截至2024年12月4日收盘,美诺华(603538)报收于13.47元,下跌3.02%,换手率1.92%,成交量4.08万手,成交额5569.59万元。
交易信息:美诺华主力资金净流出1404.12万元,占总成交额25.21%。
违规处罚:美诺华因未及时披露转股价格修正信息,董事应高峰被宁波证监局出具警示函。
公司公告:美诺华全资子公司获得二甲双胍维格列汀片(II)药品注册证书,研发投入894.70万元。
美诺华2024-12-04信息汇总交易信息汇总资金流向当日主力资金净流出1404.12万元,占总成交额25.21%;游资资金净流入495.63万元,占总成交额8.9%;散户资金净流入908.49万元,占总成交额16.31%。
监管公告12月4日美诺华公开信息显示,宁波美诺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应高峰因未及时披露公司重大事件,未依法履行其他职责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宁波监管局出具警示函。
证券代码:603538 证券简称:美诺华 公告编号:2024-120转债代码:113618 转债简称:美诺转债
宁波美诺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4年 12月 3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宁波监管局下发的《关于对宁波美诺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应高峰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24〕57号)。主要内容如下:
公司未按规定及时履行可转债转股价格修正相关审议程序及信息披露义务。2023年 5月 15日首次触发转股价格修正条件,但公司未按规定在预计触发转股价格修正条件的 5个交易日前及时披露提示性公告,亦未按规定在转股价格修正条件触发当日召开董事会审议决定是否修正转股价格并及时披露。直至 2024年 9月 14日,公司才首次公告不向下修正“美诺转债”转股价。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应高峰作为美诺华董事会秘书,未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四条的规定履行忠实勤勉义务,对美诺华上述相关违规行为负有主要责任。
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一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五十二条的规定,宁波监管局决定对宁波美诺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和应高峰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公司及相关人员高度重视《决定书》中涉及的相关事项,将认真吸取教训,积极进行整改,切实加强相关人员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学习,不断提升规范运作意识。同时将进一步加强信息披露的管理工作,提高信息披露质量,杜绝此类事件再次发生,维护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促进公司持续、健康、稳定发展。上述行政监管措施不会影响公司正常经营管理活动,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宁波美诺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全资子公司宁波美诺华天康药业有限公司近日收到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核准签发的二甲双胍维格列汀片(II)《药品注册证书》。药品相关信息如下:
药品名称:二甲双胍维格列汀片(II)
剂型:片剂
规格:每片含盐酸二甲双胍 850mg 和维格列汀 50mg
申请事项:药品注册(境内生产)
注册分类:化学药品 4 类
受理号:CYHS2302306
药品批准文号:国药准字 H20249653
药品批准文号有效期:至 2029 年 11 月 30 日
上市许可持有人:宁波美诺华天康药业有限公司
生产企业:宁波美诺华天康药业有限公司
审批结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及有关规定,经审查,本品符合药品注册的有关要求,批准注册,发给药品注册证书。药品生产企业应当符合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要求方可生产销售。
药品适应症:配合饮食和运动治疗,用于二甲双胍单药治疗达最大耐受剂量血糖仍控制不佳或正在接受维格列汀与二甲双胍联合治疗的成人 2 型糖尿病患者。
2023 年 8 月 30 日,美诺华天康就二甲双胍维格列汀片(II)向国家药监局首次提交国产药品注册的申请并获得受理。截至本公告日,公司已投入研发费用为人民币 894.70 万元(未经审计)。截至本公告日,二甲双胍维格列汀片国内主要生产厂家包括扬子江药业集团有限公司、南京优科制药有限公司、齐鲁制药有限公司等(药智网数据显示)。2023 年二甲双胍维格列汀片全球销售额为 3.98 亿美元,其中中国销售额为 869.98 万美元(据 IMS 数据统计)。
本次二甲双胍维格列汀片(II)获得国家药监局《药品注册证书》,标志着公司获得了该药品在国内市场生产、销售的资格,提升了公司产品的市场竞争力,进一步丰富了公司降糖类产品管线。对公司经营发展具有一定的积极作用。由于医药产品的行业特点,该药品未来销售情况可能受到政策变化、市场需求、同类型药品市场竞争等多种不确定因素影响,具有较大不确定性,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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