截至2025年7月25日收盘,大龙地产(600159)报收于2.88元,下跌0.35%,换手率1.57%,成交量13.0万手,成交额3737.07万元。
7月25日,大龙地产主力资金净流入720.58万元,占总成交额19.28%;游资资金净流出349.47万元,占总成交额9.35%;散户资金净流出371.11万元,占总成交额9.93%。
北京市大龙伟业房地产开发股份有限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于2025年7月25日以通讯表决方式召开,审议通过了《关于补充和修订公司章程及相关制度的议案》,涉及28项制度修订,其中9项需提交股东会审议。会议还审议通过了《关于召开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的议案》。
北京市大龙伟业房地产开发股份有限公司第九届监事会第十六次会议于2025年7月25日以现场表决方式召开,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不再设置监事会、监事的议案》,该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
北京市大龙伟业房地产开发股份有限公司将于2025年8月12日15点召开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会议地点为北京市顺义区府前东街甲2号公司会议室。会议将审议关于补充和修订公司章程及相关制度的议案及关于公司不再设置监事会、监事的议案。
根据修订后的《公司章程》,公司不再设置监事会、监事,由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行使《公司法》规定的监事会的职权。佟丽娜女士、焦金娜女士不再担任公司第九届监事会监事,佟丽娜女士不再担任公司第九届监事会主席。
董事会秘书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负责公司与证券交易所的联络,需具备财务、管理和法律专业知识,并取得董事会秘书资格证书。细则明确了董事会秘书的任职资格、禁止担任情形、聘任程序及职责范围,包括信息披露、投资者关系管理、会议筹备及记录等工作。
战略委员会由三名董事会成员组成,包括一名独立董事,由董事长担任主任委员。委员会主要职责是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规划、重大投资融资方案、资本运作、资产经营项目及其他影响公司发展的重大事项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公司章程明确了公司组织与行为规范,保护公司、出资人、职工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公司依照《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设立,注册资本为人民币83000.3232万元,法定代表人由董事会选举产生。章程还规定了股东权利与义务、董事会组成及职责、公司合并、分立、增资、减资、解散和清算等程序。
独立董事应在董事会中发挥决策、监督和专业咨询作用,不受公司及主要股东影响。独立董事需具备五年以上相关工作经验,每年在公司现场工作不少于十五日。公司董事会成员中至少三分之一为独立董事,其中至少一名会计专业人士。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制定公司董事及经理人员的考核标准并进行考核,制定、审查其薪酬政策与方案,并就相关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委员会由三名董事会成员组成,包括两名独立董事,设主任委员一名,由独立董事担任。
当出现涉及公司经营、财务或对证券市场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信息时,相关人员应及时向公司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报告。报告义务人包括公司总经理、各部门负责人、下属分公司或分支机构负责人、控股子公司董事和总经理、参股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等。
制度旨在杜绝控股股东及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的行为。公司设立领导小组,董事长为第一责任人,负责防范资金占用。内部审计部门定期核查关联方资金占用情况并向董事会汇报。
董事会议事规则明确了董事会的职权范围、议事方式、决策机制和程序,确保董事会高效运作。董事会由九名董事组成,设董事长一人,负责召集股东会并向其报告工作。
审计委员会由三名董事会成员组成,其中两名独立董事,一名为专业会计人士,负责内外部审计沟通、监督和核查。委员会主要职责包括审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监督评估内外部审计和内部控制。
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全资、控股子公司和分公司。关联交易包括购买或出售资产、对外投资、提供财务资助、担保、租赁等。关联交易定价应遵循独立交易原则,政府有指定价格的按指定价格,无指定价格的按市场第三方标准或成本加利润定价。
提名委员会负责拟定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对人选及其任职资格进行遴选审核并向董事会提出建议。委员会由三名董事组成,包括两名独立董事,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全体董事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制度旨在加强公司内幕信息管理,维护信息披露公平,保护投资者权益。公司应在内幕信息公开前填写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记录相关信息并确保其真实、准确、完整。
制度旨在规范相关人员离职管理,保障公司治理稳定,维护公司和股东合法权益。制度适用对象为公司董事(含独立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涵盖任期届满、辞职、被解除职务、退休等离职情形。
制度适用于公司总部及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进行风险投资需参照相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对外投资应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有利于公司可持续发展,确保投资安全。
制度适用于公司及下属子、分公司,明确反舞弊工作的宗旨、内控机制、舞弊概念及形式、责任归属、预防控制、举报调查、信息沟通、责任追究等内容。
制度适用于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涵盖其名下及信用账户内的本公司股份。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特定情形下不得减持股份,任职期间每年转让股份不得超过所持股份总数的25%。
制度适用于公司通过发行股票或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向投资者募集的资金。募集资金的使用应合法合规,确保投资风险可控。公司应审慎使用募集资金,保证其用途与发行申请文件承诺一致。
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其分公司、控股子公司、全资子公司。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公司董事、高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公司应履行信息披露基本义务,确保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公司设总经理一名,副总经理若干名,财务总监一名,均由董事会决定聘任和解聘。总经理全面主持公司经营业务和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向董事会报告工作。
制度适用于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财务部门负责人及其他与年报信息披露有关的工作人员。重大差错包括瞒报、错报、漏报等情况,导致年报出现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制度适用于公司总部及纳入合并报表范围的子公司。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应遵循平等、自愿、公平、诚信原则,不得被强制提供担保。对外担保需经董事会或股东会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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