于10年。
永泰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制定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旨在加强与投资者的信息沟通,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提升公司投资价值和治理水平。公司遵循合规性、平等性、主动性、诚实守信原则,开展信息披露、股东权利行使、诉求处理等工作。工作对象包括投资者、分析师、媒体及监管机构等。公司通过公告、股东会、业绩说明会、网站、电话等多种方式与投资者沟通。董事会秘书负责投资者关系管理,证券事务部具体执行。公司设立投资者联系电话、邮箱,保障沟通畅通。严禁泄露未公开重大信息,禁止内幕交易、选择性披露等行为。制度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施行,解释权归公司董事会。
永泰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投资管理制度经2025年10月11日第十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修订。制度旨在加强投资管理,规范投资行为,降低风险,提高收益,保护公司和投资者利益。投资范围包括兴办企业、购买证券、追加投资、收购兼并等。公司投资实行分级决策,由股东会、董事会、总经理班子依权限行使决策权。经营管理部为归口管理部门,负责项目策划、论证、实施与监管。对外投资需经批准,签订合同,资金来源包括收益、自有资金及融资。投资资产须登记于公司名下,严禁个人名义持有。建立联合控制制度,定期盘点检查,确保资产安全。处置投资须经审批,信息披露遵照监管规定执行。本制度由董事会解释,自审议通过之日起施行。
永泰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制定《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事务管理制度》,旨在规范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行为,确保依法合规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保护投资者权益。制度依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制定。公司和信息披露义务人应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披露信息,不得滥用暂缓或豁免披露规避义务,不得实施内幕交易等违法行为。涉及国家秘密或商业秘密的信息,符合条件的可暂缓或豁免披露,但须履行内部审核程序。已暂缓或豁免的信息在原因消除、难以保密或已泄露时应及时披露。公司建立责任追究机制,对违规行为追究相关人员责任。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永泰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制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管理制度》,规范相关人员离职程序,确保公司治理稳定。制度适用于董事(含独立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因任期届满、辞任、被解除职务等原因离职的情形,遵循合法合规、公开透明、平稳过渡、保护股东权益原则。董事辞职需提交书面报告,公司应在2个交易日内披露相关信息。若辞职导致董事会成员低于法定人数,原董事需继续履职至补选完成。公司可在董事出现法定不得任职情形时依法解除其职务,股东会可提前解任董事,但需提供理由并允许申辩。离职人员须在2个交易日内申报个人信息,5日内完成工作交接,继续履行任职期间的公开承诺,保守公司商业秘密。离职后6个月内不得转让所持股份,任期届满前离职的,在任期内及期满后6个月内每年减持不得超过持股总数的25%。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永泰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修订关联交易管理制度,规范关联交易行为,确保合法、公允、合理,维护公司和股东权益。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子公司,明确关联法人、关联自然人及关联交易的认定标准。关联交易决策按金额分级审批:小额交易由法定代表人签署;达到一定标准需独立董事同意并董事会审议披露;重大交易还需股东大会审议。为关联人提供担保均须董事会审议通过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关联交易定价应公允,优先参考市场价格。日常关联交易可预计总额并履行相应程序,超预计金额需重新审议。部分单方面获益、现金认购、公开招标等情形可免于按关联交易披露。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实施。
永泰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制定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工作细则,旨在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发挥独立董事作用,保护投资者权益。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由全体独立董事参加,会议召开应提前三天通知,可采取通讯表决方式,半数以上独立董事可提议召开临时会议。会议需半数以上独立董事出席,参会者应亲自出席或书面委托他人代为出席。会议由过半数独立董事推举召集人主持。涉及关联交易、承诺变更、公司被收购决策等事项须经专门会议讨论并获过半数独立董事同意后提交董事会。独立董事行使特别职权前亦需经专门会议讨论。会议应记录讨论事项、依据、合规性、对中小股东权益影响及结论性意见。独立董事应发表明确意见,会议记录须签字确认并保存至少十年。公司应提供必要工作条件和支持,并承担相关费用。参会独立董事负有保密义务。本细则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实施。
永泰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规定,独立董事应具备独立性,不得在公司及关联单位任职或存在利害关系,且每年需自查独立性。独立董事占比不低于董事会成员的三分之一,至少含一名会计专业人士,并在审计、提名、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中占多数并任召集人。独立董事每届任期不超过六年,可连任。公司应为独立董事履职提供保障,包括知情权、工作条件和费用支持。独立董事每年现场工作时间不少于十五日,须提交年度述职报告。涉及关联交易、财务报告、人事任免等重大事项须经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本制度经公司股东会批准后实施。
永泰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制定担保管理办法,旨在加强对外担保管理,防范风险,确保资产安全。公司仅对合法独立法人提供担保,不得为自然人担保。全资、控股及参股子公司对外担保视同公司行为,须遵守本办法。对外担保需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原则,由公司统一管理,未经批准不得擅自担保。为控股股东、关联方、参股公司等提供担保的,被担保方须提供具备实际承担能力的反担保。担保须经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关联方应回避表决。融资管理部负责资信调查与风险评估,证券事务部负责信息披露。担保合同须书面签订,明确主债权、期限、方式、范围等,并依法办理登记。公司严禁越权担保,违者追责。本办法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实施,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永泰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修订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旨在规范信息披露工作,确保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度建立与实施,董事长为信息披露第一责任人,董事会秘书负责具体事务。信息披露包括定期报告(年度、中期、季度报告)和临时报告,重大事件需及时披露。公司应通过指定媒体披露信息,禁止提前泄露。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对信息披露负有保密义务,违规将追责。制度还明确了信息传递、审批、披露流程及档案管理等内容,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施行。
永泰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年报工作制度经2025年10月11日第十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修订。该制度旨在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强化信息披露,发挥独立董事在年报编制与披露中的作用。独立董事应勤勉尽责,参与公司经营情况汇报和重大事项实地考察,并与年审注册会计师沟通审计问题。公司总会计师需在年审会计师进场前向独立董事提交审计安排。独立董事有权查阅相关材料,对董事会审议事项进行审慎判断,必要时可提议延期或拒绝出席。经多数独立董事同意,可独立聘请外部机构审计或咨询,费用由公司承担。独立董事须对年报签署书面确认意见,如有异议应陈述理由并披露。还应编制《独立董事年度述职报告》,在年度股东大会上报告履职情况。独立董事在年报相关工作中负有保密义务。董事会秘书负责协调独立董事履职。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改,自审议通过后生效。
永泰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年报工作规程经2025年10月11日第十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修订。该规程旨在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强化信息披露,确保年报真实、准确、完整。审计委员会需在年报编制中履职尽责,审阅财务会计报表,督促会计师事务所按时提交审计报告,并与年审注册会计师沟通,重点关注重大会计审计问题及舞弊风险。年度审计完成后,审计委员会应审议财务报告,形成决议提交董事会。同时,须提交会计师事务所年度审计工作总结及下年度续聘或改聘议案。如在审计期间改聘会计师事务所,应评估执业质量,判断改聘理由充分性,经董事会、股东会决议,并允许被改聘机构陈述意见。审计委员会成员负有年报保密义务。本规程由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改,自审议通过后生效。
永泰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工作细则经2025年10月11日第十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修订。公司董事会下设战略、审计、提名、薪酬与考核四个专门委员会,各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战略委员会由董事长担任召集人,研究公司长期发展战略、重大投资融资及资本运作等事项。审计委员会由独立董事占多数,至少一名为专业会计人士,负责审核财务报告、监督内外部审计、内部控制及关联交易等。提名委员会负责拟定董事、高管选聘标准,审查候选人资格。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制定董事及高管薪酬方案、绩效考核及股权激励计划。各委员会决策均需经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委员会会议须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出席,决议经全体成员过半数通过。本细则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施行,由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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