截至2025年3月28日收盘,盛景微(603375)报收于36.86元,下跌1.5%,换手率3.76%,成交量2.04万手,成交额7547.79万元。
当日关注点
- 交易信息汇总:当日主力资金净流入486.3万元,占总成交额6.44%。
- 公司公告汇总:公司及子公司计划使用不超过2亿元闲置自有资金进行委托理财,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交易信息汇总
资金流向- 当日主力资金净流入486.3万元,占总成交额6.44%;游资资金净流出271.8万元,占总成交额3.6%;散户资金净流出214.49万元,占总成交额2.84%。
公司公告汇总
第二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决议公告
- 无锡盛景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于2025年3月28日召开,会议应出席董事5名,实际出席5名,其中2名董事通过通讯方式出席。会议由董事长张永刚先生主持,监事和高管列席。会议审议通过以下议案:
- 审议通过《关于公司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进行委托理财的议案》,同意公司及子公司使用最高额度不超过2亿元的部分闲置自有资金进行委托理财,资金可循环滚动使用,有效期为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12个月。该议案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 审议通过《关于募投项目延期的议案》,将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延期模块研发及产业化项目”及“研发中心建设项目”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时间延长至2027年3月。
- 审议通过《关于全资子公司拟对外投资暨关联交易的议案》,具体内容详见公司披露的相关公告,董事赵先锋回避表决。
- 审议通过《关于提请召开公司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会议的召集、召开和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
第二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决议公告
- 无锡盛景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第二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于2025年3月28日召开,应出席监事3名,实际出席3名,会议由监事会主席李彦铭先生主持,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会议审议通过两个议案:
- 审议通过《关于公司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进行委托理财的议案》,公司及子公司拟使用最高额度不超过2亿元(含本数)的闲置自有资金进行委托理财,用于投资风险可控、流动性好的理财产品,以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和现金管理收益。具体内容详见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的公告(公告编号:2025-013)。本议案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 审议通过《关于募投项目延期的议案》,监事会认为此次延期符合项目建设实际情况,不影响募投项目正常进行,不改变募集资金投向,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情形。具体内容详见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的公告(公告编号:2025-014)。
关于召开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 无锡盛景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将于2025年4月14日14点30分召开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地点为江苏省无锡市新吴区景贤路6号中国物联网国际创新园H7公司会议室。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网络投票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时间为2025年4月14日9:15-15:00。会议审议议案为关于公司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进行委托理财的议案。股权登记日为2025年4月9日。参会股东需提供相关证件,法人股东需提供营业执照复印件、股票账户卡等,个人股东需提供身份证件、股票账户卡等。异地股东可通过信函或电子邮件登记,登记截止时间为2025年4月11日17:00。会议联系地址为江苏省无锡市新吴区景贤路6号,联系电话0510-85388026,电子邮箱ir@holyview.com。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食宿费及交通费自理。网络投票期间如遇突发重大事件影响,股东大会进程将遵照当日通知。
关于募投项目延期的公告
- 无锡盛景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于2025年3月28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和第二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募投项目延期的议案》,同意将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延期模块研发及产业化项目”及“研发中心建设项目”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时间延长至2027年3月。本次延期不变更募投项目实施主体、募集资金投资用途及投资规模。截至2025年2月28日,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如下:延期模块研发及产业化项目总投资31844.65万元,累计投入12863.20万元;研发中心建设项目总投资24518.06万元,累计投入7999.92万元。延期原因是场地建设规划开工进度不及预期、募集资金到位较晚及市场需求变化。公司将继续稳步推进募投项目实施,确保募集资金使用的合法有效,维护项目质量。保荐机构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出具了核查意见,监事会和保荐人均同意此次延期事项。
关于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进行委托理财的公告
- 无锡盛景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计划使用不超过2亿元闲置自有资金进行委托理财,投资市场信用级别较高、流动性好、风险可控的理财产品,包括但不限于商业银行、证券公司、信托公司等金融机构发行的产品。投资期限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12个月,资金可循环滚动使用。公司于2025年3月28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和第二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相关议案,该事项还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监事会和保荐人均发表了同意意见。公司将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要求办理委托理财业务,财务部将实时跟踪分析进展,确保资金安全。监事会将监督理财情况,必要时聘请专业机构审计。此举旨在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增加公司收益,保障股东权益,不会影响公司日常资金周转及主营业务发展。公司提醒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尽管所选理财产品风险较低,但仍可能受市场波动和宏观金融政策变化影响。
关于全资子公司拟对外投资暨关联交易公告
- 无锡盛景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全资子公司维纳芯科技(无锡)有限公司拟出资人民币400万元与无锡聚联创业投资合伙企业等创投基金共同增资参股无锡聚荷达传感科技有限公司,投资完成后维纳芯占目标公司持股比例为11.43%,资金来源为自有资金。本次投资主要为智能传感器的开发和应用,是维纳芯业务拓展方向之一。无锡聚荷达专注于开发基于高分子PVDF共聚物的薄膜传感器及其模组,应用于超声波指纹识别、电子皮肤、医疗超声等领域,目前以研发为主,尚未形成营收。本次增资完成后,无锡聚荷达将投入500万元用于量产设备。本次交易构成关联交易,但不构成重大资产重组,已经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保荐机构认为本次关联交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无异议。
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无锡盛景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全资子公司拟对外投资暨关联交易的核查意见
- 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作为无锡盛景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的持续督导保荐人,对全资子公司维纳芯科技(无锡)有限公司拟对外投资暨关联交易事项进行了核查。维纳芯拟出资400万元与无锡聚联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无锡高新区新投天使创业投资基金、无锡太湖人才种子赋能一期创业投资基金共同增资参股无锡聚荷达传感科技有限公司。增资后,维纳芯占股11.43%。无锡聚联为已备案私募投资基金,公司董事兼副总经理赵先锋、董事会秘书潘叙分别为其有限合伙人,合计持有38.4962%份额,因此认定为关联交易。无锡聚荷达注册资本300万元,主要从事高分子PVDF共聚物薄膜传感器及其模组开发,尚未形成营收。增资资金将用于量产设备投入。本次投资旨在拓展智能传感器应用领域,促进技术、产品和市场开拓协同。交易价格基于市场类似公司融资价格协商确定,遵循公平公允原则。董事会审议通过该议案,关联董事回避表决,独立董事一致同意。保荐人对公司本次事项无异议。
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无锡盛景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募投项目延期的核查意见
- 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作为无锡盛景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的持续督导保荐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对盛景微募投项目延期事项进行了核查。盛景微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96,086.33万元,扣除发行费用后募集资金净额为86,408.42万元。截至2025年2月28日,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如下:“延期模块研发及产业化项目”总投资31,844.65万元,已投入12,863.20万元;“研发中心建设项目”总投资24,518.06万元,已投入7,999.92万元;“补充流动资金”总投资24,000万元,已投入9,951.97万元。本次募投项目延期原因为场地建设规划进度不及预期、募集资金到位较晚及市场需求变化。具体延期情况为:“延期模块研发及产业化项目”和“研发中心建设项目”预定达到可使用状态时间由2025年3月调整至2027年3月。公司将继续稳步推进募投项目实施,确保募集资金使用的合法有效。公司已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和第二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募投项目延期的议案》,监事会认为本次延期符合实际情况,不存在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保荐人对本次募投项目延期事项无异议。
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无锡盛景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进行委托理财的核查意见
- 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作为无锡盛景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的持续督导保荐人,根据相关规定,对盛景微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进行委托理财的事项进行了核查。公司及子公司拟使用不超过2亿元的闲置自有资金购买风险可控、流动性好的理财产品,以增加公司收益,保障股东权益。资金使用期限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12个月,期间可循环滚动使用。投资产品不得用于高风险投资。公司董事会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长在额度范围内行使决策权并签署相关文件。公司将按相关法规要求及时披露信息。投资风险方面,尽管选择低风险产品,但仍可能受市场波动影响。公司财务部将跟踪进展并采取保全措施,监事会也将进行监督。此举旨在提高资金使用效率,不影响公司日常经营。公司已于2025年3月28日召开董事会和监事会审议通过此议案,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监事会认为此举有利于提高资金收益,符合规范运作要求。保荐人对此事项无异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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