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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动态】ST西发新增1件行政处罚,被罚款800万元

来源:证券之星观察 2024-12-11 03:34: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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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之星消息,根据企查查数据显示,12月9日ST西发(000752)新增1件行政处罚如下: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2024132号


  • 被处罚当事人:西藏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 被处罚原因:一 、相关对外披露的文件存在重大遗漏 (一)未按规定披露重大关联交易 2016 至 2019 年,拉萨啤酒与关联方西藏天地绿色饮品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地绿 色)、西藏青稞啤酒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青稞啤酒)、四川省大川高新生物技术开发有限公 司(以下简称大川高新)、西藏福地天然饮品产业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福地产业)、西藏福 地天然饮品包装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福地包装)、西藏福地天然饮品有限责任公司(以 下简称福地饮品)发生关联交易 137,484.39 万元、205,027.88 万元、116,352.95 万元、 158,160.25 万元,分别占西藏发展当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75.26%、259.95%、311.00%、 西藏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3 4454.71%。通过上述关联交易同期非经营性占用资金余额分别为 6,000 万元、22,996.51 万 元、11,600 万元、7,694 万元。 2021 至 2022 年,拉萨啤酒与关联方西藏好物商业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西藏好物)发生 关联交易 17,994.10 万元、24,572.15 万元,分别占西藏发展当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11.43%、798.27%。 上述关联交易,未按规定及时披露,也未在相应的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 上述行为违反了《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2 号——年度报告的 内容与格式》(证监会公告〔2016〕31 号、证监会公告〔2017〕17 号)第四十条、《公开发 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2 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证监会公告 〔2021〕15 号)第五十四条、《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40 号)第二条第 一款、《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182 号)第三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一 款和 2005 年《证券法》第六十三条、《证券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八十条第 一款、第二款第三项的规定,构成 2005 年《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证券法》 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一款和第二款所述违法行为。 (二)未按规定披露非经营性资金占用 1.未按规定披露储某晗非经营性资金占用。通过以西藏发展名义对外借款和开具商业承 兑汇票,储某晗及其关联公司和个人 2017、2018 年非经营性占用西藏发展资金余额分别为 3,991 万元、26,075.39 万元。上述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未在 2017 年和 2018 年年报中披露, 构成重大遗漏。 2.未按规定披露西藏盛邦控股有限公司和罗希非经营性资金占用。西藏盛邦控股有限公 司(以下简称西藏盛邦)、西藏启迪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称西藏启迪)、西藏信息产业股份 有限公司(以下称西藏信息)、成都众志道禾咨询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称众志道禾)是罗希控制 的公司。2020 年,以预付合作款名义由西藏发展控股子公司西藏藏红花生物科技开发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藏红花生物科技)向众志道禾提供资金 2,980 万元。以预付材料款名义由拉萨 啤酒通过福地包装提供资金 6,800 万元。通过上述交易,2020 年至 2022 年非经营性占用资 金余额分别为 9,780 万元、8,780 万元、4520 万元。2021 年,以预付材料款名义由拉萨啤 酒通过天地绿色等提供资金 500 万元,非经营性占用资金余额为 500 万元。2021 年,西藏 好物从应支付给拉萨啤酒的货款中合计向西藏盛邦及西藏启迪、西藏信息转款 5,213 万元。 2021 至 2022 年非经营性占用资金余额分别为 3,287.68 万元、2,804.81 万元。2021 年,拉 西藏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4 萨啤酒向西藏盛邦转款 1,500 万元,非经营性占用资金余额为 1,500 万元。2022 年 5 月, 拉萨啤酒向拉萨经开区管委会转款 1,225 万元,用于西藏盛邦土地竞拍保证金,2022 年上 半年非经营性占用资金余额为 1,225 万元。上述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未在 2020 年至 2022 年年 报、2022 年半年报中披露。 上述行为违反了《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2 号--年度报告的内 容与格式》(证监会公告〔2017〕17 号)第三十一条、《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 与格式准则第 2 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证监会公告〔2021〕15 号) 第四十五条、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3 号--半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证监 会公告〔2021〕16 号)第三十二条、《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40 号)第 二条第一款、《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182 号) 第三条第一款、2005 年 《证券法》第六十三条、《证券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和第二款的规定,构成 2005 年《证 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所述违法行为。 (三)未按规定披露控股子公司担保事项及资产使用受限情况 1.未按规定披露担保事项。2019 年 3 月福地产业与西藏信托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西藏信 托)签订《贷款合同》申请贷款 1 亿元,拉萨啤酒为上述借款提供担保,担保金额占西藏发 展 2018 年经审计净资产的 26.73%。上述担保未及时披露,也未在 2019 年年报中披露。 2.未按规定披露资产使用受限情况。针对前述福地产业与西藏信托的 1 亿元贷款使用, 西藏信托、拉萨啤酒、中信银行签署《客户资金监管协议》,协议限制贷款资金的用途、对 外支付收款方及支付方式。2019 年 3 月 15 日,西藏信托按约定将 1 亿元资金经福地产业银 行账户转入拉萨啤酒专用账户购买银行理财产品。2019 年 12 月 31 日,拉萨啤酒该银行账 户余额 10,032.00 万元,在西藏发展 2019 年度合并资产负债表列示为其他流动资产。2019 年 12 月,福地产业与西藏信托签署《贷款合同》申请贷款 2.5 亿元,福地产业、拉萨啤酒 和西藏信托另签订《三方协议》,约定福地产业收到西藏信托发放贷款后,应于 2019 年 12 月 31 日将该笔借款全部转至拉萨啤酒指定银行账户,拉萨啤酒收到福地产业划转的资金后 应于 2020 年 1 月 1 日向西藏信托指定账户偿还全部贷款本息。2019 年 12 月 31 日,西藏信 托 2.5 亿元资金按约定经福地产业转入拉萨啤酒该指定银行账户,2020 年 1 月 1 日即原路 转回。2019 年 12 月 31 日,拉萨啤酒该银行账户余额 2.5 亿元,在西藏发展 2019 年度合并 资产负债表列示为货币资金。西藏发展未按规定在 2019 年年度报告中披露上述其他流动资 产和货币资金使用和处分权利受到限制的情况和安排。 西藏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5 上述行为违反了《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2 号——年度报告的 内容与格式》(证监会公告〔2017〕17 号)第二十七条、第四十一条、《上市公司信息披露 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40 号)第二条第一款、第三十条第一款和第二款第三项、2005 年 《证券法》第六十三条和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三项和《证券法》第七十八条第二款 的规定,构成 2005 年《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和《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 款所述违法行为。 二、相关定期报告存在虚假记载 (一)虚构预付款和其他应收款 2017 年,虚构拉萨啤酒与西藏远征包装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远征包装)《纸箱采购合作 协议》,导致西藏发展 2017 年年度财务报告合并资产负债表虚增预付账款 1,800 万,其他应 收款 2100 万元的性质与真实情况不符,存在虚假记载。 (二)违法分配利润抵消非经营性占用资金 2018 年,拉萨啤酒董事会向西藏发展和深圳市金脉青枫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 脉青枫)分别分配利润 9,500 万元,金脉青枫委托大川高新代收。分配利润时金脉青枫未向 拉萨啤酒股东 CARLSBERG INTERNATIONALA/S(以下简称嘉士伯国际)支付股权收购款,未完 成股权受让,实质是掩盖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导致西藏发展 2018 年年度报告母公司资产负 债表虚减其他应付款 6,243.70 万元,虚增其他应收款 3,256.30 万元,虚增投资收益 9,500 万元,合并资产负债表虚减其他应收款和少数股东权益 9,500 万元,合并现金流量表子公司 支付给少数股东的股利、利润与真实情况不符,存在虚假记载。 (三)未如实披露实际控制人 2016 年 6 月,西藏发展原控股股东西藏光大金联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光大金联)与 西藏天易隆兴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易隆兴)签订股份转让协议,光大金联将其持有的西 藏发展 10.65%的股份全部转让给天易隆兴。天易隆兴为收购上述股份支付的 9.7 亿元资金 中至少 9.1 亿元由储某晗直接筹集。2017 年,储某晗通过天易隆兴提名的西藏发展董事王 承波、谭昌彬、吴某等人实际决定西藏发展生产经营和财务决策。西藏发展 2016 和 2017 年 年度报告披露的实际控制人存在虚假记载。 (四)有关事项未按规定记账 西藏发展分别于 2017 年 8 月向吴某蓉借款 2980 万,2018 年 2 月向四川汶锦贸易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四川汶锦)借款 1.5 亿元,2018 年 4 月和天易隆兴、王承波作为共同借款人 西藏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6 向浙江至中实业有限公司借款 2,800 万元,2018 年 5 月向浙江阿拉丁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阿拉丁控股)借款 8,000 万元,2018 年 1 月和 6 月,向四川永成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和 江西喜成贸易有限公司开具无真实贸易背景的电子商业承兑汇票合计 3,700 万元。上述事项 未按规定记账,导致西藏发展 2017 年年度报告分别少计其他应收款和其他应付款 2,872.24 万元;2018 年中期报告少计其他应收款 29,330.00 万元,少计财务费用 1,110.00 万元,少 计营业外支出和预计负债 2,842.93 万元,少计其他应付款 26,740.00 万元,少计应付票据 3,700.00 万元。 上述行为违反了《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2 号--年度报告的内 容与格式》(证监会公告〔2016〕31 号)第四十六条、《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 与格式准则第 2 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证监会公告〔2017〕17 号) 第四十八条、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40 号) 第二条第一款、2005 年《证券法》第 六十三条的规定,构成 2005 年《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所述违法行为。 三、未及时披露重大对外借款及相关股权冻结事项 西藏发展 2018 年 2 月向四川汶锦借款 1.5 亿元,2018 年 5 月向阿拉丁控股借款 8,000 万元,借款金额分别占西藏发展 2017 年经审计净资产的 19.02%和 10.14%,分别迟至 2018 年 11 月、2018 年 9 月披露。 2018 年 4 月 10 日、4 月 11 日、5 月 22 日,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对天易隆兴所持西藏 发展 10.65%股权进行司法冻结及轮候冻结,西藏发展迟至 2018 年 7 月披露上述股权被冻结 事项。 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40 号)第二条第一款、第 三十条第一款、2005 年《证券法》第六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 2005 年 《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所述违法行为。
  • 行政处罚决定:一 、对西藏发展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 800 万元罚款; 二 、对王坚给予警告,并处以 400 万元罚款; 三 、对罗希给予警告,并处以 800 万元罚款,其中作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实际控 制人分别罚款 300 万元、500 万元。 四 、对闫清江、魏晓刚给予警告,分别并处以 250 万元罚款; 五 、对牟春华给予警告,并处以 100 万元罚款; 六 、对陈婷婷给予警告,并处以 100 万元罚款; 七、对唐逸给予警告,并处以 50 万元罚款。八、对王承波采取终身市场禁入措施,自我会宣布决定之日起,在禁入期 间内,除不得继续在原机构从事证券业务或者担任原上市公司、非上市公众公司董事、监 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外,也不得在其他任何机构中从事证券业务或者担任其他上市公司、 非上市公众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九、对王坚采取 10 年市场禁入措施,对闫清江、魏晓刚、谭昌彬采取 5 年市场禁入措施, 自我会宣布决定之日起,在禁入期间内,除不得继续在原机构从事证券业务或者担任原上市 公司、非上市公众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外,也不得在其他任何机构中从事证 券业务或者担任其他上市公司、非上市公众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 
  • 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 作出处罚决定的日期:2024年12月9日

数据来源:企查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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