截至2024年12月25日收盘,阳光诺和(688621)报收于38.99元,上涨0.57%,换手率1.37%,成交量1.54万手,成交额5986.32万元。
当日关注点
- 交易信息:阳光诺和主力资金净流入155.05万元,占总成交额2.59%。
- 公司公告:阳光诺和拟通过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股份,回购资金总额不低于5,000万元,不超过10,000万元,回购期限为12个月。
- 舆情管理:阳光诺和制定了《舆情管理制度》,旨在提高公司应对各类舆情的能力,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
交易信息汇总
- 资金流向:当日主力资金净流入155.05万元,占总成交额2.59%;游资资金净流出24.39万元,占总成交额0.41%;散户资金净流出130.67万元,占总成交额2.18%。
公司公告汇总
- 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决议公告
- 证券代码:688621 证券简称:阳光诺和 公告编号:2024-058
- 会议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 关于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股份方案的议案:公司拟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系统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已发行的部分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份。本次回购资金总额不低于人民币5,000万元(含),不超过人民币10,000万元(含),具体回购资金总额以实际使用的资金总额为准。本次回购公司股份实施期限为自董事会审议通过本次回购方案之日起12个月内,同时董事会授权公司管理层全权办理本次回购股份的相关事宜。根据《公司章程》规定,本次回购股份方案无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 关于公司舆情管理制度的议案:为了提高公司应对各类舆情的能力,建立快速反应和应急处置机制,及时、妥善处理各类舆情对公司股价、公司商业信誉及正常生产经营活动造成的影响,切实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及《公司章程》的要求,结合公司实际情况,董事会同意制订《北京阳光诺和药物研究股份有限公司舆情管理制度》。
- 表决情况均为: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特此公告。北京阳光诺和药物研究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4年 12月 26日
关于公司董事长、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提议公司回购股份的公告
- 证券代码:688621 证券简称:阳光诺和 公告编号:2024-056
- 公司于2024年12月20日收到公司董事长、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利虔先生《关于提议北京阳光诺和药物研究股份有限公司回购公司股份的函》。利虔先生提议公司以自有资金和/或自筹资金(包括银行提供的股票回购专项贷款)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已发行的部分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
- 提议内容包括:
- 回购股份的种类:公司发行的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
- 回购股份金额:回购资金总额不低于人民币5,000万元(含),不超过人民币10,000万元(含);
- 回购股份的资金来源:公司自有资金和/或自筹资金(包括银行提供的股票回购专项贷款);
- 回购股份用途:员工持股计划或股权激励计划;
- 回购股份方式: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系统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
- 回购股份的价格:回购股份价格上限不高于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回购方案决议日前3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150%,具体回购价格将以董事会审议通过的回购方案为准;
- 回购股份期限: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本次回购股份方案之日起12个月内。
- 提议人利虔先生在提议前6个月内不存在买卖本公司股份的情况。提议人利虔先生在回购期间暂无增减持计划,如后续有相关增减持股份计划,将按照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承诺事项的要求及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 提议人利虔先生承诺,将积极推动公司尽快推进回购股份事项,并将在董事会上对公司回购股份议案投赞成票。
公司将尽快就上述内容认真研究,制定合理可行的回购股份方案,按照相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上述回购事项需按规定履行相关审批程序后方可实施,尚存在不确定性,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关于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股份方案的公告
- 证券代码:688621 证券简称:阳光诺和 公告编号:2024-057
- 重要内容提示:
- 基于对公司未来发展的信心和对公司长期价值的认可,为完善公司长效激励机制,提高公司员工的凝聚力,同时为了维护广大投资者利益,增强投资者对公司投资信心,促进公司长期健康发展,公司拟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系统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已发行的部分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份。
- 回购股份的种类:公司发行的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
- 回购股份金额:回购资金总额不低于人民币5,000万元(含),不超过人民币10,000万元(含)。
- 回购股份资金来源:公司自有资金和/或自筹资金,包括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提供的股票回购专项贷款,其中专项贷款金额不超过9,000万元。
- 回购股份用途:员工持股计划或股权激励计划。
- 回购股份价格:不超过人民币63.39元/股(含),该价格不高于公司董事会通过回购方案决议前3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150%。
- 回购股份方式: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系统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
- 回购股份期限: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本次回购股份方案之日起12个月内。
- 相关股东是否存在减持计划: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回购股份提议人、持股5%以上的股东,在未来3个月、未来6个月尚无明确减持计划,若上述人员后续有减持股份计划,公司将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 风险提示:
- 本次回购股份存在回购期限内公司股票价格持续超出回购价格上限,导致回购方案无法顺利实施或只能部分实施等不确定性风险。
- 若公司在实施回购股份期间,受外部环境变化、公司临时经营需要、投资等因素影响,致使本次回购股份所需资金未能筹措到位,可能存在回购方案无法实施或者部分实施的风险。
- 若发生对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重大事项,或公司生产经营、财务情况、外部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或其他导致公司董事会决定终止本次回购方案的事项发生,则存在回购方案无法顺利实施或者根据相关规定变更或终止本次回购方案的风险。
- 公司本次回购股份拟用于实施员工持股计划或股权激励。若公司未能在法律法规规定的期限内实施上述用途,则存在启动未转让部分股份注销程序的风险。
- 如遇监管部门颁布新的回购相关规范性文件,导致本次回购实施过程中需要根据监管新规调整回购相应条款的风险。
- 公司将在回购期限内根据市场情况择机作出回购决策并予以实施,并根据回购股份事项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舆情管理制度
- 第一章 总则
- 第一条 为了提高公司应对各类舆情的能力,建立快速反应和应急处置机制,及时、妥善处理各类舆情对公司股价、公司商业信誉及正常生产经营活动造成的影响,切实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舆情包括:
- 报刊、电视、网络等媒体对公司进行的负面报道、不实报道;
- 社会上存在的已经或将给公司造成不良影响的传言或信息;
- 可能或者已经影响社会公众投资者投资取向,造成股价异常波动的信息;
- 其他涉及公司信息披露且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事件信息。
第二章 舆情管理的组织体系及其工作职责
- 第三条 公司应对各类舆情(尤其是媒体质疑危机时)实行统一领导、统一组织、快速反应、协同应对。注重职能部门的响应与协作,提高防范声誉风险和处置声誉事件的能力和效率。
- 第四条 公司成立应对舆情处理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舆情工作组”),由公司董事长任组长,总经理和董事会秘书担任副组长,成员由公司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职能部门及子公司负责人组成。
- 第五条 舆情工作组是公司应对各类舆情(尤其是媒体质疑信息)处理工作的领导机构,统一领导公司应对各类舆情的处理工作,就相关工作做出决策和部署,根据需要研究决定公司对外发布信息,主要工作职责包括:
- 决定启动和终止各类舆情处理工作的相关事宜;
- 评估各类舆情信息对公司可能造成的影响以及波及范围,拟定各类舆情信息的处理方案;
- 协调和组织各类舆情处理过程中的对外宣传报道工作;
- 负责做好向监管部门的信息上报工作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的信息汇报、沟通工作;
- 各类舆情处理过程中的其他事项。
- 第六条 董事会办公室是公司舆情信息监测、收集的主要部门,负责对媒体信息的管理,借助舆情监测系统,及时收集、分析、核实对公司有重大影响的舆情、社情,跟踪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交易价格变动情况,研判和评估风险,并将各类舆情的信息和处理情况报舆情工作组,且根据管理要求及时上报监管部门。
- 第七条 舆情信息采集范围应涵盖公司及子公司官网、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微信公众号、网络媒体、微信、微博、上证e互动问答、论坛、股吧、贴吧等各类型互联网信息载体。
- 第八条 公司下属子公司、其他各职能部门等作为舆情信息采集配合部门,主要应履行以下职责:
- 配合开展舆情信息采集相关工作;
- 及时向舆情工作组通报日常经营、合规审查及审计过程中发现的舆情情况;
- 其他舆情及管理方面的响应、配合、执行等职责。
第九条 公司下属子公司、其他各职能部门有关人员报告舆情信息应当做到及时、客观、真实,不得迟报、谎报、瞒报、漏报。
第三章 各类舆情信息的处理原则及措施
- 第十条 舆情信息的分类:
- 重大舆情:指传播范围较广,严重影响公司公众形象或正常经营活动,使公司已经或可能遭受损失,已经或可能造成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变动的负面舆情。
- 一般舆情:指除重大舆情之外的其他舆情。
- 第十一条 各类舆情信息的处理原则:
- 快速反应、迅速行动。公司应保持对舆情信息的敏感度,快速反应、迅速行动,快速制定相应的媒体危机应对方案;
- 协调宣传、真诚沟通。公司在处理舆情的过程中,应协调和组织好对外宣传工作,严格保证一致性,同时要自始至终保持与媒体的真诚沟通。在不违反信息披露规定的情形下,真实真诚解答媒体的疑问、消除疑虑,以避免在信息不透明的情况下引发不必要的猜测和谣传;
- 勇敢面对、主动承担。公司在处理舆情的过程中,应表现出勇敢面对、主动承担的态度,及时核查相关信息,低调处理、暂避对抗,积极配合做好相关事宜;
- 系统运作、化险为夷。公司在舆情应对的过程中,应有系统运作的意识,努力将危机转变为商机,化险为夷,塑造良好社会形象。
- 第十二条 各类舆情信息的报告流程:
- 知悉各类舆情信息并作出快速反应,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工作人员以及相关职能部门及子公司负责人在知悉各类舆情信息后立即汇报至董事会秘书。
- 公司董事会秘书在知悉上述舆情后,应在第一时间了解舆情的有关情况,如为一般舆情,应向舆情工作组组长报告;如为重大舆情,除向舆情工作组组长报告外,还应当向舆情工作组报告,必要时向相关监管部门报告。
- 第十三条 一般舆情的处置:一般舆情由舆情工作组组长、董事会秘书根据舆情的具体情况灵活处置。
第十四条 重大舆情的处置:发生重大舆情,舆情工作组组长应视情况召集舆情工作组会议,就应对重大舆情作出决策和部署。董事会办公室和相关职能部门同步开展实时监控,密切关注舆情变化,舆情工作组根据情况采取多种措施控制传播范围。
- 迅速调查、了解事件真实情况。
- 舆情事件发生后,立即告知公司法律顾问或法务,联合制定应对措施,及时与刊发媒体沟通情况,防止媒体跟进导致事态进一步发酵。
- 加强与投资者沟通,做好投资者的咨询、来访及调查工作。充分发挥投资者热线和上证e互动平台的作用,保证各类沟通渠道的畅通,及时发声,向投资者传达“公司对事件高度重视、事件正在调查中、调查结果将及时公布”的信息。做好疏导化解工作,使市场充分了解情况,减少误读误判,防止网上热点扩大。
- 根据需要通过官网等渠道进行澄清。各类舆情信息可能或已经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造成较大影响时,公司应当及时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发布澄清公告。
- 对编造、传播公司虚假信息或误导性信息的媒体,必要时可采取发送《律师函》、诉讼等措施制止相关媒体的侵权行为,维护公司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第四章 责任追究
- 第十五条 公司内部有关部门及相关知情人员对前述舆情负有保密义务,在该类信息依法披露之前,不得私自对外公开或者泄露,不得利用该类信息进行内幕交易。如有违反保密义务的行为发生,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有权根据情节轻重给予当事人内部通报批评、处罚、撤职、开除等处分,同时公司将根据具体情况保留追究其法律责任的权利。
- 第十六条 公司信息知情人、公司聘请的顾问、中介机构工作人员应当遵守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公司信息,如由此致使公司遭受媒体质疑,损害公司商业信誉,并导致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价格变动,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将根据具体情况保留追究其法律责任的权利。
第十七条 相关媒体编造、传播公司虚假信息或误导性信息,对公司公众形象造成恶劣影响或使公司遭受损失的,公司可以根据具体情况保留追究其法律责任的权利。
第五章 附则
- 第十八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执行。若本制度与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等存在冲突的,则以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为准。
- 第十九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 第二十条 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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