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之星消息,根据企查查数据显示,近日公布了2件无锡银行(600908)作为相关当事人的判决书,详细内容如下:
案号:(2025)苏0211民初4918号
- 标题: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 审理法院: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
- 案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裁判结果:一、被告某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立即向原告某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归还借款本金46666.62元,并支付期内欠息1626.33元、逾期罚息(截至2024年11月17日为3888.85元,自2024年11月18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以借款本金46666.62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0.332%再上浮50%计算); 二、被告某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立即向原告某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归还借款本金69300元,并支付期内欠息4508.8元、逾期罚息(截至2024年11月17日为2850.7元,自2024年11月18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以借款本金693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0.5912%再上浮50%计算); 三、被告某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立即向原告某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归还借款本金21400.7元,并支付期内欠息1020.45元、逾期罚息(截至2024年11月17日为399.88元,自2024年11月18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以借款本金21400.7元为基数,按年利率9.9108%再上浮50%计算); 四、被告某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立即向原
- 当事人信息:
- 原告:某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被告:张某
- 被告:某科技有限公司(无锡新仁丰科技有限公司)
- 判决日期:2025年4月23日
案号:(2025)苏0211民初4925号
- 标题: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 审理法院: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
- 案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裁判结果:一、被告顾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立即向原告某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归还借款本金200000元,并支付期内欠息5408.53元、逾期罚息(自2025年2月20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以借款本金200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6.45%再上浮50%计算)、期内欠息之复利(自2025年2月20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以期内欠息5408.53元为基数,按年利率6.45%再上浮50%计算); 二、被告顾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立即向原告某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支付律师代理费2万元; 三、驳回原告某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 当事人信息:
- 原告:某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被告:顾某
- 判决日期:2025年4月23日
数据来源:企查查(当事人公司/机构全名是通过与相关诉讼立案主体关联获取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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