截至2024年12月24日收盘,银都股份(603277)报收于24.35元,上涨1.88%,换手率0.47%,成交量1.97万手,成交额4785.94万元。
当日关注点
- 交易:银都股份主力资金净流出409.11万元,占总成交额8.55%。
- 公告:银都股份因激励对象离职,拟回购注销100,000股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款总计1,230,000.00元人民币。
交易信息汇总
- 资金流向:当日主力资金净流出409.11万元,占总成交额8.55%;游资资金净流出556.2万元,占总成交额11.62%;散户资金净流入965.31万元,占总成交额20.17%。
公司公告汇总
- 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调整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以及回购注销部分已授予限制性股票之法律意见书
- 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关于银都餐饮设备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调整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以及回购注销部分已授予限制性股票之法律意见书。
- 公司已合法成立并有效存续,具备实施本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 本次调整具体内容:首次授予价格由15.50元/股调整为15.00元/股。
- 本次回购具体内容:因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叶仙和陆其德离职,公司拟回购注销其二人持有的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合计70,000股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为15.00元/股,回购总金额为1,050,000元。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调整、本次回购已取得了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激励计划(草案)》的规定。公司尚需就本次回购事宜所引致的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履行减资、股份注销登记等相关法定程序。
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调整首次、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以及回购注销部分已授予限制性股票之法律意见书
- 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关于银都餐饮设备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调整首次、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以及回购注销部分已授予限制性股票之法律意见书。
- 公司已履行了实施本激励计划的必要程序并取得必要的批准与授权。
- 本次调整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具体情况:首次授予权益的回购价格由6.50元/股调整为6.00元/股,预留授予权益的回购价格由7.50元/股调整为7.00元/股。
- 关于本次回购:因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张琴富离职,公司拟将其持有的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30,000股限制性股票进行回购注销,首次授予的回购价格为6.00元/股,本次回购总金额为180,000元,全部为公司自有资金。
结论性意见:公司本次调整、本次回购已取得了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激励计划(草案)》的规定。公司尚需就本次回购事宜所引致的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履行减资、股份注销登记等相关法定程序。
股权激励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实施公告
- 重要内容提示:
- 回购注销原因: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张琴富和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叶仙、陆其德,均因离职原因,不再具备激励对象资格。
- 本次注销股份的有关情况:
- 回购股份数量(股):100,000
- 注销股份数量(股):100,000
- 注销日期:2024年12月27日
- 本次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的决策与信息披露:
- 根据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规定以及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和《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规定以及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于2024年10月25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及第五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相关议案。
- 同意对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张琴富和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叶仙、陆其德,均因离职原因,公司对其3人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100,000股(其中:2021年首次授予30,000股,2024年首次授予70,000股)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进行回购注销。同时,已将2021年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回购价格调整为6.00元/股、2024年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回购价格调整为15.00元/股。回购价款总计1,230,000.00元人民币。
- 本次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情况:
- 本次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数量合计100,000股,为《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1人和《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2人,拟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100,000股(其中:2021年首次授予30,000股,2024年首次授予70,000股)。本次回购注销完成后,剩余股权激励限制性股票4,149,000股。
- 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后公司股份结构变动情况:
- 有限售条件的流通股:变动前4,249,000股,变动数-100,000股,变动后4,149,000股
- 无限售条件的流通股:变动前420,514,500股,变动数0股,变动后420,514,500股
- 股份合计:变动前424,763,500股,变动数-100,000股,变动后424,663,500股
- 说明及承诺:
- 公司董事会说明,本次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事项涉及的决策程序、信息披露符合法律、法规、《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的规定和公司股权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授予协议的安排,不存在损害激励对象合法权益及债权人利益的情形。
- 公司承诺:已核实并保证本次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涉及的对象、股份数量、注销日期等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已充分告知相关激励对象本次回购注销事宜,且相关激励对象未就回购注销事宜表示异议。如因本次回购注销与有关激励对象产生纠纷,公司将自行承担由此产生的相关法律责任。
- 法律意见书的结论性意见:
- 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调整、本次回购已取得了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激励计划(草案)》等的相关规定;公司尚需就本次回购事宜所引致的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履行减资、股份注销登记等相关法定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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