截至2024年12月3日收盘,富春股份(300299)报收于6.62元,上涨0.3%,换手率13.21%,成交量91.13万手,成交额5.97亿元。
富春股份2024-12-03信息汇总交易信息汇总资金流向当日主力资金净流出245.95万元,占总成交额0.41%;游资资金净流入963.09万元,占总成交额1.61%;散户资金净流出717.14万元,占总成交额1.2%。
上海锦天城(福州)律师事务所关于富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本法律意见书仅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是否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发表意见。本所律师无法对网络投票过程进行见证,参与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股东资格、网络投票结果均由相应的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予以认证。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核查了本所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需的相关文件、资料,并参加了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全过程。本所律师得到公司保证,即公司已向本所律师提供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书面材料、副本材料、电子文档等资料,该等资料真实、准确、完整、有效,资料的副本或复印件均与正本或原件一致,不存在虚假陈述,重大遗漏或隐瞒。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本次股东大会之目的使用,不得被其他任何人用于其他任何目的。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公司其他公告文件一并予以公告。
富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特别提示:1、本次股东大会不存在增加或否决议案情形;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3、为保护中小投资者利益,提高中小投资者对公司股东大会决议的重大事项的参与度,公司对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单独计票,中小股东指单独或者合计持有本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且不包括持有公司股份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1、会议召开的日期、时间:(1)现场会议召开日期和时间:2024年12月3日下午2:30(2)网络投票时间为:2024年12月3日其中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http://wltp.cninfo.com.cn)投票的时间为:2024年12月3日9:15-15:00的任意时间;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4年12月3日9:15—9:25,9:30—11:30,13:00-15:00。2、会议召开方式:本次会议采取现场表决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3、现场会议召开地点:福州市鼓楼区铜盘路软件大道89号C区25号楼六楼会议室4、会议召集人:富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5、会议主持人:富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缪福章先生6、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与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 、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7、会议出席情况(1)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公司股份总数为691,229,485股,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479人,代表股份188,439,500股,占公司总股份的27.2615%。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6人,代表股份184,632,229股,占公司总股份的26.7107%。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473人,代表股份3,807,271股,占公司总股份的0.5508%。(2)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474人,代表股份5,003,463股,占公司总股份的0.7238%。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1人,代表股份1,196,192股,占公司总股份的0.1731%。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473人,代表股份3,807,271股,占公司总股份的0.5508%。(3)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见证律师出席、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提案审议和表决情况: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书面记名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审议以下议案:(一)审议并通过《关于聘任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总表决情况:同意188,024,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800%;反对242,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285%;弃权172,4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915%。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4,588,86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1.7137%;反对242,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8406%;弃权172,4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4456%。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书:上海锦天城(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到会见证了本次股东大会,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该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2024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事宜,均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该法律意见全文刊登于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备查文件目录:1、股东大会决议;2、上海锦天城(福州)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富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首次回购公司股份的公告公司于2024年10月11日、2024年10月28日分别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及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公司股份方案的议案》,同意公司使用自有资金或自筹资金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已发行的部分人民币普通股(A股),本次回购的股份将全部予以注销并相应减少公司注册资本。回购股份资金总额不低于人民币500万元(含)且不超过人民币1,000万元(含),回购价格不超过人民币6.60元/股(含本数),回购实施期限为自公司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回购股份方案之日起12个月内。2024年12月3日,公司首次通过股份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以集中竞价方式回购公司股份41,000股,占公司目前总股本的0.01%,最高成交价为6.57元/股,最低成交价为6.54元/股,成交金额为269,070元(不含交易费用)。本次回购的实施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以及公司既定的回购方案。公司首次回购股份的时间、回购股份的数量及集中竞价交易的委托时段等均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9号——回购股份》的相关规定。公司后续将根据市场情况在回购期限内继续实施本次回购计划,并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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