截至2024年12月23日收盘,山东威达(002026)报收于10.14元,下跌3.98%,换手率4.76%,成交量20.37万手,成交额2.09亿元。
当日关注点
- 交易:山东威达2024年12月23日主力资金净流出2038.8万元,占总成交额9.76%。
- 公告:山东威达第九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调整第二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行权价格的议案,行权价格由10.19元/份调整为10.13元/份。
- 公告:山东威达第九届监事会第二十三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调整第二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行权价格的议案,监事会认为调整方法和程序符合相关规定。
- 制度:山东威达制定了《证券投资管理制度》,规范公司的证券投资行为,防范投资风险。
交易信息汇总
- 资金流向:当日主力资金净流出2038.8万元,占总成交额9.76%;游资资金净流入349.06万元,占总成交额1.67%;散户资金净流入1689.74万元,占总成交额8.09%。
公司公告汇总
第九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临时会议决议公告
- 会议时间:2024年12月21日
- 出席情况:应出席董事9名,实际出席董事9名
- 主持人:董事长杨明燕女士
- 审议通过的议案:
- 《关于调整第二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行权价格的议案》:以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的结果通过。关联董事杨明燕女士、杨桂军先生、刘友财先生、杨桂模先生、李铁松先生、梁勇先生回避表决。行权价格由10.19元/份调整为10.13元/份。
- 《关于 <证券投资管理制度 >的议案》:以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的结果通过。
- 《关于 <市值管理制度 >的议案》:以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的结果通过。
第九届监事会第二十三次临时会议决议公告
- 会议时间:2024年12月21日
- 出席情况:应出席监事3人,实际出席监事3人
- 主持人:监事会主席林燕玲女士
- 审议通过的议案:
- 《关于调整第二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行权价格的议案》:以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的结果通过。监事会认为调整方法和程序符合相关规定,不会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关于调整第二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行权价格的公告
- 调整原因:2024年前三季度利润分配方案已实施完毕,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0.60元(含税)。
- 调整方法:根据公司《第二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的规定,调整后的行权价格为10.13元/份。
- 影响:本次调整符合相关规定,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实质性影响。
- 监事会意见:监事会认为调整方法和程序符合相关规定,不会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 律师事务所意见:本次调整已经取得了必要的授权与批准,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规定。
证券投资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 第一条:为规范公司的证券投资行为,防范投资风险,保护公司利益,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等规定,制定本制度。
-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的证券投资包括新股配售或者申购、证券回购、股票及存托凭证投资、债券投资等,但不包括作为公司或其控股子公司主营业务的证券投资行为、固定收益类或承诺保本的投资行为等特定情形。
- 第三条:证券投资的原则: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建立健全内控制度,控制投资风险,注重投资效益,与资产结构相适应,规模适度,资金来源为公司自有闲置资金,不得使用募集资金,必须以公司名义设立证券交易账户。
第二章 证券投资的决策权限
- 第六条:公司进行证券投资的决策权限如下:
- 证券投资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人民币的,应当在投资之前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 证券投资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人民币的,或者根据《公司章程》规定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公司在投资之前除应当及时披露外,还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第三章 证券投资的风险控制与监督
- 第八条:公司投资部负责证券投资交易业务的投资方案制定、具体实施和管理。
- 第九条:公司财务部具体负责证券投资项目的资金汇划及会计核算,保证资金安全、及时入账。
- 第十条:公司审计部为证券投资事项的监督部门,负责对证券投资所涉及的资金使用与开展情况进行审计和监督。
- 第十一条:公司独立董事有权对证券投资资金使用情况进行检查。
- 第十二条:公司监事会有权对公司证券投资事项开展情况进行监督及检查,并应对提交董事会审议的证券投资事项进行审核并发表意见。
- 第十三条:凡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本制度及公司其他规定,未按照公司既定的投资方案进行操作,致使公司遭受损失的,应视具体情况,由相关责任人员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四章 证券投资的信息披露
- 第十四条:公司进行证券投资,应当按照相关法规及《公司章程》和本制度的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 第十五条:公司董事会应当持续跟踪证券投资的执行进展和投资安全状况,如出现投资发生较大损失等异常情况的,应当立即采取措施并按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 第十六条:公司证券投资事项的知情人员在相关信息公开披露前不得将相关情况透露给其他个人或组织,法律法规或规范性文件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五章 附则
- 第十七条:本制度所称“以上”、“超过”均含本数。
- 第十八条: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
- 第十九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修订和解释,经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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