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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月9日股市必读:联美控股(600167)当日主力资金净流出164.23万元,占总成交额5.01%

来源:证星每日必读 2024-12-10 08:07: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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截至2024年12月9日收盘,联美控股(600167)报收于6.19元,下跌0.32%,换手率0.23%,成交量5.3万手,成交额3279.92万元。

当日关注点

  • 交易信息:联美控股主力资金净流出164.23万元,占总成交额5.01%。
  • 公司公告:联美控股2024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特别分红方案的议案,同意票数占比99.9812%。

交易信息汇总

联美控股2024-12-09信息汇总交易信息汇总资金流向:- 当日主力资金净流出164.23万元,占总成交额5.01%;- 游资资金净流出24.05万元,占总成交额0.73%;- 散户资金净流入188.28万元,占总成交额5.74%。

公司公告汇总

联美量子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 证券代码:600167
  • 证券简称:联美控股
  • 公告编号:2024-066

重要内容提示

  • 本次会议是否有否决议案:无

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 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2024年12月9日
  • 股东大会召开的地点:辽宁省沈阳市浑南新区远航中路1号公司会议室
  • 出席会议的普通股股东和恢复表决权的优先股股东及其持有股份情况
  • 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299
  • 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股):1,486,064,670
  • 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64.9
  • 表决方式:会议由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 公司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的出席情况
  • 公司在任董事7人,出席7人;
  • 公司在任监事3人,出席1人,监事姜明群、任文昌因工作原因未能出席;
  • 董事会秘书刘思生先生、财务总监周泽明先生出席本次股东大会。

议案审议情况

  • 非累积投票议案
  • 议案名称:关于公司特别分红方案的议案
  • 审议结果:通过
  • 表决情况
    • A股
    • 同意:1,485,785,870票,比例99.9812%
    • 反对:165,000票,比例0.0111%
    • 弃权:113,800票,比例0.0077%

现金分红分段表决情况

  • 持股5%以上普通股股东
  • 同意:1,468,176,254票,比例100.0000%
  • 反对:0票,比例0.0000%
  • 弃权:0票,比例0.0000%
  • 持股1%-5%普通股股东
  • 同意:0票,比例0.0000%
  • 反对:0票,比例0.0000%
  • 弃权:0票,比例0.0000%
  • 持股1%以下普通股股东
  • 同意:17,609,616票,比例98.4414%
  • 反对:165,000票,比例0.9223%
  • 弃权:113,800票,比例0.6363%
  • 市值50万以下普通股股东
  • 同意:8,409,436票,比例96.7910%
  • 反对:165,000票,比例1.8991%
  • 弃权:113,800票,比例1.3099%
  • 市值50万以上普通股股东
  • 同意:9,200,180票,比例100.0000%
  • 反对:0票,比例0.0000%
  • 弃权:0票,比例0.0000%

涉及重大事项,5%以下股东的表决情况

  • 议案序号:1
  • 议案名称:关于公司特别分红方案的议案
  • 表决情况
  • 同意:17,609,616票,比例98.4414%
  • 反对:165,000票,比例0.9223%
  • 弃权:113,800票,比例0.6363%

关于议案表决的有关情况说明

律师见证情况

  • 本次股东大会见证的律师事务所: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 律师:李哲、王冰
  • 律师见证结论意见:公司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现场出席本次会议的人员以及本次会议的召集人的主体资格、本次会议的提案以及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均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会议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特此公告

  • 联美量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 2024年12月10日

上网公告文件

  • 经鉴证的律师事务所主任签字并加盖公章的法律意见书

报备文件

  • 经与会董事和记录人签字确认并加盖董事会印章的股东大会决议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关于联美量子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

  • 律师事务所: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 律师:李哲、王冰
  • 法律意见:公司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现场出席本次会议的人员以及本次会议的召集人的主体资格、本次会议的提案以及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均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会议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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