截至2025年9月11日收盘,安杰思(688581)报收于75.99元,上涨2.26%,换手率2.29%,成交量9471.0手,成交额7061.39万元。
资金流向
9月11日主力资金净流入520.25万元,占总成交额7.37%;游资资金净流出226.07万元,占总成交额3.2%;散户资金净流出294.18万元,占总成交额4.17%。
股东增减持
9月11日安杰思发布公告《安杰思:安杰思关于股东减持股份结果公告》,其股东杭州天堂硅谷创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宁波天堂硅谷正汇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于2025年7月17日至2025年9月10日间合计减持162.27万股,占公司目前总股本的2.0039%,变动期间该股股价上涨12.3%,截止9月10日收盘报74.31元。
杭州安杰思医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2025年9月12日发布公告,股东宁波天堂硅谷正汇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在2025年7月3日披露减持计划,拟减持不超过1,622,7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2.0039%。截至2025年9月10日,天堂硅谷通过集中竞价交易减持809,700股,占总股本0.9999%;通过大宗交易减持813,000股,占总股本1.0040%;合计减持1,622,700股,占总股本2.0039%,减持计划已实施完毕。减持价格区间为70.47~84.67元/股,减持总金额128,741,015.37元。减持后,天堂硅谷不再持有公司股份。
安杰思第三届第三次职工代表大会决议公告
杭州安杰思医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2025年9月10日召开第三届第三次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以下事项:一、根据《公司法》及相关监管规定,公司不再设置监事会和监事,监事会职权由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履行,免去时百明先生职工代表监事职务。二、同意韩春琦先生因内部工作调整辞去职工代表董事及董事会专门委员会相应职务,其辞职后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三、选举时百明先生为第三届董事会职工代表董事,任期至第三届董事会任期届满。时百明先生现任公司新项目部总监、设备研发中心总监及子公司杭安医学科技(杭州)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兼研发中心经理,未直接持有公司股份,符合董事任职条件。公司对韩春琦、时百明在原职务上的勤勉履职表示感谢。
安杰思第三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决议公告
杭州安杰思医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于2025年9月10日召开,审议通过多项议案。会议决定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二个归属期及预留授予部分第一个归属期符合归属条件,分别有64名和18名激励对象可归属10.38万股和3.95万股。因权益分派实施完毕,调整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作废81,832股已授予但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涉及离职人员及考核未达标对象。会议同意取消监事会,由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行使监事会职权,修订《公司章程》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同时审议通过制定、废止、修订部分公司治理制度的议案,并提请召开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时间为2025年9月26日。
安杰思第三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决议公告
杭州安杰思医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于2025年9月10日召开,审议通过多项议案。监事会认为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二个归属期及预留授予部分第一个归属期的归属条件已成就,同意办理相关归属事宜。鉴于公司2024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完毕,同意对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进行调整。同意作废部分已授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为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同意取消监事会及监事设置,监事会职权由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行使,相应废止监事会议事规则,修订公司章程及相关治理制度。上述第四项议案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所有议案均获全票通过。
安杰思关于召开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杭州安杰思医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将于2025年9月26日13时30分在杭州市临平区兴中路389号三楼302会议室召开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方式,网络投票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时间为当日交易时间段及9:15-15:00。股权登记日为2025年9月17日。会议审议《关于取消监事会并修订<公司章程>及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议案》和《关于制定、废止、修订部分公司治理制度的议案》,均为特别决议议案。股东可现场或通过信函、传真、邮件方式登记,截止时间为2025年9月25日17:00。联系人:杜新宇,电话:0571-88775216,邮箱:duxy@bioags.com。会议会期半天,费用自理。
安杰思关于取消监事会并修订《公司章程》及制定、废止、修订部分公司治理制度的公告
杭州安杰思医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2025年9月10日召开董事会及监事会会议,审议通过取消监事会并修订《公司章程》及相关治理制度的议案。公司决定取消监事会,原监事会职权由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行使,废止《监事会议事规则》。《公司章程》多项条款修订,包括法定代表人定义、股东权利、董事会职权、审计委员会职责等内容。同时修订《股东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等多项治理制度,制定《市值管理制度》《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管理制度》等新制度,废止《监事会议事规则》《监事会薪酬管理办法》。相关修订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最终以工商登记为准。
安杰思关于更换职工代表董事的公告
杭州安杰思医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2025年9月5日收到职工代表董事韩春琦先生的辞职报告,因其公司内部工作调整,辞去职工代表董事及董事会专门委员会职务,辞职后继续担任公司副总经理。该辞职不影响董事会正常运作。公司于2025年9月10日召开第三届第三次职工代表大会,选举时百明先生为第三届董事会职工代表董事,任期与第三届董事会一致。时百明先生现任公司新项目部总监、设备研发中心总监及子公司杭安医学科技(杭州)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兼研发中心经理,未直接持有公司股份,符合董事任职条件。韩春琦先生持有公司股份2,520股,将继续履行相关减持规定及公开承诺。
安杰思关于作废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已授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的公告
杭州安杰思医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2025年9月10日召开董事会及监事会会议,审议通过作废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已授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因2名激励对象离职,其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17,150股限制性股票作废。此外,首次授予部分有9名激励对象个人绩效考核等级为D,预留授予部分有1名激励对象考核等级为D,合计44,709股和19,973股分别因个人绩效不达标被作废。本次共作废限制性股票81,832股。公司表示此次作废不会对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实质性影响,监事会及法律顾问均认为相关事项合法合规。
安杰思关于调整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公告
杭州安杰思医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2025年9月10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及第三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调整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因公司2024年年度权益分派方案已实施完毕,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13.735元(含税),根据相关规定,对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授予价格进行调整。调整后授予价格由48.96元/股变为47.59元/股。本次调整经董事会审议通过,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监事会及律师事务所均认为本次调整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激励计划(草案)》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公司已履行相应信息披露义务。
安杰思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价格调整、首次授予部分第二个归属期及预留授予部分第一个归属期条件成就、作废部分限制性股票相关事项的法律意见
杭州安杰思医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价格调整为47.59元/股,首次授予部分第二个归属期及预留授予部分第一个归属期归属条件已成就。首次授予部分可归属人数64人,可归属数量10.3761万股;预留授予部分可归属人数18人,可归属数量3.9524万股。因激励对象离职及个人绩效考核未达标,合计作废81,832股限制性股票。公司层面2024年营业收入6.36亿元,净利润2.93亿元,达到业绩考核目标,归属比例为100%。相关事项已获董事会、监事会审议通过,独立董事发表同意意见,符合《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规定。
安杰思关于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二个归属期及预留授予部分第一个归属期名单的核查意见
杭州安杰思医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关于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二个归属期及预留授予部分第一个归属期名单的核查意见:除2名激励对象因离职丧失资格,10名激励对象绩效考核不达标,不符合归属条件外,本次拟归属的64名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和18名预留授予激励对象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资格和激励对象条件,主体资格合法有效,归属条件已成就。监事会同意该等激励对象办理归属,对应限制性股票归属数量合计14.3285万股,事项符合相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
安杰思关于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二个归属期及预留授予部分第一个归属期符合归属条件的公告
证券代码:688581 证券简称:安杰思 公告编号:2025-052
杭州安杰思医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2025年9月10日召开董事会及监事会,审议通过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二个归属期及预留授予部分第一个归属期符合归属条件的议案。本次拟归属数量为14.3285万股,其中首次授予部分10.3761万股,涉及64人;预留授予部分3.9524万股,涉及18人。归属股票来源为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A股普通股。归属条件均已成就,公司层面业绩考核达标,个人绩效考核合规。授予价格为47.59元/股。公司监事会及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均确认归属条件满足,同意办理相关归属手续。法律意见书认为本次归属事项合法合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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