截至2024年12月5日收盘,ST永悦(603879)报收于4.22元,上涨2.18%,换手率2.88%,成交量10.37万手,成交额4338.53万元。
ST永悦2024-12-05信息汇总交易信息汇总资金流向当日主力资金净流出318.87万元,占总成交额7.35%;游资资金净流入378.46万元,占总成交额8.72%;散户资金净流出59.58万元,占总成交额1.37%。
永悦科技关于公司实际控制人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的公告
证券代码:603879 证券简称:ST永悦 公告编号:2024-102
永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永悦科技或公司”)实际控制人陈翔先生于 2024年 4月 28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下发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立案告知书》(编号:证监立案字 0102024011号)。因其涉嫌证券市场内幕交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决定对陈翔先生立案。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4年 4月 29日披露的《关于公司实际控制人收到立案告知书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30)。
2024年 12月 4日,公司实际控制人陈翔先生收到中国证监会出具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编号:苏证监罚字202412号),现将相关内容公告如下:
永悦科技及盐城永悦智能装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永悦智能)通过融资租赁方式在河南开展无人机业务并签订相关合同,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第八十条第二款第三项所述“公司订立重要合同”的重大事件,公开前属于《证券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内幕信息。内幕信息敏感期为 2023年 5月 31日至 8月 28日。陈翔作为永悦科技时任董事长,属于《证券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的内幕信息知情人,知悉时间不晚于 2023年 5月 31日。
2023年 9月 18日,永悦科技发布《关于重大合同解除的公告》,披露了《销售合同》解除及双方合作终止等情况。永悦智能与平舆县畅达交通投资发展有限公司签订的 3亿元《销售合同》属于《证券法》第八十条第二款第三项规定的重大事件,该重大合同解除事项属于重大事件的重大进展,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182号) 第二十五条规定,该进展构成《证券法》第八十条第二款第十二项规定的应及时披露的重大事件,公开前构成《证券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内幕信息。内幕信息敏感期为 2023年 9月 11日至 9月 18日。陈翔作为永悦科技时任董事长,属于《证券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的内幕信息知情人,知悉时间不晚于 2023年9月 11日。
陈翔于 2023年 5月认识了李某。2023年 5月至 6月,李某经常与陈翔联系并到访永悦智能工厂,了解公司业务情况及商业模式。不晚于 6月 14日,陈翔向李某泄露内幕信息一。6月 23日,陈翔再次向李某泄露内幕信息一。
9月 13日上午 12时 57分左右,陈翔在通话中向付某言泄露内幕信息二。
上述违法事实,有公司公告、询问笔录、微信记录、通讯记录、相关合同等证据证明。我局认为,内幕信息一敏感期内,陈翔泄露内幕信息涉嫌违反《证券法》第五十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一条第一款所述违法情形。内幕信息二敏感期内,陈翔泄露内幕信息,涉嫌违反《证券法》第五十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一条第一款所述违法情形。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我局拟决定:1. 针对内幕信息一敏感期内的违法行为:对陈翔泄露内幕信息的行为处以300万元罚款;2. 针对内幕信息二敏感期内的违法行为:对陈翔泄露内幕信息的行为处以100万元罚款;综合上述两项:对陈翔处以 400万元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五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听证规则》(证监会令第 119号)相关规定,就我局拟对你作出的行政处罚,你享有陈述、申辩及要求听证的权利。你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经我局复核成立的,我局将予以采纳。如果你放弃有关权利,我局将按照上述事实、理由和依据作出正式的行政处罚决定。请你在收到本事先告知书之日起 5个工作日内将《事先告知书回执》(附后,注明对上述权利的意见)传真至我局指定联系人,并于当日将回执原件递交我局,逾期则视为放弃上述权利。
特此公告。
永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 12月 4日
以上内容为证券之星据公开信息整理,由智能算法生成,不构成投资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