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之星消息,根据企查查数据显示,近日公布了4件江苏银行(600919)作为相关当事人的判决书,详细内容如下:
案号:(2024)苏0104民初5457号
- 标题: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 审理法院:江苏省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
- 案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裁判结果:被告吴某乙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江某某某股份有限公司归还借款本金8997.81元及利息、罚息、复利(截至2024年5月25日利息、罚息、复利合计3841.38元,自2024年5月26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利息、罚息、复利按《个人消费某某合同》约定计收,总和以未还本金为基数,以年利率24%为限计算)。
- 当事人信息:
- 判决日期:2024年6月24日
案号:(2024)苏0104民初5623号
- 标题: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 审理法院:江苏省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
- 案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裁判结果:被告王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江某某某某某有限公司归还借款本金49574.41元及利息、罚息(截至2024年4月15日利息、罚息合计7165.74元,自2024年4月16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利息、罚息按《某某协议》约定计收,总和以未还本金为基数,以年利率24%为限计算)。
- 当事人信息:
- 判决日期:2024年6月24日
案号:(2024)苏0104民初5634号
- 标题: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 审理法院:江苏省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
- 案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裁判结果:被告王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江某某某某某有限公司归还借款本金26375.52元及利息、罚息(截至2024年4月15日利息、罚息合计7977.3元,自2024年4月16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利息、罚息按《某某协议》约定计收,总和以未还本金为基数,以年利率24%为限计算)。
- 当事人信息:
- 判决日期:2024年6月24日
案号:(2024)苏0104民初622号
- 标题: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 审理法院:江苏省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
- 案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裁判结果:一、被告孙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江苏某股份有限公司偿还借款本金77981元及利息、罚息、复利(利息、罚息、复利按《个人消费借呗•贷款合同》的约定自2021年1月2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总和以未还本金为基数,以年利率24%为限计算。
- 当事人信息:
- 原告:江苏某股份有限公司(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被告:孙某某
- 判决日期:2024年1月24日
数据来源:企查查(当事人公司/机构全名是通过与相关诉讼立案主体关联获取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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