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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动态】江阴银行新增15件判决结果,涉及返还原物纠纷、信用卡纠纷等

来源:证券之星诉讼公示 2025-08-31 07:24: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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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之星消息,根据企查查数据显示,近日公布了15件江阴银行(002807)作为相关当事人的判决书,详细内容如下:

案号:(2024)苏0281民初10856号


  • 标题:返还原物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 审理法院: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
  • 案由:返还原物纠纷
  • 裁判结果:准许甲公司撤回起诉。
  • 当事人信息:
    •     原告:甲公司
    •     被告:某银行
  • 判决日期:2024年9月2日

案号:(2024)苏0281民初11429号
  • 标题:返还原物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 审理法院: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
  • 案由:返还原物纠纷
  • 裁判结果:准许甲公司撤回起诉。
  • 当事人信息:
    •     原告:甲公司
    •     被告:某银行
  • 判决日期:2024年9月4日

案号:(2024)苏0281民初7944号
  • 标题:信用卡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 审理法院: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
  • 案由:信用卡纠纷
  • 裁判结果:吴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归还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63379.46元、利息15425.18元、违约金471.63元,及自2021年9月26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以本金63379.46元为基数按照透支年利率18%计算的逾期利息,及自2020年6月26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每月最低还款未还部分的5%计算的违约金;以上利息、违约金之和以年利率24%为限。
  • 当事人信息:
    •     原告: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苏江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被告:吴某
  • 判决日期:2024年7月5日

案号:(2024)苏0281民初8285号
  • 标题: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 审理法院: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
  • 案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裁判结果:一、承某、赵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归还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51万元、利息22505.17元,自2024年6月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以本金51万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7.2%上浮50%计算的罚息。
  • 当事人信息:
    •     原告: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苏江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被告:赵某
    •     被告:承某
  • 判决日期:2024年7月8日

案号:(2024)苏0281民初8290号
  • 标题: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 审理法院: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
  • 案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裁判结果:一、卞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归还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252315.45元、利息6741.32元,自2024年6月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以本金252315.45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8.4%上浮50%计算的罚息。
  • 当事人信息:
    •     原告: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苏江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被告:卞某
  • 判决日期:2024年7月5日

案号:(2024)苏0281民初8464号
  • 标题: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 审理法院: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
  • 案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裁判结果:刘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归还某银行借款本金19万元、利息1453.5元、罚息15770.48元、复利120.64元,自2024年5月9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以本金19万元、利息1453.5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9.18%上浮50%计算的罚息、复利。
  • 当事人信息:
    •     原告:某银行
    •     被告:刘某
  • 判决日期:2024年7月10日

案号:(2024)苏0281民初8500号
  • 标题: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 审理法院: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
  • 案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裁判结果:陈某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归还某银行借款本金143577.37元、罚息9416.58元,自2024年4月16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以本金143577.37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6.552%上浮50%计算的罚息。
  • 当事人信息:
    •     原告:某银行
    •     被告:陈某某
  • 判决日期:2024年7月10日

案号:(2024)苏0281民初8502号
  • 标题: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 审理法院: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
  • 案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裁判结果:姜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归还某银行借款本金30万元、利息1200元、罚息10980元、复利43.92元,自2024年5月8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以本金30万元、利息1200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4.8%上浮50%计算的罚息、复利。
  • 当事人信息:
    •     原告:某银行
    •     被告:姜某
  • 判决日期:2024年7月10日

案号:(2024)苏0281民初9212号
  • 标题: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 审理法院: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
  • 案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裁判结果:姬某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归还某银行借款本金79800元、利息289.71元、罚息3127.1元、复利0.73元以及自2024年6月19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以本金79800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7.596%上浮50%计收的罚息、以利息289.71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7.596%上浮50%计收的复利。
  • 当事人信息:
    •     原告:某银行
    •     被告:姬某某
  • 判决日期:2024年7月18日

案号:(2024)苏0281民初9225号
  • 标题: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 审理法院: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
  • 案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裁判结果:杨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归还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48514.99元、利息5346.96元、罚息5318元、复利835.97元以及自2024年1月4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以本金48514.99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14.976%上浮50%计收的罚息、以利息5346.96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14.976%上浮50%计收的复利。
  • 当事人信息:
    •     原告: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苏江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被告:杨某
  • 判决日期:2024年7月18日

案号:(2024)苏0281民初9230号
  • 标题: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 审理法院: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
  • 案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裁判结果:巴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归还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68441.76元、利息2990.17元、罚息1030.02元、复利120.46元以及自2024年3月28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以本金68441.76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6.192%上浮50%计收的罚息、以利息2990.17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6.192%上浮50%计收的复利。
  • 当事人信息:
    •     原告: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苏江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被告:巴某
  • 判决日期:2024年7月19日

案号:(2024)苏0281民初9234号
  • 标题: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 审理法院: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
  • 案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裁判结果:杨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归还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157017.07元、利息5484.48元、罚息5056.24元、复利256.34元以及自2024年3月28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以本金157017.07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6.60024%上浮50%计收的罚息、以利息5484.48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6.60024%上浮50%计收的复利。
  • 当事人信息:
    •     原告: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苏江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被告:杨某
  • 判决日期:2024年7月18日

案号:(2024)苏0281民初9240号
  • 标题: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 审理法院: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
  • 案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裁判结果:黄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归还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200000元、利息3847.8元、罚息5800.12元、复利112.79元以及自2024年6月19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以本金200000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6.00012%上浮50%计收的罚息,以利息3847.8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6.00012%上浮50%计收的复利。
  • 当事人信息:
    •     原告: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苏江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被告:黄某
  • 判决日期:2024年7月18日

案号:(2024)苏0281民初9242号
  • 标题: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 审理法院: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
  • 案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裁判结果:一、陈某乙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归还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7149.04元、利息458.75元、罚息142.06元、复利26.28元以及自2024年3月28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以本金7149.04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9.18%上浮50%计收的罚息、以利息458.75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9.18%上浮50%计收的复利; 二、陈某乙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归还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160112元、利息827.25元、罚息11457.35元、复利59.2元以及自2024年3月28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以本金160112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6.2%上浮50%计收的罚息、以利息827.25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6.2%上浮50%计收的复利。
  • 当事人信息:
    •     原告: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苏江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被告:陈某乙
  • 判决日期:2024年7月18日

案号:(2024)苏0281民初9784号
  • 标题:返还原物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 审理法院: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
  • 案由:返还原物纠纷
  • 裁判结果:某银行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返还江阴市某建材门市部票据利益10万元。
  • 当事人信息:
    •     原告:江阴市某建材门市部(江阴市富宝建材门市部)
    •     被告:某银行
  • 判决日期:2024年8月6日

数据来源:企查查(当事人公司/机构全名是通过与相关诉讼立案主体关联获取的)

以上内容为证券之星据公开信息整理,由AI算法生成(网信算备310104345710301240019号),不构成投资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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