截至2024年12月18日收盘,迪威尔(688377)报收于19.2元,上涨5.32%,换手率2.12%,成交量4.13万手,成交额7852.5万元。
当日关注点
- 交易信息:迪威尔主力资金净流出157.44万元,游资资金净流出552.14万元,散户资金净流入709.57万元。
- 公司公告:迪威尔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及预留部分第二个归属期归属条件成就,拟归属数量为51.60万股。
- 公司公告:迪威尔第六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价格的议案,授予价格由7.84元/股调整为7.61元/股。
- 公司公告:迪威尔监事会关于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及预留部分第二个归属期归属名单的核查意见,确认43名激励对象符合归属条件。
- 公司公告: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确认迪威尔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及预留部分第二个归属期归属条件已成就。
交易信息汇总
- 资金流向:当日主力资金净流出157.44万元,占总成交额2.0%;游资资金净流出552.14万元,占总成交额7.03%;散户资金净流入709.57万元,占总成交额9.04%。
公司公告汇总
迪威尔关于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及预留部分第二个归属期归属条件成就的公告
- 限制性股票拟归属数量:51.60万股(其中首次授予部分第二个归属期可归属42.00万股,预留授予部分第二个归属期可归属9.60万股)
- 归属股份来源:从二级市场回购本公司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或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
- 股权激励方式:第二类限制性股票
- 授予数量:首次授予140万股,预留授予32万股
- 授予价格(调整后):7.61元/股
- 激励人数:首次授予33人,预留授予10人
- 具体归属安排:
- 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第二个归属期:自首次授予之日起24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首次授予之日起36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止,归属权益数量占授予权益总量的比例为30%
- 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第二个归属期:自预留授予之日起24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预留授予之日起36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止,归属权益数量占授予权益总量的比例为30%
迪威尔第六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决议公告
- 会议时间:2024年12月18日
- 应出席董事:7人
- 实际出席董事:7人
- 审议通过的议案:
- 关于调整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价格的议案:公司2023年年度权益分派已实施完毕,授予价格由7.84元/股调整为7.61元/股
- 关于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及预留部分第二个归属期归属条件成就的议案: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二个归属期可归属数量为42.00万股,符合条件的激励对象有33人;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二个归属期可归属数量为9.60万股,符合条件的激励对象有10人
迪威尔监事会关于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及预留部分第二个归属期归属名单的核查意见
- 核查意见:43名激励对象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资格,符合《管理办法》规定的激励对象归属条件,符合《激励计划》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公司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且激励对象获授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及预留授予部分第二个归属期归属条件已经成就
迪威尔第六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决议公告
- 会议时间:2024年12月18日
- 应出席监事:3人
- 实际出席监事:3人
- 审议通过的议案:
- 关于调整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价格的议案:公司2023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已实施完毕,授予价格由7.84元/股调整为7.61元/股
- 关于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及预留部分第二个归属期归属条件成就的议案: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二个归属期可归属数量为42.00万股,符合条件的激励对象有33人;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二个归属期可归属数量为9.60万股,符合条件的激励对象有10人
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关于南京迪威尔高端制造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价格调整、首次及预留部分第二个归属期归属条件成就的法律意见书
- 法律意见:公司本次激励计划首次及预留授予部分的限制性股票已进入第二个归属期,第二个归属期的归属条件已成就,相关归属安排符合《管理办法》《公司章程》及《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
迪威尔关于调整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价格的公告
- 调整原因:公司2023年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已实施完毕,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2.3元(含税)
- 调整方法:授予价格(含预留授予)=(7.84-0.23)=7.61元/股
- 调整影响: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实质性影响,也不会影响公司股权激励计划的继续实施
- 监事会意见:公司对本激励计划授予价格(含预留授予)的调整符合《管理办法》《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
- 法律意见书:国枫律师(南京)事务所认为,公司本次授予价格调整符合《管理办法》《公司章程》及《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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