截至2025年9月16日收盘,本立科技(301065)报收于24.2元,上涨2.02%,换手率2.0%,成交量1.73万手,成交额4140.85万元。
资金流向
9月16日主力资金净流出68.08万元;游资资金净流出60.52万元;散户资金净流入128.59万元。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与监事会关于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激励对象名单(截至授予日)的核查意见
浙江本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与监事会就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激励对象名单(截至授予日)出具核查意见。经核查,本次激励对象均未出现《管理办法》第八条及《上市规则》第8.4.2条规定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情形,不包含独立董事、监事、持股5%以上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及外籍员工。激励对象具备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任职资格,符合激励对象条件及公司《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范围,主体资格合法、有效。授予日为2025年9月15日,授予价格为11.46元/股,向68名激励对象授予196.00万股限制性股票。公司2025年激励计划规定的授予条件已成就。
第四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决议公告
证券代码:301065 证券简称:本立科技 公告编号:2025-036
浙江本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于2025年9月15日以现场结合通讯方式召开,会议由董事长吴政杰主持,应出席董事7人,实际出席7人。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向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确定授予日为2025年9月15日,以11.46元/股的价格向68名激励对象合计授予196.00万股限制性股票。该议案获4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关联董事孙勇、潘凯宏、罗臣回避表决。会议程序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决议合法有效。具体内容详见巨潮资讯网相关公告。
第四届监事会第九次会议决议公告
浙江本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四届监事会第九次会议于2025年9月15日以现场方式召开,应到监事3人,实到3人,会议由监事会主席钱沛良主持,会议程序合法有效。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向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监事会认为激励对象具备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任职资格,符合激励条件,主体资格合法有效,授予日及授予条件符合相关规定。监事会同意以2025年9月15日为授予日,以11.46元/股的价格向68名激励对象合计授予196.00万股限制性股票。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披露于巨潮资讯网的公告。表决结果: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北京海润天睿律师事务所关于浙江本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相关事项的法律意见书
浙江本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已履行必要程序。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审议通过相关议案,并提交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2025年9月15日,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确定以2025年9月15日为授予日,向68名激励对象授予196万股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为11.46元/股。监事会及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激励对象名单进行核查,确认其资格合法有效。公司未发生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情形,激励对象亦未发生不得参与股权激励的情形。本次授予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及《激励计划(草案)》相关规定。公司已履行现阶段信息披露义务。
关于向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公告
浙江本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2025年9月15日向68名激励对象授予196.00万股第二类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为11.46元/股。本次激励计划有效期最长不超过36个月,归属期分别为自授予日起12个月后和24个月后,每次归属比例均为50%。激励对象需满足公司层面和个人层面的业绩考核要求方可归属。公司层面考核以2025年和2026年营业收入及净利润为目标,个人层面考核结果分为A、B、C、D四个等级,对应不同归属比例。本次激励计划不包括独立董事、监事、持股5%以上股东及其关联方。资金来源为激励对象自筹,公司不提供财务资助。相关会计成本将在2025年至2027年间摊销。
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截至授予日)
浙江本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截至授予日)显示,本次激励计划合计授予限制性股票196.00万股,占公司股本总额的1.85%。其中,孙勇获授6.50万股,占授予总量的3.32%;潘凯宏获授8.00万股,占比4.08%;潘朝阳获授5.00万股,占比2.55%;王佳佳获授8.00万股,占比4.08%;盛孟均获授5.00万股,占比2.55%;罗臣获授7.50万股,占比3.83%。中层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业务)骨干共62人,合计获授156.00万股,占比79.59%。本次激励对象不包括独立董事、监事、持股5%以上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及外籍员工。所有激励对象通过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股票累计未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1%,全部激励计划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不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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