截至2024年12月24日收盘,中船汉光(300847)报收于19.2元,上涨2.51%,换手率6.69%,成交量19.8万手,成交额3.77亿元。
董秘最新回复
投资者: 请问公司的实控人是谁?对公司的主业定位是什么?目前的业务结构感觉很单一,未来会不会有其他优质资产注入,或者上市公司主动收并购上下游优质产业?
董秘: 您好,感谢您对公司的关注和建议。公司实际控制人是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司主要从事打印复印静电成像耗材及成像设备的研发、生产和销售,主要产品为墨粉、OPC鼓、信息安全复印机、特种精密加工产品。谢谢!
当日关注点
- 交易信息:中船汉光当日主力资金净流入917.98万元,占总成交额2.43%。
- 公司公告: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延期的议案,将“彩色墨粉项目”、“激光有机光导鼓项目”、“工程技术研究中心项目”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的时间从2024年12月31日延期至2025年12月31日。
- ESG管理制度:公司制定了《环境、社会和公司治理(ESG)管理制度》,进一步加强公司ESG管理,积极履行ESG职责。
交易信息汇总
- 资金流向:当日主力资金净流入917.98万元,占总成交额2.43%;游资资金净流入1205.81万元,占总成交额3.2%;散户资金净流出2123.79万元,占总成交额5.63%。
公司公告汇总
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决议公告
- 会议时间:2024年12月24日
- 出席情况:应出席董事9名,实际出席会议董事9名,其中4名现场出席,5名通讯表决。
- 会议主持:董事长黄立新先生
- 会议内容:
- 审议通过了《关于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延期的议案》:将“彩色墨粉项目”、“激光有机光导鼓项目”、“工程技术研究中心项目”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的时间从2024年12月31日延期至2025年12月31日。
- 审议通过了《关于 <中船汉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环境、社会和公司治理(ESG)管理制度 >的议案》: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同日刊登在巨潮资讯网的相关公告。
第五届监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决议公告
- 会议时间:2024年12月24日
- 出席情况:应出席监事5名,实际出席会议监事5名,其中3名现场出席,2名通讯表决。
- 会议主持:监事会主席马继恒先生
- 会议内容:
- 审议通过了《关于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延期的议案》:监事会认为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延期事项未改变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质内容及募集资金的用途,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中船汉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环境、社会和公司治理(ESG)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公司环境、社会和公司治理(ESG)管理,积极履行 ESG职责,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的 ESG职责,是指公司在经营发展过程中应当履行的环境、社会和公司治理方面的责任和义务。
- 第三条:本制度所称利益相关方,是指其利益可能受到公司决策或经营活动影响的组织或个人。
- 第四条:公司应当按照本制度的要求,积极履行 ESG职责,评估公司 ESG职责的履行情况,定期披露公司 ESG报告。
- 第五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纳入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全资、控股子公司。
第二章 ESG职责理念与原则
- 第六条:公司应积极贯彻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新发展理念,推动公司产业高质量发展,在为社会贡献力量的同时实现环境友好建设。
- 第七条:公司应将 ESG理念融入公司发展战略,努力实现社会效益、环境效益和经济效益的协调统一,分阶段逐步提高治理水平,稳步提升 ESG表现水平,推动公司可持续发展。
- 第八条:公司应尊重政府及监管机构、股东与投资者、客户、员工、供应商及合作伙伴、媒体与社会公众等利益相关方的合法权利,促进与利益相关方的有效交流。
- 第九条:公司应遵守法律法规,保证公司治理结构的透明度和规范性,提高公司管理效率和质量,建立健全公司治理制度,做好股东、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职责分工和监督,提高信息披露的质量和透明度,加强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防范和解决公司治理风险。
第三章 组织机构与职责
- 第十条:公司建立 ESG管理体系,构建“决策层、管理层、执行层”三级 ESG管理架构。
- 第十一条:公司的 ESG管理体系为:董事会是 ESG工作的领导和决策机构;公司在管理层设立“ESG管理领导小组”,由公司总经理担任组长、董事会秘书担任副组长;公司在执行层设立“ESG执行小组”,由 ESG工作相关部门工作人员组成。
- 第十二条:ESG 工作相关各方职责主要为:董事会负责指导和审阅公司 ESG发展方向、战略目标;审议和批准公司 ESG管理制度、年度 ESG报告;决策 ESG重大事项;对 ESG相关工作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ESG管理领导小组负责研究、分析和评估 ESG相关事项;指导 ESG工作的日常开展及 ESG报告的编制工作;证券部负责统筹协调和推进落实公司 ESG管理日常工作;公司各部门及子公司主要负责建立完善 ESG相关专项制度;执行 ESG各议题相关管理措施。
- 第十三条:根据工作需要,公司可聘请相关领域的专家顾问或专业机构,为推进 ESG工作提供专业化建议。
- 第十四条:公司董事、监事有权对公司履行 ESG职责情况提出意见和建议,证券部应汇总相关意见,将讨论形成的议案提交董事会审议。
- 第十五条:公司应建立信息沟通机制,确保与利益相关方保持信息畅通。
- 第十六条:公司应当按照本制度要求及相关规定,积极履行股东和债权人权 益保护、职工权益保护、供应商和客户和合作伙伴权益保护、环境保护与可持续 发展、公共关系和社会公益事业等方面职责。
第四章 ESG报告与信息披露
- 第十七条:公司应当按照本制度的要求,根据实际情况及 ESG工作需要评估公司 ESG职责的履行情况,形成 ESG报告,并根据有关规定自愿披露。
- 第十八条:ESG报告的编制和发布工作应遵守深圳证券交易所及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报告应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并在指定媒体上公开披露。
- 第十九条:ESG报告披露后公司可在业绩说明会、实地调研、路演等投资者关系活动中进行宣传,也可通过公司官网、互动易平台等多种渠道对 ESG报告进行传播。
- 第二十条: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知情人在公司 ESG信息披露前,负有将该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的责任。知情人对该信息负有严格的保密责任和义务,不得以任何方式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泄漏尚未公开的信息,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配合他人操纵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交易价格。
第五章 附则
- 第二十一条:本制度未尽事宜,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如有与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相抵触的,以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并及时对本制度进行修订。
- 第二十二条: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 第二十三条:本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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