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之星消息,11月12日奇信退公开信息显示,陈志刚、黄琼、屈先富因未依法履行其他职责被深圳证监局出具警示函。
详细违规行为如下:
经查明,你们在对江西奇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奇信股份)2015年至2018年财务报表审计过程中未勤勉尽责,主要体现在以下方面:一是未能恰当实施风险识别与评估程序,违反《中国注册会师审计准则第1141号——财务报表审计中与舞弊相关的责任》(2010年修订)的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211号——通过了解被审计单位及其环境识别和评估重大错报风险》(2010年修订)的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五条等规定。二是货币资金实质性程序存在缺陷,违反《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01号——注册会计师的总体目标和审计工作的基本要求》(2010年修订)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41号——财务报表审计中与舞弊相关的责任》(2010年修订)第三十八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2010年修订、2016年修订)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三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14号——审计抽样》(2010年修订)第十五条至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12号——函证》(2010年修订)第十四条、第十七条、第二十三条等规定。三是执行工程成本的审计程序存在缺陷,违反《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01号——注册会计师的总体目标和审计工作的基本要求》(2010年修订)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12号——函证》(2010年修订)第十九条、第二十三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2016年修订)第十条、第十三条、第十五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14号——审计抽样》(2010年修订)第二十一条等规定。
处罚决定如下:
对屈先富、黄琼、陈志刚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管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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