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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月9日股市必读:顾地科技(002694)当日主力资金净流入36.02万元,占总成交额0.8%

来源:证星每日必读 2024-12-10 09:09: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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截至2024年12月9日收盘,顾地科技(002694)报收于5.82元,下跌1.19%,换手率1.4%,成交量7.74万手,成交额4493.11万元。

当日关注点

  • 交易:顾地科技主力资金净流入36.02万元,游资资金净流入150.41万元,散户资金净流出186.43万元。
  • 公告:顾地科技涉及的买卖合同纠纷案处于二审审理阶段,涉案金额56,116,340.80元人民币及违约金,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尚不确定。

交易信息汇总

  • 主力资金净流入36.02万元,占总成交额0.8%;
  • 游资资金净流入150.41万元,占总成交额3.35%;
  • 散户资金净流出186.43万元,占总成交额4.15%。

公司公告汇总

关于公司涉及诉讼事项的进展公告(买卖合同纠纷案)

  •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二审审理中,收到庭前谈话通知。
  •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上诉人、原审被告。
  • 涉案金额:56,116,340.80元人民币及违约金。
  • 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的影响:本次诉讼结果存在不确定性,尚不能确定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
  • 相关子公司情况:邯郸顾地塑胶有限公司已于2018年3月从公司完全剥离,不再属于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子公司。

本次诉讼的基本情况、变更诉讼请求情况及进展情况

  • 基本情况
  • 上诉人(原审原告):中工工程机械成套有限公司
  •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一):邯郸顾地塑胶有限公司
  •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二):顾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诉讼请求
    1. 判令被告一邯郸顾地给付原告货款56,116,340.80元;
    2. 判令原告对被告一邯郸顾地名下的土地、房屋、在建工程及机器设备折价或者拍卖、变卖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3. 判令被告二顾地科技对被告一邯郸顾地的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4. 判令二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 主要事实与理由:2020年8月,时任被告二顾地科技总裁助理邵守富联系原告,拟从原告处购买聚氯乙烯树脂。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照约定向顾地科技、邯郸顾地交付产品,但邯郸顾地仅给付部分货款。2022年12月30日,原告与邯郸顾地对账,邯郸顾地确认共拖欠原告货款59,130,664.80元。截至起诉前,尚欠56,116,340.80元。为担保该债务,邯郸顾地还以其名下土地、房屋及机器设备向原告提供抵押。原告认为邯郸顾地、顾地科技是同一交易相对方,由邵守富代表顾地科技直接作出与原告交易的意思表示,故顾地科技应与邯郸顾地承担连带责任。

  • 进展情况

  • 2024年5月9日,公司收到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下发的《民事传票》及《起诉书》,传唤案由为买卖合同纠纷,案号:(2024)京0106民初8097号,开庭时间为2024年6月13日。同时,公司募集资金账户部分资金于2024年5月7日被冻结,冻结金额为56,116,340.80元人民币。
  • 2024年6月9日,公司向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递交了《复议申请书》,请求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依法撤销(2024)京0106民初8097号《民事裁定书》,撤销对公司名下账户存款的保全措施。
  • 2024年6月13日,中工工程机械成套有限公司向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递交了《变更诉讼请求申请书》。主要内容如下:
    1. 新增二项诉讼请求,即:(5)判定被告一给付原告违约金(计算至2024年3月6日的违约金为9,598,213.17元;剩余违约金以56,116,340.80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13.2%,自2024年3月7日起计算至实际还清之日止);(6)判令被告一给付原告律师费100万元;
    2. 变更原第三项诉讼请求为:(3)判令被告二顾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告一邯郸顾地塑胶有限公司的第(1)项、第(5)项、第(6)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 2024年9月11日,公司收到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送达的《民事裁定书》【(2024)京0106民初8097号之一】,裁定驳回公司的复议请求。同日,公司收到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送达的《民事传票》,传唤事由为开庭,开庭时间为2024年9月26日。
  • 2024年10月10日,公司收到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下发的《民事判决书》【(2024)京0106民初8097号】,具体内容如下:
    1. 邯郸顾地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中工工程货款56,116,340.80元;
    2. 中工工程对邯郸顾地名下土地、房屋、在建工程及机器设备折价或者拍卖、变卖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3. 邯郸顾地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中工工程截至2024年3月6日的违约金9,598,213.17元;
    4. 邯郸顾地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中工工程违约金(以56,116,340.80元为基数,自2024年3月7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照年利率13.2%的标准计算);
    5. 邯郸顾地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中工工程律师费损失60万元;
    6. 驳回中工工程的其他诉讼请求。
  • 2024年10月26日,公司收到中工工程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递交的《民事上诉状》,主要内容如下:
    1. 撤销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2024)京0106民初8097号民事判决第五、六项(第五项:邯郸顾地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中工工程律师费损失60万元;第六项:驳回中工工程的其他诉讼请求。),改判支持上诉人全部诉讼请求;
    2. 本案一审、二审诉讼费用由二被上诉人承担。
  • 2024年12月6日,公司收到12368诉讼服务热线发送的短信通知,主要内容为中工工程与邯郸顾地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2024)京02民终15935号,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已决定于12月20日进行谈话。

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 由于本次诉讼处于二审审理阶段,该案件最终判决结果、执行情况等存在不确定性,尚不能确定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公司将根据案件的审理情况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备查文件

  • 短信通知截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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